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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
2017-01-03 16:15  

浙江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

一、年会概况

   1127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生态文明与水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研讨会在浙江临安市青荷酒店隆重举行。本次年会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承办。省人大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以淼、浙江农林大学副校长沈月琴、浙江省法学会秘书长武鹰、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明华、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长金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温州大学、嘉兴学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遂昌县人民法院等单位从事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的环境法学科的师生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1127日上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作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与环境法治建设》的专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宋国军教授作了《点源排污许可证制度设计研究》的专题报告。27日下午,课题负责人姜双林副教授汇报课题水污染治理法治保障研究”的研究情况及其主要研究结论,以宋国军、丁祖年为代表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相应地报告与点评。本次年会论文集共收录会议论文18篇。重点围绕生态文明与水环境治理制度创新水污染防治法研究两大主题展开交流和研讨。

二、的主要问题及观点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作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与环境法治建设》的专题报告。常纪文教授提出,生态文明在中国的提出和发展,是国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中国的科学发展观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大局的要求,是协调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保护工作,整体提升综合国力的品格品行品味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与自然即自然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与环境保护、社会活动与环境保护、施政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和谐和相互促进的状态,具有复合型的特点。

目前,生态文明理论建设必须解决如下几个实践问题:第一,由灌输、自觉、自信到自觉,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走捧着金山银山过苦日子的穷路;第二,由政府、企业到社会,都应当有责任和义务;第三,青山绿水必须转化为财富,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第四,全国必须完成工业化进程,必须和小康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保障老百姓有获得感;第五,每个地方有特色产业,有信息平台,有标准体系;第六,各地的产业不能无序竞争,在区域一体化和信息一体化的社会,必须互补。

最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应运用中国的思维和方法,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一是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二是把小康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缩小城乡差距,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三是划定生态红线,优化空间格局,修复海洋和陆地生态。具体到浙江省,应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一代接着一代干,成功不必在我,但成功离不开我的精神,把握绿色发展、科学发展路径,全域统筹,以生态为引领,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富民。

2.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与创新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连燕华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浙江省杭州市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和机制体制创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生态文明之都体系,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常态化、法治化、长效化,堪称美丽中国建立理论和实践的杭州样本。新常态下,杭州市应继续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从规范化向制度化、法治化转型。[]

3.国家公园建设实践及理论研究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志雄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国的国家公园试点建设虽已取得不错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不顺畅、建设目标偏移、产权不明晰,管理权和经营权不分离,国家公园的公益性被弱化等。究其原因,利益冲突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的深层原因,它是相关利益主体在国家公园建设中的利益失衡的反映,必须首先理清开发与保护中涉及的利益主体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协调的对策,才能推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体系的建立。[]

(二)环境治理制度创新

   1.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研究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朱伟以浙江省某县为例,在区域污染转移的视角下,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提出,目前,我国污染转移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从立法上的空白到将区域污染转移写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带看到我国法律在污染转移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尽管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承担方面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污染转移领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制度层面的原因。归结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环境标准不统一和通报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是观念层面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为主的环境保护观、司法对行政的监管难以实现、GDP的执政观仍有市场等。[]  

2.自愿性环境协议研究

中国计量大学王勇提出,现代社会环境行政手段与工具远远不能满足环境治理实际的需要,新型的高校的政策工具及其组合成为各方的迫切需求。自愿性环境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治理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具有多元性、过程性、包容性与灵活性等突出优点。其理论基础是协商行政。如果说协商行政是一种内含自由、民主、公平、正当、合作、和谐等价值的理想的行政状态或者目标,自愿性环境协议就是与之相互匹配的手段。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应用可作为协商行政发展的开路先锋和先行试验,其发展过程中的点点滴滴都可为其他行政领域的协商提供借鉴,为协商行政整体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助力;对协商行政的研究则为其实践提供及时的指引,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知识增量。[]

3.总量控制制度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李兴锋博士提出,总量控制源于日本、美国二十世纪里七十年代的水污染防治实践,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对总量控制的引进研究、政策运用和规范确认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性法律的新《环境保护法》在最新的修订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尚属首次。正确理解和完善落实该项制度对推进环境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由重要意义。其中,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是解决我国总量控制制度立法结构性问题的关键,更是落实该项制度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做到:一、继续完善总量控制制度的基本法律;二、制定总量控制制度的专项立法;三、完善总量控制制度的相关立法。[]

4.能源法立法建议研究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臻、文黎照通过选取中日两个大气污染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从解决大气污染、建设生态文明及推行绿色发展三方面论证我国能源立法绿色化趋势,提出了能源立法要衔接好环境立法的建议。陈臻、文黎照提出,由于能源与环境的密切相关性,能源立法的绿色化是必然的趋势与选择,在我国的能源立法千呼万唤,即将出台之际,强烈建议与环境立法衔接,引导能源领域实现源头控制污染,这不仅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也是建设生态文明与促进绿色发展的关键所在。[]  

   5.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朱伟通过分析建立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当前有关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对如何建立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提出,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正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生态补偿立法缺乏体系性和山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匮失是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法的两大缺陷。为建立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立法选择方面,我们有必要在设计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时增加有关山区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基本原则方面,必须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可持续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效益型原则;在具体设计方面,必须明确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形式以及补偿标准。[]

 (三)水污染防治法研究

1.点源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宋国军教授作了《点源排污许可证制度设计研究》的专题报告。宋国军教授指出,电源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能够将现有点源排放控制政策整合起来的一证式管理的综合性制度,用一个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政府部门对点源的全部排放控制要求明确和清除的记载到排污许可证中,具有法律效力。点源排污许可证应包含对该点源排污单位的全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即排污单位全部排放控制单元的排放限制、排放监测方案、监测管理记录和守法报告要求。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点源排污许可证制度体系,但已经具备了条件和基础,通过整合我国现有对点源排放控制的政策,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体系宝贵经验,重新设计以保障水质达标为目标的点源排污许可证制度,队伍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显得尤为急切和重要。

2.水资源生态红线的国家环境义务及制度因应研究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陈真亮博士提出,鉴于我国大部分流域水质改善但出现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整体倒退的悖论,水资源生态红线亟需从软法性政策红线硬法性政策红线转型,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水生态红线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发挥禁止生态倒退法、生态修复法等面向的规范功能,提炼出禁止生态倒退原则并上升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国家应完善禁止水质退化的制度因应,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现以水质达标和改善为核心的综合水生态安全格局[]

   3.流域水环境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林国华提出,我国各流域在过去经济发展中,对环境缺乏有效保护,河流与海洋收到污染,一些城镇严重缺水;也因土地征用,大批古建筑无法安置被拆毁,一些河道也因变浅被填埋,部分地区防灾能力已不如当年。究其原因,一是治污设施长期不足,政府治理能力有限,致使污染治理难以保障;二是针对水系相连缺乏统一治理,致使治理效果与防灾能力难以实现共同目标;三是对水系治理缺乏产业支撑,是导致目前治理难以走出困境的主要原因。目前要解决这些问题,仍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区域政府应转变环境治理方法,将自身无法解决的污染问题,通过立项交予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以解决治理资金不足问题;二、对水系治理要统一立法、统一规划,重点解决联手管理体制机制、水系保护、水利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及地下管网分类管理等事项;三是要将治理工程与文化建设相结合,以文化旅游产业推进区域生态建设,着重结局文化保护及确保长期治理等问题。[]

4.农村水环境治理研究

嘉兴学院马存利以水污染治理为例,对PPP模式下农村水环境治理的法制保障进行了研究,提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农村环境治理的新思维,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污染治理,有助于弥补政府财政不足和夯实污染治理资金。在实践中,农村水污染治理PPP模式有助于克服治理主体单一、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的现状。为完善农村环境治理PPP模式,其一,应提升立法层次,做好顶层设计;其二,应完善契约制度夯实政府部门的契约精神;其三,政府要不断制定PPP激励性的优惠制度;其四,应完善农村PPP环保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

(2015级环境法硕士研究生 邹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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