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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2010-12-07 00:00  

一、学术研讨会概况

11月5-7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生态文明建设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讨会于在嘉兴市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 嘉兴学院和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 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嘉兴学院副校长冯浩、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李明华教授、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钱杭园教授、浙江省环保厅、嘉兴市环保局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德国莱比锡大学、宁波大学等单位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的环境法学科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论坛。会议由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研究探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机制,总结以嘉兴为代表的“浙江模式”的经验,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而召开的。 大会共收到33篇不同研究领域的高质量参会论文,学者们从不视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献计献策。11月6号上午,研讨会就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和推行情况听取了浙江省环境厅李峰博士、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嘉兴学院虞锡君教授的三个专题报告。 下午,研讨会举行了博士论坛,12位博士、教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大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与低碳经济研究”、“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三大主题进行交流和研讨,集中讨论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以及环境法立法冲突及协调、环境行政执法、国际清洁发展机制研究等环境法前沿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1、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大大拓展了人类文明的内涵,追求生态文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新要求,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新任务,成为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理念的革新,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有学者在梳理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系统和历史进程后,发现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法律问题,并探究构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途径。[1]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让人们感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安全问题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生态安全是海洋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保障。蔡先凤教授认为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立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海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等方面的努力,构建起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2] 周伯煌副教授提出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并从牢固树立人类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核算、考核、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引导各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等方面就生态文明价值观构建途径作了具体的设计。[3]

2、环境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互动

生态文明的背景既带来了主体多元、利益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的演变,也对环境法功能的运行趋势与模式选择提出了要求。钭晓东教授在分析环境法功能的运行趋势基础上,认为正确的运行模式,将有助于在生态文明建构原则指引下,矫正环境利益保护的失衡,在和谐与民主中实现多元利益的共生、共进。[4] 环境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可谓意义非凡,要实现生态文明,就需要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有学者通过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关系的辩证分析,提出要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5] 生态文明建设,人唱主角。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权利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在国家大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背景下, 加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在结合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权立法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在环境权立法方面的不足后,提出关于我国环境权在宪法、环境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立法上的一些建议,希望达到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6]

针对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蔡先凤教授建议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就是能源法律制度,第二个就是核事故损害赔偿,第三个就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第四个就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第五个就是自然资源的物权,第六个就是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最后是国际工业实施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他认为在环境法教育研究我们要注意欧盟的环保立法,电子产品,产品设计,能耗产品等。

3、低碳经济研究

发展低碳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条新路径,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低碳经济到来的一个重大创新。当前欧美等国主张实施碳关税,其产生与目前全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制尚未建立有密切的联系。为避免碳关税等单边措施的发生,学者刘勇、朱瑜认为,国际社会应采取适当措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7] 此外,文绪武博士就《京都议定书》设定的CDM机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瑕疵——主要是项目的“额外性”判断基于虚拟情景,客观真实性难以证明;可持续原则实施中产生了“反向激励”的偏差,导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挤出效应”和项目地区分布不平衡;程序机制设计冗长复杂,交易成本过高;气候友好技术转移不畅等,提出我国应从维护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坚持、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国际CDM。[8]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化的环境经济手段,已经普遍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我国则刚刚起步,该制度必将在我国环境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学者们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

(1)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

众所周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建构起的一项措施,由于市场经济在其运行中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这样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9]因此,学者张晓文从法律角度解释排污权,并结合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10] 有学者从市场和政府监管两个层面,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并提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11]

(2)排污权交易中的利益平衡研究

田信桥副教授认为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取决于制度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主体关系复杂、利益多样,寻找平衡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路径,保障各主体利益的合法、公平、最大、长久,方能体现排污权交易制度设置的价值。[12]浙江省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最新规定,首次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和交易同排污许可证制度挂钩,形成独特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与协调在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同时反过来推动着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3]

(3)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刘鹏崇副教授认为,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制度设计中公众参与被严重忽视,亟须将公众参与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应该从思想、组织和制度等全面开拓完善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机制,结合排污交易制度的几个关键环节诸如总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构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社会监督权等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推进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实效化。[14]持有相同观点的学者提出通过完善排污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激发公众的参与性、发挥出NGO在公众参与中的代表性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四个方面来构建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15]

2、嘉兴模式问题研究

(1)实践经验的交流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90年代引入我国后,全国诸多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会上,听取了浙江省环境厅李峰博士、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两位实践部门专家的报告。李峰博士就我省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相关政策及我省一些具体的创新做法做了全面介绍,让与会者明晰了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状况。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具体介绍了嘉兴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做法,然后对嘉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总结,指出其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尽快规范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二是完善排污权交易网络平台,提高交易信息利用率;三是激活二级市场体系,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四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监管体系;五是设立排污权交易调节基金。

(2)理论层面的探讨

会上,虞锡君教授结合减排背景,从“美国模式”到“京都灵活机制”的演进,阐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在分析嘉兴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主要特点后,提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九点建议。杨华国博士在对嘉兴模式进行考量后,认为现在的排污权交易的行政模式,核心就是怎么对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定位,认为储备交易中心应定性为服务机构,而买卖双方才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学者以嘉兴模式为例,分析制约我国排污交易制度顺利实施的障碍,并提出了应对之策。[16]地方创新性试点实践将为全国排污权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结合我国现阶段通过有偿初始分配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学者对有偿初始分配做合理性的探究,为以后采取有偿初始分配式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好理论和实践基础。[17]曹可亮博士在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初始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初始权分配本来是政府来控制的,然后分到市民里面去,然后由市民支配、交易,用市场的经济杠杆的作用,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个制度中排污权一旦分到市民身上去,就不能随便收回,认为我们浙江省的分配指标,至少20或30年不变,不要5年变一次,变了以后作用就不大了。

3、排污权交易相关问题研究

有学者结合我国文化背景,探讨如何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的实施。[18] 还有学者根据交易政策演变的特点以及交易体系设计的特征,将实施的交易分为两类——排污信用交易和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进行深入分析。[19] 此外,贾爱玲副教授就排污收费制度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从明确排污收费目的、重新考量排污收费标准、创新排污收费征收的举措、建立环境污染受害者救助基金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其与其他污染控制制度形成良性互动。[20] 随着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我国的广泛运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非点源参与排污权交易受到各方关注。有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为中国进行点源与非点源水质交易试点提供经验。[21] 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样,建立可交易水权、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是目前各国水权制度的发展趋势。目前在可交易水权制度上较为领先的国家是澳大利亚,2004年《关于国家水资源行动计划的政府间协议》提供了可交易水权的基本制度框架,其制度的缺陷则在于忽视了水权交易中的外部性问题。学者陈海嵩认为应该将水权与土地权的分离,分配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根据用水的自然特征,建立其完善的水权交易法律规则。[22]

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反思

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片赞同声中,魏静博士经过冷静的思考,认为该制度自身亦存在某些缺陷,可能与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冲突,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呼吁应当理性地认识和运用这一制度。[23]

沈百鑫博士对排污权的权利性质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虽然从理论上排污权自主设定可行,但是到底是保障“排污权”还是“使用权”对此是有所质疑的。水不仅是经济资源,还是人类动植物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水在生活中,不仅是一种饮料还是一种营养物,所以提出“排污权”这一概念是一个很被迫的选择,如何在一种悲观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乐观的态度,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治理进行改观是我们环境法要做的事情,排污权的自主构建是个尝试的阶段,在现实中实施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拥有这个权利后,企业和个人排污,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可以用钱买得的污染环境的权利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提出应当建立一种超出水经济价值之上的管理理念。田信桥副教授在点评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追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合法性根基在哪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正义性在哪里,他认为排污行为始终是一种损害行为,始终是企业的责任,引发了与会者对“排污权”是否是一项权利的思考。

(三)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

1、环境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深层的人类关怀和精神震动。人类如何正确地对待自然,如何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文明的顺序演进。有学者试图从生态文明的到来及人性的健全入手,引发公民的生态意识,倡导生态道德,塑造理性生态人。[24]确实,环境法学研究受环境观的影响和支配。在对环境问题根源的认识上,存在伦理说与发展说的两大基本分野,二者对于环境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学者巩固认为,应正确认识这两种环境观各自的价值与意义,协调二者关系,将之分别适用于环境法的不同领域与层次,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进行环境法治建设。[25] 来自实务界的何向阳律师认为法律人最高的境界就是制度人,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应只是批评与指责,而应该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并介绍了财务产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推进价值。

2、环境司法问题研究

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和异化现象严重,环境行政执法权行使中的非严肃性和环境的持续恶化,有学者提出应合理地设置特别监督程序以保障其科学运行。当前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检察建议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支持起诉权、行政公诉权以及完善对涉环境保护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检察监督机制。[26]是否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能动主义是当前学界一个重要争点,学者李可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适用不仅是一个应然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实然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识别其适用领域的问题。[27]

3、环境立法研究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也是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其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情况较内陆地区更为突出,环境治理的需求更为迫切,该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其他地区也更为发达。但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环境法规冲突,成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易凌教授研究了长三角区域环境立法的差异冲突现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长三角区域环境立法冲突的协调对策。[28]

夏少敏副教授重点考察了德国环境法法典化项目的最新发展,并从中得到启示,并坚信环境法的适度法典化仍然可能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可行路径。[29]

学者陈真亮谈及我国环境规制的模式,认为我国环境法学界习惯于关注与研究“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模式,在研究领域与实务部门中缺乏对弹性法律制度的重视和研究。这种硬性环境规制模式有待加以柔软化与改革。弹性环境规制模式在规范中小企业的外部不经济、环境不友好的行为的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未来我国环境规制有待融合多元化的规制方法,迈向混合规制模式的生态之治。[30]

水体保护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水法中保护的对象区分却还是有着不同的认识。面对不能遏制的水污染,基于我国从传统的水利到现代的水环境保护的转变,学者沈百鑫认为我国水体保护法一方面需要内容体系的理顺,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体系内部形成内在关联,其具体介绍了德国在欧盟法、联邦法和州法三个层面对水体保护的相关规定。[31]

(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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