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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2012-12-07 00:00  

一、年会概况

11月24日,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全国环境法教学研讨会在浙江临安市钱王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教学研究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联合主办,由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杜石平、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周珂、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浙江农林大学副校长金佩华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方工业大学、河海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温州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等单位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学科的师生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

为期一天的会议是为了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法治的目的,为加强浙江省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广泛交流省内外高校在环境法学教学实践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环境法治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而召开的。大会以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问题、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环境法教学改革、精品课程建设为主题,共收录了31篇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高质量论文,从不同视角、不同研究方法提出了宝贵建议,为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法教学改革献言献策。24日上午,蔡守秋教授和周珂教授分别作了“环境资源法教学与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问题”的主题报告。24日下午举行了专题研讨,围绕“环境法理论前沿问题”和“环境法教学及精品课程建设”两个主题进行交流和研讨。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宁波大学蔡先凤教授、浙江万里学院易凌教授、温州大学钭晓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侯佳儒副教授、浙江农林大学孙洪坤教授、浙江大学汪自强教授等专家学者针对“环境法前沿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环境法博士培养单位代表、硕士培养单位代表、精品课程建设代表等针对“环境法教学及精品课程建设”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立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通过古代先哲提出的“赞天地之化育”理念,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谈到生态文明建设时使用的“大力推进”的提法。称“赞”,表明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首先是要积极地作为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其次是要尊重和遵循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即只能是推进,而不是改天换地的革命。生态文明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而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和谐共赢,而不是势不两立的对抗或此消彼长的博弈。[[i]]

十八大对生态文明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浙江农林大学李明华教授通过在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指导理念的变化、环境法法律原则的转变的角度进行阐释,最终从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加强生态修复、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环境法制建设的“经济化”、注重循环经济的立法、完善生态产业、绿色产业的认证机制、健全环境法的责任机制、加强生态文明与环保理念宣传与教育的制度建设等角度提出了在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ii]]

价值观对于行为具有指引作用。针对生态文明村的建设,浙江农林大学孙洪坤教授提出,需以价值观构建为理论先导,方可促生态文明之兴盛。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已遭唾弃,而生态中心主义显得缥缈不实;经济理性必将失范,生态理性不切实际。故应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从经济理性转向生态经济理性;注重自然道德、社会伦理价值等全面促进生态文明村建设。[[iii]]

制定环境基本法,并将之确立为“环境宪法”已经是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大势所趋。鉴于立法参数的确定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浙江工商大学张晓文副教授借鉴国外环境基本法的先进经验,从我国今后环境基本法必须合理分配和设置政府的环境职责、公众的环境权利、企业的环境义务以及政府、公众、企业的环境责任为环境基本法的四个立法参数,应该抓住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契机,结合新时代下环境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以确立其“环境宪法”的地位。在环境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我国今后应当以政府的环境职责、公众的环境权利、企业的环境义务和政府、公众、企业的环境责任为基本立法参数来确立我国环境基本法的主体骨架。[[iv]]

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能源资源的消耗者,也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分析我国企业责任并提出完善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浙江农林大学周菡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从通过税收与财政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建立企业生态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企业生态责任教育、树立承担生态责任的企业文化、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舆论监督、促使公众树立新的责任感和消费观念等角度对我国企业承担责任的完善进行了一些思考和建议。[[v]]

(二)环境法研究与教学的重大问题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做了“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几个重要问题”的主题报告。蔡守秋教授提出,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已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基础和支柱,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发展最为迅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育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报告、决议和党章,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已经成为“绿色的党章”,使得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绿色的政党”。这不仅是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育的重大进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承担着研究我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出谋献策、建言解惑、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的重要任务;环境资源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环境资源法律人才、传播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弘扬环境资源法治精神、涵养生态伦理道德的重要任务;它们都是提高公民环境资源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主要阵地,是构建“五型社会”(指环境友好型社会、自然节约型社会、绿色经济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环境法学教育研讨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法学”课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一些法学院已经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确认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为环境法课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科基础。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环境法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在数量和档次上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有针对性的予以改进。浙江农林大学李明华教授与陈海嵩博士介绍了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教学团队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验,在充实教学队伍、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条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也总结了存在的相关问题。[[vi]]

浙江农林大学田信桥副教授介绍了我校自2005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目前为省属高校中唯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近五年,学科共培养硕士研究生125人(含在校生),已经毕业50人。研究生主持省新苗人才计划项目7项,已发表论文100余篇;多数毕业生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环保等部门就业,每年均有学生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并从增加对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投入、切实实行导师岗位制、贯彻研究生培养的科学研究导向原则、增加研究生对外交流学习的机会的方式对现存问题提出建议。[[vii]]

浙江农林大学姜双林副教授提出,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确立了环境资源法本科教育、法律硕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等多层次教育体系。但纵观全国的环境资源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和改进的问题。我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处于紧锣密鼓推进之中,环境法教育如何在塑造绿色律师中正确定位,是个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问题。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环境律师中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环境教育中的问题,可借鉴当代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以法律实务为导向,优化环境法课程体系、强化环境法实践教学环节、推进环境法教学方法改革,尤其是环境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上要强化法律职业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环境警察、律师等)的介入和引导,完善法学院与实务部门(尤其是执业律师)联合培养机制,以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环境法律师。[[viii]]

环境法知识是法科学生培养的重要一环,但环境法课程和环境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容乐观。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突破目前环境法课程困境的有效途径,而目前环境法课程通用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和实践型教学法都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需要进行认真反思。对此,浙江农林大学陈海嵩博士提出需要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形成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结合。在对“环境法学”教学实践反思的基础上,从案例分析与实际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方法、教师引导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法、传授基础知识与鼓励启发科研活动相结合等方法为“环境法学”教育提出宝贵建议。[[ix]]

人类社会发展经历了传统发展、可持续发展到生态发展模式,大学也经过了传统大学、绿色大学,目前开始向生态大学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农林大学李媛媛老师对环境法教育模式进行研究,保障生态文明实现最重要的两方面:一是生态伦理道德的建立,二是生态环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完善。对第一方面我们亟需生态教育相关立法,对第二方面,有赖于环境法教育。两方面分别是生态大学建设中生态文化和生态教育建设的应有目标。[[x]]

(四)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21世纪人类将要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从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从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三重转变,在这种巨大的转变过程中,环境法作为以可持续性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律,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浙江万里学院易凌教授运用法经济学这一分析工具,阐述了环境保护法的机理,并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剖析,揭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xi]]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城市化、工业化的粗放推进导致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此类纠纷具有利益牵涉面广、当事人范围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举证困难,隐性矛盾多、冲突容易激化等难以调处的新特性。若因循传统的司法救济模式,则会使审判工作背离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给社会公众留下司法能力不足的观感。浙江农林大学孙洪坤教授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角度对环境污染群体性纠纷的程序解决机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力求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xii]]

运河的“水质型”缺水和运河生态环境的破坏。当今运河(杭州段)的生态功能和综合开发的模糊定位,导致对于运河水质治理缺乏具体的环境政策的指导。浙江农林大学夏少敏副教授提出运河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尤其独有的生态价值。因此运河综合开发应以水质为前提,而水质治理需要遵循生态系统原则、利益与责任相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法律上固化运河的功能定位,形成生态系统性治理思路,从运河利益分配制度、水质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运河生态补偿制度三方面来形成完善的保护运河的长效机制。[[xiii]]

豆科是世界上植物界的第三大科,种类繁多,生物多样性丰富,且由于生物固氮作用在自然界氮素循环和平衡中的地位独特,因而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生产压力的增加,耕地面积的减少,土地贫瘠化加剧,土壤费力下降,发展豆科作物,对于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农业对能源的依赖性,培肥土壤,发展可持续农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浙江大学汪自强教授根据豆科作物具有独特的生物固氮能力、在轮作复种中地位重要等视角阐释了豆科作物在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发展豆类作物的主要对策。[[xiv]]

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时遇到了法律和技术上的巨大困难,使得环境案件久拖不决,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已成为现实需要。浙江农林大学周伯煌副教授在论述环境法庭的国内外实践基础上,对环境法庭的诉讼主体、管辖范围以及人员的组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xv]]

环境侵权的损害必须采取多种救济制度相结合且互相协调的方式,采取任何单一制度都有失偏颇且难以为继。浙江农林大学贾爱玲副教授指出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由环境责任保险、提存金、互助基金、政府救助基金等组成,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从而形成对受害人全方位的救济。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是我们设计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主要选择。同时,还应采取“行业性企业互助基金”与“综合性政府救助基金”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基金制度,从而实现环境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和受害者权益的及时救济。[[xvi]]

环境民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有效保护。浙江农林大学蒋春华老师指出导致我国环境侵权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侵权立法的简单原则和高度抽象。应基于责任实现依据多重标准构建多层次的环境环境侵权类型化体系。因环境侵权及损害的过程是通过环境中介,借助于各种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等机制,侵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应首先根据环境侵害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损害发生的风险状态、损害持续或完成状态等不同阶段将环境侵权区分为环境风险侵权和一般环境侵权,其次再根据侵害行为发生时的过错有无再类型化。[[xvii]]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吴强从历史的视角对食品安全立法提出自己独特见解。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严重的食品掺假问题被认为是联邦政府自由放任、缺乏有效监管的结果。因而1906年通过的《联邦食品与药品法》也就被顺势看作美国食品监管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在此之前的19世纪,部分州政府就已针对食品掺假问题进行相关立法,国会也试图颁行全国性法律。某种程度上,19世纪美国州政府和国会的食品立法为1906年联邦法律的出台奠定了法理基础。两者其实是内在连贯发展的关系,体现了美国食品监管的重心由地方而至中央的显著“联邦化”趋势。同时,食品立法的艰难和曲折也凸显了美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机制。[[xviii]]

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蒋培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之基础上,并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当前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当前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症结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规定不足,农村社会文化结构的影响,农民自身维权困难以及救济渠道的不畅通等。并试图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与对策来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xix]]

伴随环境污染和环境侵害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维护公众权益。然而现实之情况却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长期缺失。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曾瑾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先进理念的借鉴吸收,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证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必需性与可行性。[[xx]]

在国际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目前正实施大量的造林工程,但是由于造林过程中发生的外来生物的入侵、造林对原有地区生态的干扰、林农的逐利性以及造林知识的缺乏等问题,导致了造林工程对当地生物的损害,森林维护生物多样的功能没有实现。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华与段凯莉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从政府引导、生态补偿、森林健康理论和森林生态认证等方面进行规范,为造林工程本身以及生物多样的保护的实现提供建议。[[xxi]]

近年来,与法律的社会化现象趋势相伴出现的是,法律愈来愈以整个社会为着眼点而发挥日益扩张的功能。法律是否能够以及是否应该引导社会变迁或者法律是否应该谨慎地跟随社会变迁的步伐,这一问题一直是而且仍是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张甲娜与肖楠从环境法侵权的社会化救济谈起,讨论环境法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化的环境法这一问题。

碳排放权性质私权角度的探讨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也是众多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学者所困扰的问题,碳排放权可以区分为自然性碳排放权和人为性碳排放权,其中自然性碳排放权不能用于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是人为性碳排放权的交易。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刘自俊与刘睿通过对国内碳排放权性质私权角度的准物权说、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说、特殊用益物权说、准物权和发展权双重属性说等四种学说,进行利益衡量之后,赞同碳排放权的准物权说,并且对碳排放权的表征进行分析后发现碳排放权应该为准物权体系中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xxii]]

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姜渊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历史溯源,概念的逻辑分析以及自然资源的价值属性分析,从而将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外延之中,最终为自然资源法学的体系构建提供参考与借鉴。[[xxiii]]

传统法学方法论依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与自然相互隔离,将整体的、系统的自然世界客观规律人为地划分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中超脱出来,要求人们为了生态整体的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需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消费,而不只是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理性的法律既要符合社会规律也要符合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这样的法律理性才能使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序的进行。[[xxiv]]

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当今各国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最快捷有效的途径之一。作为在我国环境刑法中广泛适用的刑种,罚金刑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任国威、张姣姣从刑法和环境刑法两个不同层面分别探讨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可行性问题。[[xxv]]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自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采纳。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闫理研究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含义,回顾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国外代表性国家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相关法律制度,以从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基本法律原则地位到具体法律制度的路线提出了环境风险评价审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风险保险制度的法制建构设想。[[xxvi]]


[[i]] 周珂:《“赞天地之化育”——生态文明建设大趋势》,《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ii]] 李明华、蒋培:《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法制的建设》,《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iii]] 孙洪坤、张毅:《我国生态文明村建设的价值观之思考》,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iv]] 张晓文:《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参数》,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v]] 周菡潇:《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vi]] 李明华、陈海嵩:《环境法精品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农林大学为例》,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vii]] 田信桥、贾爱玲:《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发展》,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viii]] 姜双林、李明华:《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绿色律师中的作用初探》,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ix]] 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 李媛媛:《突显生态大学主题特色的环境法教育模式研究》,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i]] 易凌、金晟:《环境保护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xii]] 孙洪坤、肖杭:《论环境污染群体性纠纷的程序解决机制》,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iii]] 夏少敏、韩凯:《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法律对策》,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iv]] 王浩铭、赵叶舟、何会超、汪自强:《豆科作物在生态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v]] 周伯煌、王致民、许洋洋:《环境法庭的设立问题探讨》,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vi]]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方式的比较分析》,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vii]] 蒋春华:《基于环境民事责任实现的环境侵权类型化研究》,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viii]] 吴强:《略论19世纪美国的食品立法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ix]] 蒋培、张甲娜:《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浙江三村的田野调查》,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 曾瑾:《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审视》,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i]] 陈华、段凯莉:《人工造林的生物损害风险管理法律制度探究》,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ii]] 刘自俊、刘睿:《碳排放权的性质解读——从私权的角度》,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iii]] 姜渊:《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纳入法律关系外延的法理学思考》,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iv]] 肖楠、张甲娜:《论环境法学方法论之生态化》,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v]] 任国威、张姣姣:《我国环境刑法适用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xxvi]] 闫理:《我国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制度建构》,北京市、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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