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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川秀树:日本最新环境立法动态
2014-10-08 10:32  

北川教授原为京都府环境厅官员,大阪大学法学博士,现为龙谷大学法学部教授,京都环境网络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日本环境政策法规,目前重点研究气候变暖的环境政策;中国环境法和环境政策的执行问题等。

北川教授讲授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1.日本的基本的环境法规和政策;2.日本对公害健康损害的救济;3.其他的健康损害;4.日本土壤污染对策;5.保护生物多样性;6.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

1.基本环境法规和政策

环境基本法(1993年)

以1992年召开的地球峰会为契机,为显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理念而实施的,条文所强调的并不是硬性规定,而大部分的基本理念是「指导性的」和「计划性的」,主要的理念有: 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則、污染者负责原则(PPP)等。

环境基本规划(1994年)

基于环境基本法第15条,政府制定的环保规划每5年需要调整。现在是第三次环境基本规划(2006年4月)「从环境中拓展新的富裕道路」 ①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向上;②制定到2050年超长期理想规划;③尽可能制定具体目标,指标(环境效率等)来进行管理。并确立了①地球变暖对策组;②物资循环和循环行社会建设保障组;③城市大气保障组(研究大气污染、城市变暖现象,减少环境压力,改变工作、生活方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系统);④水环境保障组(保护水质、水量、水生生物、河边地等水环境,建立可持续利用、和谐的区域等);⑤减低化学物质的环境危害组(减低环境危害,进行有效地管理和宣传効果的)⑥生物多样性保护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外来物种的对应)。而在横向领域⑦在市场中建立对环境进行积极评价的规定;⑧促进培养环境保护的人才和区域;⑨要具备长期的眼光,加紧科学技术、环境情报、政策法规等基础研究等。

2.对公害健康被害的救济

立法方面:

在1969年制定了《关于公害造成健康被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在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严重,而引发公害病多发地区,医疗救济费用由政府和企业界负担。企业的自发捐款是主要财源。

1973年制定《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这是以1972年的四日市公害诉讼判决为契机的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

・给公害健康被害者进行健康被害补偿(治疗费、病患补偿费等)、建立公害保健福利工作(开设康复中心等)、进行公害病的预防工作(健康检查等)。

特点‐不仅是医疗费的补偿,而且考虑到被害者受损的利益和赔偿费用。

・征收污染税,污染税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强制征收。

・除了事物经费以外的费用全由企业缴纳的污染税补偿。

・确定因果关系不以直接证据为必要条件。

・作为受补偿的被害者地区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地区―是指由于大气污染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非特异性疾病多发区域,有41个地区被指定。补偿的财源源于污染排放者负担的原则由政府和民间合作组织构建基金解决。第一类地区的非特异性疾病费用由煤烟排放单位排出的硫化物排放量征收的污染税和汽车养路费的一部分来维持。总额比例达到了8:2,1987年开始这一制度。其中硫化物一项从区域外来的污染税金额就占了总额的7成的原因。尽管如此,目前提出可以考虑作为二氧化氮和浮游颗粒物的超标把主干道周边也追加成第一类地区。第二类地区―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引起水俣病、疼痛病、慢性砷中毒等特异性疾病多发区域,有5个地区被指定。补偿的财源-全額由责任企业负担。

3.裁判

【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第709条规定的不法行为,进行损害赔偿诉讼,而对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根据如下规定确定:

①故意・过失

以四大公害诉讼的裁判例为例,“如有危害及生命或身体的可能的情况下,不管多少费用被告企业都有停止生产的义务。”

→根据特别法案,矿业、核电站有结果回避责任(指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责任),同时由于有特定原因导致污染物排出,而给生命和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承担无过失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均如此规定)

②因果关系

・学説

「可能性说」----原告只要证明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就够了,被告如不能证明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就会被认定有责任。

「间接反证说」----原告举出因果关系存在的几个间接事实,被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时候,被告拿不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或对此的怀疑的证据就会认定有责任。

・裁判

要求有高度的可能性。并在实践中采用「流行病的因果関係」(1972年四日市公害诉讼判决),只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

①这个因素在发病的一定期间前起过作用

②因素作用的程度越显著,疾病的罹患率越高。(罹患率attack rate该指标和发病率一样,也是人群新病例数的指标。通常多指在某一局限范围,短时间内的发病率)

③因素去除后,罹患率变得很低

④这个因素作为原因发病的方法在生物学上可以无矛盾地解释。

近几年,在此以外也在其他事例和个别的原告的范围内进行研究讨论。在大气污染诉讼的时候,其主要原因除硫化物以外近年也有氮化合物和浮游颗粒物的情况。

【其他诉讼】

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当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环境危险的可能性或者有比损害赔偿严重的违法性行为,可提起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

行政诉讼

①抗诉—对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不服的诉讼,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要求取消、无效、不作为等行为。

②住民诉讼—以保护全体法律秩序法秩序为目的,追究地方政府机关的「财务会计上的违法行为」。其原告资格不限,状告的对象没有处分也行。具有市民监察员ombudsman的机能。但是,事先有要求质询和财务会计上行为的必要。

③国家赔偿诉讼

对于水俣病患者的救济:1956年日本理论界正式确认水俣病,1968年国家第一次确认。 在多起诉讼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原告均胜诉。而在水俣病认定中采用一下标准: (1)感觉障碍(2)运动失调(3)平衡机能障碍(4)向心性视野狭窄(5)眼科病(6)聴力损失(7)其他―多种问题同时发生。→依此严格的认定标准、认定的患者有3000人。而水俣病关西訴訟最高法院判決(2004年)―以识别舌尖上的2点感觉异常等为条件的认定标准。⇔ 目前日本国家没有考虑重新审定标准的想法。并于2009年7月颁布了水俣病救济特別措施法 给未认定的人疗养费、补助费。

对其他的健康公害的救济:

石棉公害的救济:过去石棉作为矿、刹车、绝缘材料、防火墙等喷涂使用,研究阶段就被认为有危险,但是还是在继续使用。吸入石棉,引发中皮肿和肺癌。因此,1975年禁止喷涂石棉;2006年2月颁布「关于石棉造成的健康危害的救济法律」,创立基金、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疗养补助・安葬费等,2008年修改条例,患者死亡后遗属申请认定的情况时,向遗属支付吊唁费。

4.土壤污染防治

2002年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使用特定物质的工厂在停业废止场地时,土地所有人、管理者、或者占有人有义务调查场地。包括化学工厂、IT工厂、洗衣工厂(VOC)等。

判明有污染时,都道府县长官对指定、公告的区域(目前约有400个地方)进行除污措施(净化、关闭)或者禁止使用或者变更使用性质。

◎问题―存在失去了交易价值→隐藏污染事实;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条例; 工厂废止时的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规定没有;应为土地开发者规定义务;污染原因者不存在或不明的情况时援助基金额度小等问题。

5.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条約缔约国第10次国际会议・COP10今年10月将在名古屋召开,而日本在2008年颁布《生物多样性基本法》,开始实施国家战略,应对3种危机ー灭绝的危机、外来物种、气候变异。

6.防止地球温暖化

・计划制定防止地球温暖化基本法

主要内容-将日本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的提案具体化

・数据目标:到2020年比1990年消减25%以上二氧化碳排放

到2050年比1990年消减80%以上

・主要措施:投资核电站

建立国内二氧化碳排出量交易制度

征收防止地球温暖化税

大量买入再生能源

・国内的争论

①对核电站开发,在野党的社民党反对。

②国内排出量交易问题上,环境省提出总量上限(Cap and Trade)和经济产业省的有义务改善提高能源效率的提案相对立。

③关于引入自然能源,经济产业省对大量购买采取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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