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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
2011-12-28 00:00  

一、年会概况

12月16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科技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杭州市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浙江省科技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计量学院和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李明华、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董服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法务部长许永生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温州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等单位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学科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论坛。会议由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

为期一天的研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研究探讨食品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为食品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而召开的。大会共收到39篇不同研究领域的高质量参会论文,学者们从不视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为我国食品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献计献策。12月16号上午,会议听取了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生、浙江吉利集团法务部长许永生、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主题报告。16日下午,研讨会举行了专题研讨,围绕“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三大主题进行交流和研讨。浙江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教授、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马永双教授和贾爱玲副教授以及来自实务部门的多位专家作了专题发言,集中讨论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食品安全后处理制度研究、食品安全标准研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法前沿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1、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及法律控制机制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中国计量学院董笃笃等老师对濮阳市工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对濮阳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了介绍,归纳了该电子监管系统的特点与优势,也提出了其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中国计量学院张芳老师对赣州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归纳了赣州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问题上的主要思路,分析了其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中上遇到的主要困难,对赣州局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进行了分析、反思与建议。[2]浙江农林大学孙洪坤教授提出,《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控制机制方面仍存在内在的缺陷,应通过对政府食品安全体制进行改革、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机制。[3]

2、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

食品消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蕴含在食品中的安全信息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浙江农林大学马永双教授提出,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安全抽检信息、预警信息、问题产品召回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食品污染信息等。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十分不足、信息市场管理的空白和食品安全信息传播渠道不畅等。要从政府、企业和百姓三方面建设食品信息安全制度。1、政府方面要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担当起自己在食品安全信息领域的责任,尤其是面对农村居民更是高度重视。2、企业方面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提高企业的责任感,明确配量表中的成分和添加剂的百分比。3、百姓发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4]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中国计量学院洪生伟教授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在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相关概念后提出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仅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石。[5]中国计量学院汪江连老师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在有关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方面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需要深究,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特点、作用、主体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新解读。[6]

4、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创新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对防治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尤为重要。浙江万里学院易凌教授认为健全该机制的关键是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在加强信息跟踪的基础上,把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信息和带有季节性、规律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消费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建立一个反应敏捷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和防控法律体系,预防和提前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险因素。[7]我国相继发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规,这几部法律从法律层面上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式的发展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严亮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第一、建立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有法可依。第二、明晰责权、整合执法力量,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监管机制。第三、建立食品安全高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第四、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者的“黑名单”责任制度。第五、强化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8]中国计量学院黄金钟老师认为,1997年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刑法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刑罚应有的威慑力。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正确适用是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9]

(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浙江省省委和省政府提出生态型建设的重大决策,从法律制度建设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据统计,浙江省截止到本月12号已制定地方法规178件,其中与环保或农业生态有关的达41件。学者们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1、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马永双教授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支点。优化农业环境和保护农业资源的关键是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农业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但我国但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尚不健全,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理性的可操作的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10]

2、农业与生态环境政策一体化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田信桥副教授认为我国长期实行农业与生态环境相分离的政策,未能取得明显的成效。构建农业与生态环境政策一体化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中已十分必要。基于当前农业政策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以及现有生态环境政策在农村适用的局限,我们应从一个整体性的视角来看待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一关系,建构农业与生态环境政策一体化。主要从以下三个途径进行建构: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是秉承生态文明理念;三是贯彻‘引导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政策导向。[11]

3、农民环境权利与植物品种权保护研究

温州大学曹可亮博士对植物品种权与农民权利的协调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何协调植物品种权与农民权利是构建和完善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理念和现实的明显分野,虽然确立了平衡保护两权理念但主流知识产权制度对两权的保护明显失衡。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较大南北差别,南方国家致力于平衡保护两权,北方国家却偏向于植物种子权的保护。我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农民权利保护力度。[12]

4、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浙江工商大学张晓文老师指出,我国当前农村环境的日趋恶化已经日益影响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应该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以环境正义为价值基础,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制度基础,以农民、企业和国家的共同参与为主体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独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实现农村的环境保护,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

5、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李慧从生态效率的角度,对农村垃圾处理问题了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农村快速建设的进程,农村垃圾的大量产生和低效利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背离了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依法规制农村垃圾减排与利用方面还存在立法理念落后、专项立法欠缺、监管体制不合理、具体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制度缺陷。在生态效率原则的指导下,从农村垃圾减排与利用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势在必行。[14]

(三)其他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1、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贾爱玲副教授提出,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是“社会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体现。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通常为单独运用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赔偿或补偿基金、社会保险等多种制度中之一种或综合运用其中数种,有效地实现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建构中,公权力的介入是必要的,且需是适度的。按公权力的介入和控制程度,可以把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分为如下几种,一种是公权力全面介入与控制的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一种是公权力适度介入与控制的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最后一种是公权力对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引导。[15]

2、气候变化背景下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陈海嵩博士从功能分析的视角出发,探讨了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已初步完成了初始水权的分配,形成了自身的利益分配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取水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缺乏制度保障。二是生活基本用水的法律保护位阶较低。此外,区域水权缺乏排他性。因此,需要从制度上完善水权保护机制。[16]

3、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检察机关成为社会调整和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动性工具之一。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官陶伯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检察院通过具体案件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另外一种是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的操作意见的方式。当前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检察建议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支持起诉权、行政公诉权以及完善对涉环境保护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检察监督机制。[17]是否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能动主义是当前学界一个重要争点,东南大学李可认为,检察机关职能的适用和延伸不仅是一个应然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实然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识别其适用领域的问题。[18]

4、风险社会与环境法的发展

浙江农林大学夏少敏副教授对风险社会中环境法的发展进行了研究。其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法的发展有诸多启示:(1)完善政府生态责任机制。首先应引导政府树立科学的生态政绩观,创建科学的“绿色GDP”评价体系。其次,加强监督,建立环保实效考核长效机制。再次,完善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保问责制。(2)推动生态消费的广泛、深入开展。[19]

5、浙江省环境法研究的发展

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李明华教授对2009年—2011年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做了总结与回顾,并对今后的学术研究提出了展望。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在省内学者的积极推进下,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以历史的眼光总结过去,以宽广的视野面向未来,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最活跃的一个领域,近三年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更可谓是蓬勃发展、硕果累累。浙江省近三年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环境基本法与基本制度、环境行政与执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侵权救济研究、循环经济与节能研究等七大领域。今后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对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促进环境法学的理论化、系统化。二是对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中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使环境法学研究更好的服务于实践并指导实践。[20]

参考文献:

[1] 董笃笃等:《打造食品溯源信息平台,创新食品安全流通监管》,《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2] 张芳等:《应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求,变革食品安全生产监管重心》,《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3] 孙洪坤:《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机制》,《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4] 马永双:《论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5] 洪生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石》,《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6]汪江连:《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四论》,《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7] 易凌等:《浙江食品安全监管与危机应急处置机制研究》,《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8] 严亮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的创新》,《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9] 黄金钟:《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探析》,《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0] 马永双:《论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完善》,《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1] 田信桥:《农业与生态环境政策一体化建构》,《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2] 曹可亮:《植物品种权与农民权利的协调》,《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3] 张晓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理论基础探析》,《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4] 李慧等:《生态效率视角下农村垃圾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5] 贾爱玲:《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职能界定》,《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6] 陈海嵩:《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7] 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路探讨》,《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8] 李可:《区际协调法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启示》,《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19] 夏少敏:《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启示》,《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20] 王盛毅、李明华:《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综述(2009-2011)》,《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科技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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