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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水污染治理法治保障研究》举行中期研讨会
2017-01-05 11:25  

2016年11月27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陆剑锋牵头,由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姜双林副教授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重点委托项目“水污染治理法治保障研究”(CLS(2015)ZDWT07)中期研讨会在浙江省临安市委党校行政楼展开。会议对如何加强水污染治理法治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包括2016年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部分代表和师生在内的2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长金教授主持。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长金教授

会议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指导下,根据中国法学会召开课题中期研讨会的要求,邀请了本领域权威专家和领导莅临指导,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科学系系主任、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宋国君教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以淼;浙江省法学会秘书长武鹰;浙江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研究部主任董服民;上海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绘宇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李明华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海嵩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处长李先福等。与会专家和领导对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尤其是对阶段性成果和可预期的最终成果等进行论证和部署,汇聚智慧,确保了课题成果质量,扩大了课题及其成果在社会上的影响。

 

与会的专家和领导

 

中期研讨会会议现场

研讨会分为两个环节。第一阶段由课题负责人姜双林副教授就本课题的调研情况及初步成果进行了汇报。一年来,项目课题组全面梳理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收集阅读了大量的研究文献和调研报告,并通过多种方式展开调研,开展了扎实而富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形成了《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版)等一系列成果。

课题负责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姜双林副教授在汇报

课题负责人着重介绍了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三个特点及其实施所凭借的五项条件:

三个特点是许可证制度的功能——技术标准导向:基于技术的标准与基于水质的标准并用;许可证制度的内涵——一体遵守:给排放者设定普适的守法义务;许可证制度规制对象——全面监控:各类污染物。

许可证制度有效实施所凭借的五项条件:思想上达成共识;扩大资金投入;注重行政问责;向经济激励型合作式许可监管转型;严格遵守与强制执行:程序保障。

 

第二阶段由与会专家针对阶段性成果予以点评并对课题研究报告的框架和内容提出许多非常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高度肯定了课题组前期的研究进展及取得的成果,强调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研究水污染治理法治保障问题非常重要。他指出,目前水污染治理的关键在于排污许可制度,这是为世界各国经验所证明的。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建立了很多年了,它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需要系统改革。希望课题组下一步能关注排污许可跟其他水污染治理的各种措施、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在借鉴国外经验时要注意客观评价、注重中外对比、注重环境整体背景的研究、注重中国本土经验和教训的研究。他还强调课题组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的关系;企业一体遵行的问题;重点关注水污染领域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形成“依法治水”的整体效果。

 

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以淼将浙江省近年来排污许可证试点的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认为本课题的研究为浙江省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有以下二个特点:

一是有前瞻性。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姜教授的《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研究》恰在此时出版,非常及时,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姜教授的研究课题,除对固定源的污染物排污许可外,还包括对公共污水处理设施、非固定源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不仅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污染源,而且对多雨天气固定源的排放许可等也做了深入研究。提前谋划,具有前瞻性。

二是实用性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放许可证。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仍未树立,未能发挥好统领作用。

姜教授的专著系统地研究了美国国家污染物消除排放制度(NPDES),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并提供了具体操作方法,为我们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机制创新提供了非常实用的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研究研究,王以淼副厅长为课题组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二是坚持目标指引;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四是坚持依法行政。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国君认为,《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研究》作为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是国内首部专门研究美国NPDES的专著,首先,将如此庞大和复杂的管理知识体系确切的、简练的用中文表达出来,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很好的研究。NPDES是清洁水法的主体内容,但研究还不能限于清洁水法,还需要研究更详细的联邦行政法规(CFR),因此,如此评价不过分;其次,中文表达很准确、也很贴切,这需要对国内法规的详细了解。一些翻译,例如,点源、非点源、排放限值、反退化等等对国内研究和管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再次,研究成果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国家刚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这是国家的重大管理变革的指导性文件,亟需支持性知识。本书将是国内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很好参考资料。

宋国君教授主张,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排放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在点源层面的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成功必须包含其他制度的协同进步,还需要很多的研究支持。为此,他提出现在需要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水污染排放许可的各项具体措施,包括地表水质标准制度;流域水质规划制度;基于技术的排放标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者付费原则、地表水质反退化政策、点源排放控制的反退步原则、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流域水质管理模式等。

                                         (法政学院  蓝强)

 

 

上海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赵绘宇认为,姜双林教授对美国水污染许可证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国国内关于美国许可证制度最前沿、最细致的研究。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多年来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的经验。对美国的许可证制度的研究,对我国马上展开的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与改革工作具有很充分的实践意义。关于美国许可证制度的研究资料基本源自于国外的文献与美国环保署的直接法律规定,所以真实性与可靠性较强。可以做为监管与研究的依据,而不必担心许多国外制度在研究过程中有国内学者变造之担忧。弥补了我国关于美国许可证制度的系统性研究的一项重大空白。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海嵩提出,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改革着眼于环保监管的内部整合,目的在于形成一个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新的环境管理体系。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同时还要关注排污许可制度与外部制度的协同,尤其是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怎么把排污许可证中所确立的这些信息,以转化成办案的能用得到的确凿证据。这一点是推进中国环境法治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

 

 

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处长李先福指出,本课题组从比较法学的工具理性角度,从法律移植和法律借鉴的价值取向上,选取了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进行研究,对许可证内容上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在程序上讲清了操作的流程,研究全面、有深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课题成果基本达到了中国法学会设立本项课题的预设目标。

 

浙江省法学会秘书长武鹰建议本课题的成果要进一步与国情、省情结合好,加大成果转化的力度。

 

 

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董服民,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国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夏少敏副教授、陈真亮博士、李兴锋博士等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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