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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015-01-06 00:00  

12月19日,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环境法学研究会在杭州联合举办2014年年会,来自全省政法机关、政府机构、高校以及律师界的专家、学者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蔡先凤主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雪樵致辞。他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介绍了刑法的历史渊源,指出法治的精神在于保护人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刑法肩负着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任务,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研究刑法实务问题,对于刑法的每项条文、立法是否科学进行研讨、反思、改进,要在司法实践中将法治当成一种信仰去坚守。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环境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明华在致辞中指出,当前环境法学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领域,环境法学研究要想不断走向深入,必须注重三个结合,即不同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不同学科之间的结合,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结合,通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本次年会共收录论文40篇,与会人员围绕“网络环境的刑法保护”、“生态省建设与环境整治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讨论”等三个主题展开研讨。

在“网络环境的刑法保护”研讨环节,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章惠萍教授作了题为《论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的主题发言。她认为,网络谣言现象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促成的,包括客观因素、现实原因以及商业诱因,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情节严重的行为方可入罪。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傅俊梅作了题为《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的主题发言。她基于实证的研判将互联网金融犯罪分为三类: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作为简单存储和传输手段的金融犯罪、以网络信息技术作为重要传播手段的金融犯罪、以及比较纯粹的网络金融犯罪。在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救济的路径选择上,应从预防角度、立法角度、执法角度等方面强化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胡公枢作了题为《浅议网络环境下的刑法保护》的主题发言。他认为,网络环境下的刑法罪名与传统社会下的刑法罪名无异,宜将网络环境及其之下的行为均认定为实物,即网络是一种实物。在网络环境下刑法罪名的认定上,应当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原则,审慎区分实行行为与一般行为的界限,对于网络环境下刑事共同犯罪则需坚持共犯从属性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高雷作了题为《刑法规制的“网络扩张”——以“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解”为切入点》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刑法规制的“网络扩张”主要针对的是网络社会中的传统犯罪,刑法需要通过扩张性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虚拟网络中的犯罪行为明确到刑法的传统罪名所规制的范围之内,最终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制。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问题,则应当制定一部专门治理网络犯罪的刑事单行法。

在“生态省建设与环境整治的刑法保护”研讨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作了题为《“零容忍”政策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适用》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当前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实行的是一种“零容忍”司法政策。在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背景下,这一政策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秉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即在解释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时,既要作相对宽松解释,又要坚持法条本位主义;在追究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时,既要严密刑事法网,又要坚持宽严相济。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晓男作了题为《水污染类环境犯罪特点探析及惩防机制构建》的主题发言。她认为,应从立法、司法、执法、社会四个层面构建立体的环境犯罪惩防体系。 即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地方立法方面完善立法体系,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犯罪防控机制,牢筑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的滤网式防御机制,建立从政府调控、社会组织介入、基层民众监督的社会共治机制。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易凌教授作了题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研究——以长三角为例》的主题发言。他指出,长三角区域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中存在大量的差异冲突,这些法规差异冲突现象从区域整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上而言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区域性法规冲突已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界线、实现多地污染物系统控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协作机制。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李兴峰博士作了题为《对合犯视角下的环境犯罪研究》的主题发言。他指出,环境犯罪中的对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环境资源的对合性行为且至少有一方主体构成犯罪的总称。对环境犯罪对合犯的规制完善,应当树立生态整体观和生态中心观理念,明确环境犯罪客体,平等保护生态环境各组成要素并严格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同时完善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罚手段,实现刑法生态化。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陈真亮博士作了题为《从环境公益诉讼看环境刑法法益》的主题发言。他分析了我省法院审结的环境犯罪案件,认为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仅靠行政处罚已经不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应从增强生态环境立法保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统一行政执法尺度、加强非刑法保护力度等方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围绕修正案所涉的组织他人卖淫和强迫他人卖淫的刑法处置、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行贿罪的入罪门槛、考试作弊行为的量刑标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

最后,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忠强对本次年会作了小结。他对参加会议的各位理事、主题发言人以及论文作者表示感谢,希望与会代表继续保持理论研究的积极性,争取拿出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

本次刑法学研究会和环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圆满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和任务,开拓了刑法学和环境法学研究的方向和视野,加强了刑法学和环境法学研究会的互动与交流,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提供了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平台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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