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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通讯【第4期】
2011-10-18 00:00  

目 录

新闻动态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同志来我校环境法律援助站调研考察

李明华教授参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

中心老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

中心师生赴丽水开展环境法律援助和调研畲族林业习惯法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来中心讲座

李明华教授参加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嘉兴召开

李明华教授出席“法治浙江”建设座谈会

中心举行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研究论坛

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傅国云来中心讲座

热点关注

省政府发布排污权交易试点办法

浙江依靠司法推进环境执法,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学术结晶

姜双林副教授译著《可持续的水质管理政策——交易的作用:美国的经验》出版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评论》第一卷出版

学术研讨

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新闻动态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同志来我校环境法律援助站调研考察

时间: 2010-07-13,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7月9日下午,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同志在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夏福志、临安市司法局局长童中南的陪同下来我站调研考察,我站常务副站长姜双林负责接待。

陈副厅长冒着酷暑实地考察了援助站的办公场所,详细了解了我站自建站以来的工作情况和成效、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陈副厅长在听取了援助站工作汇报后指出,浙江农林大学的环境法律援助站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的援助站,利用高校得天独厚的人才资源优势,依托环境法学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开展环境法律援助工作,专业特色鲜明。当前我省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突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法律援助站”成立两年多来,加强了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大了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在保护生态环境,消除社会矛盾,定分止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举得到了陈加元副省长的批示肯定。

陈志忠副厅长在调研中强调,省领导的批示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我们要继续把环境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做好做实,切不可有头无尾,有名无实。要利用我们的专业优势,找准工作站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正确定位,理顺工作站的内外关系,及时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预防群体性案件的发生,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同时,跨地区办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协调,做好工作上的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要更加规范。

陈志忠副厅长的视察,是对我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给我们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深受鼓舞。我们决心努力做实做好援助站的工作,进一步扩大我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姜双林)

李明华教授参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

时间: 2010-07-14,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7月7日,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应邀参加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 研讨会由省委常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胡坚主持,省社科院、省委党校、浙江日报等13位专家分别就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考核指标、产业选择、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等问题进行研讨。李明华教授就生态文化建设作了专题发言。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中心老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

时间: 2010-08-07,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2010年7月31日至8月2日,我校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田信桥、夏少敏、周伯煌、陈海嵩老师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林业局和东北林业大学主办,由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承办。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东北林业大学周玉华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全国人大环资委翟勇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分别作了大会发言。大会还分别就森林法修改与资源立法、湿地保护立法与野生生物保护立法和环境法学其他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我校师生积极参与了大会的学术讨论和发言。

本次会议,我校师生共提交了论文五篇,在全国高校中位于前列。通过与外界广泛的学术交流,扩大了浙江农林大学在环境资源法学界的影响。会议结束后,我校老师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中心师生赴丽水开展环境法律援助和调研畲族林业习惯法

时间: 2010-08-15,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近日,我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律援助站站长姜双林副教授一行赴丽水庆元开展环境法律援助活动,之后赴景宁调研畲族林业习惯法。此次活动得到了庆元县人民政府、庆元县环保局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法律援助的主题是“弘扬生态文明,创建绿色家园”。环境法律援助站师生在庆元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发放环保宣传材料,为当地群众提供环境法律服务。当地群众纷纷就林地纠纷、噪声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向援助站师生进行了咨询。除此之外,援助站师生还与庆元县环保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庆元县环保局副局长余久华、庆元县环保局生态科科长麻益杰分别介绍了庆元县的环保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使援助站师生获得了对基层环境问题的更直接与深入认识。

法律援助活动结束后, 李明华教授一行先后走访了东坑、大均、鹤溪、大漈等乡镇的畲族村,与当地的畲族群众进行了座谈或者单独访谈,初步掌握了一些畲族独特的林业习惯、文化品质。此次调研对于当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林业法制建设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来中心讲座

时间: 2010-09-19,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9月18日下午,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先生应我校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邀请,来中心做讲座,本次讲座的题目是: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本讲座是我校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论坛系列讲座之一。讲座由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法学学科师生悉数到场,共享此次学术盛宴。

首先,蔡教授表达了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的看法,对我国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并分析其原因;接着,蔡教授分别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 "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五项标准"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理论解析;最后,蔡教授结合案例深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现实价值。蔡教授认为,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处于一个空白状态,适用诉讼程序、案由、诉讼受理费、案件管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都迫切需要立法解决,并且希望通过对《环境保护法》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弥补这一空白。此外,对部分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法庭,通过国内外比较,蔡教授认为应该充分吸取各地实践和国外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庭制度,希望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蔡教授精彩的讲授扩展了同学们的视野,博得了阵阵掌声。

在交流互动的环节,蔡教授深入细致的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在热烈的掌声中蔡教授结束了今天的讲座,最后李明华教授作了简短的评论。会后在场的同学纷纷表示今天的讲座让他们受益匪浅,真正领略到名家的风采。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李明华教授参加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时间: 2010-10-22,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广西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风景如画的桂林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约160篇。我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陈金钊教授主持, 各位代表围绕“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与社会秩序的建立”、“民间法与中国法治的发展”等主题分单元进行了深入研讨。李明华教授在“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单元作了主题发言,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会议结束后,李明华教授赴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进行考察。六巷乡文化站刘站长对李明华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介绍了费孝通先生与六巷的历史情缘,并陪同李明华教授拜碣了王同惠纪念亭,重访费孝通先生当年在六巷考察时的住所。“斯人已去,风范长存”费孝通先生虽已离开我们,但他严谨、务实、重实证的治学精神永远激励着后人。 (朱伟)

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嘉兴召开

时间: 2010-11-09,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11月5-7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生态文明建设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讨会于在嘉兴市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 嘉兴学院和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嘉兴学院副校长冯浩、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李明华教授、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钱杭园教授、浙江省环保厅、嘉兴市环保局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德国莱比锡大学、宁波大学等单位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学科的部分师生等70余人参加了本次年会,收到会议论文33篇。

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嘉兴学院副校长冯浩代表嘉兴学院致欢迎词。牛太升副会长、钱杭园副院长做了重要讲话,认为本次会议召开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研究探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机制,总结以嘉兴为代表的“浙江模式”的经验,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研讨会就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和推行情况听取了浙江省环境厅李峰博士、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嘉兴学院虞锡君教授所做的三个专题报告。

研讨会举行了博士论坛。12位博士、教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集中讨论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以及环境法立法冲突及协调、环境行政执法、国际清洁发展机制研究等环境法前沿问题。

本次年会增补和调整了常务理事和理事,并评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15篇。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李明华教授出席“法治浙江”建设座谈会

时间: 2010-11-30,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11月26日,院长李明华教授应邀参加了浙江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法治浙江”建设座谈会。座谈会的主题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回顾与展望。座谈会由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主持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25个相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就“法治浙江”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李明华教授就“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得到了与会学者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回应。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中心举行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研究论坛

时间: 2010-12-21,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近日在浙江农林大学举行的浙江省高校法学专业和法学学科建设论坛上,着重就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进行了专题研讨。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首先回顾了我校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认为,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有了新的拓展,从环境法学方法论到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完善;从关注理论问题到关注现实问题,将山区法等也纳入了研究的视野。

论坛上,中心副主任贾爱玲副教授作了题为《侵权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方式——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言,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管理有效的经济手段,是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方式,开展环境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中心副主任姜双林副教授就其译著《可持续的水质管理政策——交易的作用:美国的经验》,从翻译该书的缘由、该译著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三个方面作了解读,尤其是水质交易对我国的启示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和共鸣。

本次论坛得到了专家的充分肯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高级法官徐友国认为,环境法学在国家未来建设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浙江农林大学将环境法学作为重点学科加以建设,非常符合国家的需要,在省内独树一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信勇教授认为,浙江农林大学法学办学十年,能正确处理本色与特色之间的关系,创建了一个具有特色鲜明的环境法学科,非常值得肯定。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于世忠教授认为,从会上交流的材料中,除了论文集之外,有四本著作,均与环境法学相关,非常有特色。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党总支周泛海书记认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学学科剑走偏锋,依托学校的特色,做强自己,然后带动法学本科教学教育,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傅国云来中心讲座

时间: 2010-12-23,来源:浙江环境法治网

12月23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高级检察官应邀来中心做题为“运用司法职能加强环境保护讲座”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校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是我校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论坛系列讲座之一。讲座由中心副主任田信桥副教授主持,法学学科师生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傅国云高级检察官结合自身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介绍了浙江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及其成效,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我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和检察机关在立案调查机制、支持起诉机制、督促起诉机制、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创新等方面已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积累了经验。分析了检察权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有限监督原则、超然原则等四大原则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职能。傅委员精彩的讲授扩展了同学们的视野,博得了阵阵掌声。

在交流互动的环节,师生们积极提问,傅委员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解答,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司法职能的运用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最后田信桥副教授作了简评。此次讲座,让大家受益匪浅,全体师生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傅委员带来的精彩讲座。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热点关注

省政府发布排污权交易试点办法

时间: 2010-11-03,来源: 浙江省政府网站

省政府10月17日公布的《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同排污许可证制度挂钩,并明确:今后试点地区凡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规定购买初始排污权。目前,省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交易试点资金和价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我省11个设区市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试点工作。其中,嘉兴市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截至2010年上半年,该市共有1173个建设项目参与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累计交易金额1.98亿元。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促进减排工作,我省将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

据介绍,排污权储备的主要来源,一是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政府预留一部分;二是无偿获得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排污权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无偿收回作为储备;三是与其他排污单位一样,根据市场价在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

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是否实行有偿使用目前尚存争议,但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经济上确立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是构建排污权交易机制、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基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虽然没有要求对试点地区所有的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企业有偿使用,已是必然趋势。

浙江依靠司法推进环境执法,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 2010-11-03,来源: 中国环境报

浙江省环保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局运用司法手段推进浙江省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意见》对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协作机制等做出规定。《意见》完善了立案调查机制、督促起诉机制,建立支持起诉机制、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和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提出了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浙江省环保厅法规处负责人表示,《意见》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更有利于疏导化解环境纠纷。

学术结晶

姜双林副教授译著《可持续的水质管理政策——交易的作用:美国的经验》出版

时间: 2010-08-12,来源: 浙江环境法治网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姜双林副教授的译作《可持续的水质管理政策——交易的作用:美国的经验》,于2010年8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的问世,为我国国际环境译丛又增添了一部力作。

《可持续的水质管理政策——交易的作用:美国的经验》一书,向读者全景式地展示了美国的水质交易政策及其实施状况,分析了水质交易必备的要素及取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本书不仅对美国迄今为止47个水质交易项目的研究成果和不同观点做了精炼的概括,而且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独到见解,这对深化国内水质交易的研究,构建适应本土社会的现代水质交易制度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本书可谓目前水质交易项目理论研究方面最系统、最为深刻的力作,其研究成果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尤其对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姜双林副教授此时翻译该书,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天目学院院长、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在序言中如是评价:该书可谓是应急之作,急时代之所需。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评论》第一卷出版

时间: 2010-12-31,来源: 浙江环境法治网

本卷是《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评论》第一卷。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结合浙江省相关研究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论”、“山区政策与法律专题”、“林权法律制度专题”、“环境法学理论前沿”、“比较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等5个栏目。主要对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课题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浙江省生态保护立法回顾与展望》《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十年回顾与展望》《乌克兰山区法介评与借鉴》《林权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国内外环境责任立法比较及启示》等。 (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学术研讨

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时间: 2010-12-07,来源: 浙江环境法治网

一、学术研讨会概况

11月5-7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生态文明建设与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讨会于在嘉兴市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 嘉兴学院和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 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嘉兴学院副校长冯浩、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李明华教授、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钱杭园教授、浙江省环保厅、嘉兴市环保局等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德国莱比锡大学、宁波大学等单位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浙江农林大学的环境法学科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论坛。会议由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研究探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机制,总结以嘉兴为代表的“浙江模式”的经验,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而召开的。 大会共收到33篇不同研究领域的高质量参会论文,学者们从不视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献计献策。11月6号上午,研讨会就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和推行情况听取了浙江省环境厅李峰博士、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嘉兴学院虞锡君教授的三个专题报告。 下午,研讨会举行了博士论坛,12位博士、教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大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与低碳经济研究”、“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三大主题进行交流和研讨,集中讨论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以及环境法立法冲突及协调、环境行政执法、国际清洁发展机制研究等环境法前沿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热点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1、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大大拓展了人类文明的内涵,追求生态文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新要求,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新任务,成为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理念的革新,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有学者在梳理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系统和历史进程后,发现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法律问题,并探究构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途径。[1]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让人们感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安全问题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生态安全是海洋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保障。蔡先凤教授认为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立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海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等方面的努力,构建起我国海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2] 周伯煌副教授提出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并从牢固树立人类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核算、考核、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引导各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等方面就生态文明价值观构建途径作了具体的设计。[3]

2、环境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互动

生态文明的背景既带来了主体多元、利益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的演变,也对环境法功能的运行趋势与模式选择提出了要求。钭晓东教授在分析环境法功能的运行趋势基础上,认为正确的运行模式,将有助于在生态文明建构原则指引下,矫正环境利益保护的失衡,在和谐与民主中实现多元利益的共生、共进。[4] 环境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可谓意义非凡,要实现生态文明,就需要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有学者通过生态文明和环境法治关系的辩证分析,提出要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5] 生态文明建设,人唱主角。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权利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在国家大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背景下, 加强环境权的立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在结合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权立法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在环境权立法方面的不足后,提出关于我国环境权在宪法、环境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立法上的一些建议,希望达到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6]

针对我国环境法研究现状,蔡先凤教授建议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就是能源法律制度,第二个就是核事故损害赔偿,第三个就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第四个就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第五个就是自然资源的物权,第六个就是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最后是国际工业实施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他认为在环境法教育研究我们要注意欧盟的环保立法,电子产品,产品设计,能耗产品等。

3、低碳经济研究

发展低碳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条新路径,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低碳经济到来的一个重大创新。当前欧美等国主张实施碳关税,其产生与目前全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制尚未建立有密切的联系。为避免碳关税等单边措施的发生,学者刘勇、朱瑜认为,国际社会应采取适当措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7] 此外,文绪武博士就《京都议定书》设定的CDM机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瑕疵——主要是项目的“额外性”判断基于虚拟情景,客观真实性难以证明;可持续原则实施中产生了“反向激励”的偏差,导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挤出效应”和项目地区分布不平衡;程序机制设计冗长复杂,交易成本过高;气候友好技术转移不畅等,提出我国应从维护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坚持、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国际CDM。[8]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化的环境经济手段,已经普遍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我国则刚刚起步,该制度必将在我国环境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学者们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

(1)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

众所周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建构起的一项措施,由于市场经济在其运行中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这样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9]因此,学者张晓文从法律角度解释排污权,并结合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10] 有学者从市场和政府监管两个层面,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并提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11]

(2)排污权交易中的利益平衡研究

田信桥副教授认为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取决于制度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主体关系复杂、利益多样,寻找平衡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路径,保障各主体利益的合法、公平、最大、长久,方能体现排污权交易制度设置的价值。[12]浙江省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最新规定,首次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和交易同排污许可证制度挂钩,形成独特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与协调在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同时反过来推动着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3]

(3)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刘鹏崇副教授认为,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制度设计中公众参与被严重忽视,亟须将公众参与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之中。应该从思想、组织和制度等全面开拓完善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机制,结合排污交易制度的几个关键环节诸如总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构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社会监督权等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推进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实效化。[14]持有相同观点的学者提出通过完善排污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激发公众的参与性、发挥出NGO在公众参与中的代表性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四个方面来构建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15]

2、嘉兴模式问题研究

(1)实践经验的交流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90年代引入我国后,全国诸多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会上,听取了浙江省环境厅李峰博士、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两位实践部门专家的报告。李峰博士就我省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相关政策及我省一些具体的创新做法做了全面介绍,让与会者明晰了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状况。嘉兴市环保局李健忠处长具体介绍了嘉兴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做法,然后对嘉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总结,指出其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尽快规范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二是完善排污权交易网络平台,提高交易信息利用率;三是激活二级市场体系,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四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监管体系;五是设立排污权交易调节基金。

(2)理论层面的探讨

会上,虞锡君教授结合减排背景,从“美国模式”到“京都灵活机制”的演进,阐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在分析嘉兴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主要特点后,提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九点建议。杨华国博士在对嘉兴模式进行考量后,认为现在的排污权交易的行政模式,核心就是怎么对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定位,认为储备交易中心应定性为服务机构,而买卖双方才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学者以嘉兴模式为例,分析制约我国排污交易制度顺利实施的障碍,并提出了应对之策。[16]地方创新性试点实践将为全国排污权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结合我国现阶段通过有偿初始分配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学者对有偿初始分配做合理性的探究,为以后采取有偿初始分配式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好理论和实践基础。[17]曹可亮博士在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初始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初始权分配本来是政府来控制的,然后分到市民里面去,然后由市民支配、交易,用市场的经济杠杆的作用,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个制度中排污权一旦分到市民身上去,就不能随便收回,认为我们浙江省的分配指标,至少20或30年不变,不要5年变一次,变了以后作用就不大了。

3、排污权交易相关问题研究

有学者结合我国文化背景,探讨如何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的实施。[18] 还有学者根据交易政策演变的特点以及交易体系设计的特征,将实施的交易分为两类——排污信用交易和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进行深入分析。[19] 此外,贾爱玲副教授就排污收费制度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从明确排污收费目的、重新考量排污收费标准、创新排污收费征收的举措、建立环境污染受害者救助基金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其与其他污染控制制度形成良性互动。[20] 随着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我国的广泛运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非点源参与排污权交易受到各方关注。有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为中国进行点源与非点源水质交易试点提供经验。[21] 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样,建立可交易水权、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是目前各国水权制度的发展趋势。目前在可交易水权制度上较为领先的国家是澳大利亚,2004年《关于国家水资源行动计划的政府间协议》提供了可交易水权的基本制度框架,其制度的缺陷则在于忽视了水权交易中的外部性问题。学者陈海嵩认为应该将水权与土地权的分离,分配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根据用水的自然特征,建立其完善的水权交易法律规则。[22]

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反思

在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片赞同声中,魏静博士经过冷静的思考,认为该制度自身亦存在某些缺陷,可能与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冲突,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呼吁应当理性地认识和运用这一制度。[23]

沈百鑫博士对排污权的权利性质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虽然从理论上排污权自主设定可行,但是到底是保障“排污权”还是“使用权”对此是有所质疑的。水不仅是经济资源,还是人类动植物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水在生活中,不仅是一种饮料还是一种营养物,所以提出“排污权”这一概念是一个很被迫的选择,如何在一种悲观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乐观的态度,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治理进行改观是我们环境法要做的事情,排污权的自主构建是个尝试的阶段,在现实中实施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拥有这个权利后,企业和个人排污,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可以用钱买得的污染环境的权利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提出应当建立一种超出水经济价值之上的管理理念。田信桥副教授在点评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追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合法性根基在哪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正义性在哪里,他认为排污行为始终是一种损害行为,始终是企业的责任,引发了与会者对“排污权”是否是一项权利的思考。

(三)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

1、环境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深层的人类关怀和精神震动。人类如何正确地对待自然,如何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文明的顺序演进。有学者试图从生态文明的到来及人性的健全入手,引发公民的生态意识,倡导生态道德,塑造理性生态人。[24]确实,环境法学研究受环境观的影响和支配。在对环境问题根源的认识上,存在伦理说与发展说的两大基本分野,二者对于环境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学者巩固认为,应正确认识这两种环境观各自的价值与意义,协调二者关系,将之分别适用于环境法的不同领域与层次,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进行环境法治建设。[25] 来自实务界的何向阳律师认为法律人最高的境界就是制度人,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应只是批评与指责,而应该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并介绍了财务产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推进价值。

2、环境司法问题研究

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和异化现象严重,环境行政执法权行使中的非严肃性和环境的持续恶化,有学者提出应合理地设置特别监督程序以保障其科学运行。当前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检察建议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支持起诉权、行政公诉权以及完善对涉环境保护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检察监督机制。[26]是否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能动主义是当前学界一个重要争点,学者李可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适用不仅是一个应然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实然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识别其适用领域的问题。[27]

3、环境立法研究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也是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其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情况较内陆地区更为突出,环境治理的需求更为迫切,该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其他地区也更为发达。但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环境法规冲突,成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易凌教授研究了长三角区域环境立法的差异冲突现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长三角区域环境立法冲突的协调对策。[28]

夏少敏副教授重点考察了德国环境法法典化项目的最新发展,并从中得到启示,并坚信环境法的适度法典化仍然可能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可行路径。[29]

学者陈真亮谈及我国环境规制的模式,认为我国环境法学界习惯于关注与研究“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模式,在研究领域与实务部门中缺乏对弹性法律制度的重视和研究。这种硬性环境规制模式有待加以柔软化与改革。弹性环境规制模式在规范中小企业的外部不经济、环境不友好的行为的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未来我国环境规制有待融合多元化的规制方法,迈向混合规制模式的生态之治。[30]

水体保护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水法中保护的对象区分却还是有着不同的认识。面对不能遏制的水污染,基于我国从传统的水利到现代的水环境保护的转变,学者沈百鑫认为我国水体保护法一方面需要内容体系的理顺,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体系内部形成内在关联,其具体介绍了德国在欧盟法、联邦法和州法三个层面对水体保护的相关规定。 (蔡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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