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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综述
2019-01-02 10:45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

“新时代的环境法治”研讨会综述

2018年12月22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浙江农林大学举办2018年年会暨“新时代下的环境法治”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承办,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和杭州市法学会环境法学专业研究会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宁波大学、温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嘉兴学院、湖州市委党校、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等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杭州市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温州市吴越社会工作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学者共 70 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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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在会议正式开幕之前,全体与会人员先追思缅怀前会长李明华教授,而后正式进入会议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姜双林教授主持,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长金教授、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国强等分别致辞。姜双林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出席会议的各位嘉宾,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期望此次研讨会可以擦出更多的思想火花,为新时代环境法治贡献更多的学术智慧。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王长金院长在致辞中主要谈到学院有关法学学科和环境法硕士点的发展和前景,以及近年来学校和学院对其的投入和重视。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国强主任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介绍了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对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工作表示肯定并对日后的工作提出期盼。

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董服民宣读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届中调整的批复——同意研究会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大会根据省法学会批复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与秘书长等人选,并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领导班子,姜双林当选为会长,钭晓东、蔡先凤、巩固、孙洪坤、田信桥、陈云娟、陈臻等为副会长,陈真亮为秘书长。随后,新当选的陈真亮秘书长宣读新增选的理事、常务理事名单,由新当选的副会长孙洪坤教授宣读年会获奖论文名单。

开幕式结束后,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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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

专家主题报告环节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孙洪坤教授主持

第一专题报告:环境法治及其光明前景

本专题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作题为环境法治及其光明前景”的主题报告。王灿发教围绕环境法及其研究繁荣下的危机、环境法发展历程及其现状评价、环境法有无光明前景、环境法学人应走向何方等部分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

王灿发教授认为,近年来我国环境法研究都很热门,浙江作为生态文明“两山”理论的发源地,对于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特别重要。但是从整体上来讲,浙江省有关环境法的研究不管是从人员还是成果数量、学科引领上来讲都没有达到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相匹配的程度。因此谈及环境法,我们发现尽管最近环境法发展的很快,但是近年来甚至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出现了一些怀疑论,认为环境法这个学科没有什么学问,也没什么发展前景。王灿发教授则认为,我们目前能够看到环境法在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环境法缺乏基本的原理体系,概念相互之间定义不清,对此的研究创新我们应当积极鼓励,但是对于否定环境研究的成果,否定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言论则不能苟同。我国历史上诸法合一,后来伴随研究的深入才对法学进行分类,分成公法与私法,公法又可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等,私法可细分为民法、商法等,因此法律部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为了适应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不断地变化发展的。在我国,一个法律部门不仅仅涉及到学术问题,并且对于学术资源的分配上来讲也是一大难题。

王灿发教授认为,要综合评价环境法是否有发展的前景,我们不应当只看到它的危机,我们还应当注重环境法的历史沿革。对比国外的环境法学的发展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其走的是这样一条道路—— “环境问题—环境管理—环境立法—环境法学”,国外学者从不同法律学科出发,立足各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基本上很少有专门的环境法学者,但是相关的环境法杂志与成果却有很多。结合我国当前相关环境法研究成果,我国关于环境法的专门性的杂志却基本没有,究其原因,还是我国早期法学杂志的基础不足,并且后期对于文科杂志的管控十分严格。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环境法发展呈现一种欣欣向荣的态势,相关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的环境是由学者、学科专门转行,从经济法中分支,独立课程、独立学科,实现部门法分野、学术资源分配,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关于环境法的光明前景,王灿发教授认为可以聚焦环境立法方面,相关的配套的制度、措施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而且,我国建立了世界上最专门化的环境司法,环境司法的专门机构已经有1040多家,这是其他国家所远远不足的。并且环境法学在部分高校目前已被列为核心必修课程之一。但是从事相关的专门环境法学的人才却远远不足,对于培养相关的人才也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第二报告主题:我国环境立法趋势与长江立法问题

本专题报告由浙江省人大法制问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做题为我国环境立法趋势与长江立法问题”的主题报告。丁祖年主任围绕我国环境立法趋势与长江立法等内容,介绍了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认为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发展趋势在立法选项上要拓展范围、突出重点、深化成果,并就《长江法》草案内容提出了若干建议。

丁祖年主任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主要呈现如下态势:环境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环境法律主要领域基本有法可依,环境保护主要制度基本建立。尽管相关环境立法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是环境保护(立法)理念的失衡——主要有两种偏向:一是先发展后治理,二是严标准宽执行;其次是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刚性不足;并且在环境立法上,相关法律的可行性较弱,协调性、系统性欠缺(资源法、生态法、污染防治法等三大环境立法不协调发展)。针对前述问题,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发展趋势在立法选项上要拓展范围、突出重点、深化成果——结合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加强生物安全、极地安全、核安全等国家重点安全领域的立法,推进实施国家生态战略、资源战略,加强对国家公园、草地、湿地大江大河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及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法法律制度;在立法内容上要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约束和规范政府环境行为的法律制度,严格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体系的保障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环境要素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多元化的环境监督体制;在立法技术上要注重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注重立法的精准化、精细化。

在长江立法问题上,丁祖年主任认为首先应当明确长江立法的背景丁祖年主任提出应当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出发,针对当前长江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已确定的“长江保护法”的名称的应有之义,立法应当定位于以长江生态保护为主线的综合性、协调性、促进性。区别于其他相关专项实体法和其他省份的专项实体法规,长江立法统筹协调、促进保障。长江立法通过重整体制机制,制定特别规划,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协调各区域之各领域之间的发展差异和矛盾;要肩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同时借鉴西方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例如区域间协调管理模式,但是也要考虑到我国相关的土地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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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

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下的环境法治”,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环境法治及其光明前景”、“我国环境立法趋势与长江立法有关问题”、“地区环境立法差异与冲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学术研讨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贾爱玲教授主持,分别由宁波万里学院易凌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姜渊博士、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绪武副教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张晨可律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勇副教授、以及遂昌县人民法院徐强法官作主题发言,并由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肖磊副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勇博士后、嘉兴学院马存利副教授进行与谈互动。

易凌教授作题为“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的主题发言,分别从区域法规冲突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长三角区域环境法规的差异冲突之现状、国外区域理发协调模式及启示、区域环境法规冲突的协调对策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易教授提出由于区域法法规是基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差异的存在,因此其具有普遍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区域法规冲突的构成要件则需要从调整的对象、字面表述的差异、构成相抵触、适用法律后果的不同四个方面进行判定,适用法律后果不同是其中的实质性要件。长三角区域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水污染防治法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海洋行政处罚法规、环境技术标准法规、区域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差异冲突等六个方面。易教授认为造成长三区域统一的资源交易市场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三个:缺少统一、规范的权利交易客体、缺乏统一的交易定价机制。缺乏跨省区的交易平台。在国外的区域立法协调模式上,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欧盟国家间的理发协调模式、一国内部区域立法协调模式、区域内民间团体的协调模式。我国可以借鉴以上的立法协调模式,为各自区域的经济发展建设积累经验。易教授认为协调区域法规冲突,需要设立区域理发协调机构,制定区域统一法律法规,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清理和修改区域法规冲突,建立区域性自然资源交易市场和环境资源交易补偿机制,推进区域环境技术协调立法,且需要制定“示范法”来统一和协调法规冲突。

姜渊博士根据自身所做的课题,做题为“浙江沿海滩涂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应对”主题发言。姜博士提出浙江沿海滩涂的利用历史悠久、利用的方式主要以围垦为主,且其具有很高的水文地理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价值。但是浙江沿海滩涂的生态保护缺失,即以围垦为中心的经济立法、立法提及但并未涉及生态保护、滩涂立法分散于不同方式利用滩涂的法律法规中、分配使用权未注重生态保护义务。生态保护的缺失主要有四个原因造成:首先,行政管理的多头与混乱,机构改革后的权力分配有待观察。其次,缺乏综合性专门法,将滩涂视为不同利用方式的载体而非统一的生态系统。再次,法律制度缺乏考量,尤其是在国外具有先进制度可借鉴的情况下。最后,无论是政府亦或是个体层面都缺乏公众参与的动力与机制。因此,姜渊博士对浙江沿海滩涂的生态保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需要一部富含沿海滩涂保护意蕴的沿海滩涂专门立法;第二建立统一、合理、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第三革新旧制度,引进新制度;第四设立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挖掘公众参与动力。

文绪武副教授作题为“环境保护税征管复合诉讼风险疑点探究”主题发言。文教授通过典主题型案例引入主题,分别从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原因、《环境保护税》所确立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分线疑点分析三方面进行阐释。环境保护税征管复合诉讼主要的风险疑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监测数据;第二检测数据不一致;第三排污系数和物料衡量方法的应用;第四环保“红头文件”受到司法审查;第五环境保护税的新征收管理模式;第六环保部门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行为的可诉性。

张晨可律师作题为“守法与效率——“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路径构想”主题发言。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社会发展需求及其发展的一个历程说明当前的改革是成功的和必要的。一方面实践中顺应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即要求把之前200个工作日的平均审批时间压缩到120个工作日。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政策建设的推进,传统的行政审批的弊端日益凸显,例如:审批程序的繁琐、项目的冗杂等。同时当前改革遭遇的主要难题是改革触碰了既有的法律边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的措施触碰既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第二改革的依据缺乏法律保障;第三改革的边界缺乏法律的约束和统一。浙江改革后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受理环节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形成一个窗口对外服务。这也引发对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权限的立法讨论,是否可以授予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权限,这一受理的环节又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这受理形式而言,行政服务中心是一种委托关系还是法律授权亦或是一种代表关系,这一性质定位不明确将会给改革的落地带来很大的阻碍。

刘勇副教授作题为“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削减机制研究”主题发言。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即通过市场导向进行减排。航空业的减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使用先进的发动机、使用清洁能源、碳交易等。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消减机制(CORSIA)生成背景:国际民航组织(ICAO)建立航空业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长期努力;航空业减排的紧迫性与航空企业的认可;欧盟对航空业减排的积极推动与单边威胁。刘教授提出CORSIA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有限、分阶段实施、“前松后紧”的抵消义务等。CORSIA的发展前景尚存在诸多的挑战,如可用于抵消的合格排放单位的资格要求成为实施CORSIA的主要障碍、CORSIA与成员国的自主性航空减排措施尚有冲突之处。刘勇副教授认为尽管CORSIA的减排效果可能并不是最理想的,但是这是目前国际航空业能够接受的最为可行的方案。

徐强法官作题为“论大气污染治理中区域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的主题发言。徐法官提出由于大气的流动性,大气的污染传播涉及面较广,虽然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的模式,实现环境治理有点到面的转变,但是区域协调治理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跨域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尤为显著,传统的以点为单位的环境治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以面未单位的治理模式是必要的,但是我国现在以面为单位的区域环境治理任然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的问题有待解决。第一欠缺长期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仅仅是短期的;第二区域执法缺少联动性;第三监督机制落实难,主要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考核问题的标准不明确;第四中央压力下的政府合作机制占主导,下级政府间的有效合作难以达成。因此,徐强法官建议要加强大气立法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设置大气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区域执行机构、设立区域监督机构,从而完善大气区域协调治理。

与谈与互动环节分别由肖磊副教授、王勇博士、马存利副教授分别进行与谈与点评。肖教授认为环境法能够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因为环境法的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中,有些环境法律规范冲突不仅仅是立法冲突的问题,还应当关注执法的问题。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一直强调法制的统一,地方之间的立法难度较大。地方立法的灵活性是必要的,但是执法协调的问题应当是解决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平台的建设对于环境治理有着。同时地方立法需要全国人大出台引导性文件和政策,加强地方法规的审查也是必要的。王勇博士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税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其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复合行为对企业义务人的行为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是一个间接的影响,因此是不纳入行政受案范围的。主要是一个内部行为,环保部门是直接向税务部门提出,而不是直接针对企业纳税人,该行为也没有外部化。因此,将环保部门的这一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行政行为是值得商榷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排污情况并不了解,如何确定纳税的问题,这就需要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同时该行为侵犯纳税人的权益,如何追究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对纳税人进行救济。对于这个问题,王勇博士认为可以借鉴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衔接、设置调解员等进行解决。对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问题,王博士认为这个改革是一个支点,是要撬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这就涉及到清单一张网以及审批之后的监管问题。马教授对环境立法和执法推动起来为什么难得为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借鉴京津冀区域联动、长三角区域的经验。

学术研讨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李兴锋副教授主持,分别由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陈洁琼律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管忠军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孙洪坤教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杨思佳实习律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检察部何帅检察官助理、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汤维婷检察官助理进行主题发言。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庭长、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国强进行点评。

陈洁琼律师作题为“非法利用危废类污染环境罪案件有效辩护研究”的主题发言。她提出当前非法利用危废类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司法适用误区:第一是易错将“利用”行为等同于“处置”行为;第二是易错将“无证利用”等同于犯罪;第三易错将“正常排污”等同于“污染环境”。因此,非法利用危废类污染环境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2016年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对于颁布之前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对于超出一般认知的危险废物,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证“利用”危废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处置”危废行为;为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管忠军主任作题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题发言。由于当前实践中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并不多,积极性不够,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是否有必要,管主任持否定的态度。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的诉前公告、举证责任的分担、证据标准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孙洪坤教授作题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主题发言。通过对受理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发思考,如何对两种公益诉讼合并的学术问题进行梳理,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率上将面临以下几个难题: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得诉讼结果失衡,影响被告方的正当权益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规定有所差异将影响诉讼效率;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节存在争议;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亟待解决。在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上,孙教授提出构建多元化的被告资格、效率优先的级别管辖、单独与共同的提起机制、统一回复期限的诉前程序、倒置的举证责任、符合程序正义的调节适用。

杨思佳实习律师作题为“论环境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与追偿方式”主题发言。杨律师通过对应急处置费用典型案例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部分法院将其作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是欠妥的。恢复环境领域中行政行为的本来面貌,将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为行政强制的代履行费用,。在行者航发领域解决支持和那个应急处置费用的问题,不仅在合法性质上更为融贯,也更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

何帅检察官助理作了“浅析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权”主题发言,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调查权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现状,并提出了个人的完善建议。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上:没有对检察调查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在法律中规定受调查对象配合接受调查的义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和技术性规范;监督方式的转变未有强力的保障;专业领域能力短板问题叫突出。要实现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法律层面对检察调查权进行立法完善;其次,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必要的法律保障;最后,加强检察调查群专业能力建设。

汤维婷检察官助理作题为“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主题发言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衔接机制立法的缺位、损害鉴定困难、损害赔偿金管理混乱等。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个人的见解:构建衔接机制,磋商优先的原则,在公告的同时开展磋商,允许社会组织参与磋商。健全专家辅助人参与磋商,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在鉴定方面的压力。健全损害赔偿金管理机制,当前主要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纳入地方财政、一种是在地方财政设立专款专用、第三种是由第三方进行管理,应当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管理,但是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督。

与谈互动环节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庭长、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陈国强主任进行点评互动。李志庭长认为检察院检察调查权是必要的,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维护社会公益,减轻法院环境案件审判的压力。对于环境突发事件中政府应急处置费用其认为可以参考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的预防和处置的费用可以由被告人承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前程序是否需要公告,李庭长从检察机关与法院各自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公告,因为其本身就是一个附带的。但法院从程序的角度看,民事公益诉讼本身都是可以拆分的,因此公告是必要的。就孙教授关于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言,李庭长提出可以发散思维,创新性地提出是否可以建立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李庭长认为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部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题就是检察机关或者公益组织。陈国强主任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本身就具有的了调查权力,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是否应当具有检察调查权也有待商榷,但是从维护公益的角度出发也有很多有待考虑的问题。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恢复,赔偿金的有效使用也是一个问题,因此陈主任建议采取环境修复的方式更为恰当。对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而言,陈主任认为当前保留诉前公告程序是必要的,但是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来看,对诉前公告程序也是持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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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陈真亮秘书长主持,姜双林会长进行总结和致辞。陈真亮秘书长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认为与会人员都在围绕环境法是什么、环境法有什么用、环境法如何才能更管用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这是一次理论与实践充分交流、沟通与协调的会议。姜双林会长对各位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认为:本次研讨会内容厚实,圆满完成了会议预定的各项议程,顺利完成了研究会理事会班子成员的届中调整,保持了研究会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在省法学会精心指导下,本次年会增选了部分理事和常务理事,扩大了研究会队伍。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50余篇,对其中高质量的论文予以评奖和表彰。本次年会研讨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环境地方立法、环境公益诉讼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为深化新时代下的环境法治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最后姜双林教授再次对承办单位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以及协办单位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和杭州市法学会环境法学专业研究会对于本次年会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也对本次会务组成员的老师和同学对本次会议的辛勤付出和劳动表示感谢。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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