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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吕忠梅: 环境案件审判应有专门规则
2010-03-13 00:00  

中国环境报记者 査玮 北京报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建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纠纷。

吕忠梅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明确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职责,为全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由于环境资源案件与传统民事刑事案件有显著差别,吕忠梅认为,必须建立适应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需求的专门规则,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审判指导、司法解释,明确受案范围、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全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吕忠梅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编写审判指导,对条件成熟的,先行公布司法解释,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创造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吕忠梅关注的方向。她认为,虽然一些地方法院成立的环境保护法庭或环境保护合议庭都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了审理范围,但从法律上看,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环境公益诉讼的确是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一种必要手段,在目前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决议的形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吕忠梅说。

吕忠梅还建议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积极联合大学和法学研究机构,开展环境资源司法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联合相关研究机构,编写环境资源司法指南与案件审理指导书。

此外,吕忠梅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立法经验,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立法议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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