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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与环境保护———由自然资本投资引发的法学思考
2008-12-16 00:00  

道法自然与环境保护

———由自然资本投资引发的法学思考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266071)

在读着马克思的《资本论》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近年来,人们对自然资本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学界和政界对自然资本投资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中国21世纪议程》这样一份具有广泛影响的文件清楚地提出要“衡量环境作为自然资本的来源以及作为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副产品的承载体的重大作用”,足可见自然资本及自然资本投资已经不是少数学者的“前沿”议论,更不是翻译家刚从国外贩来的洋货。

学者们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分析自然资本,研究自然资本的核算、估算、分类,寻找鼓励自然资本投资的办法等,这些努力是积极的和富有成效的。在开展这些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没有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自然资本是一个新词,它实际上是在“自然资本投资成为必要”,也就是“自然资本逐渐取代人造资本而成为生产的限制性要素”的时候[1]才为人们所“发明”的。美国学者戴利也曾指出这种限制性因素的出现。他说:“随着人类事业的继续扩张,由地球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稀缺,自然资本正在迅速成为制约因素。”[2]这是一个或一系列苦涩的发现。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写道:“物种正在被推向灭绝,其速度比新物种进化快成千上万倍。在美国历史上,有500多已知物种已消失(其中一半发生在1980年以后) ,原因很多,其中包括人类活动或入侵物种导致的栖居地破坏。每一个灭绝物种与上百个其他物种相关,它们大部分还没有名称,还没有受到调查,它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灭绝物种,所以消失的生物形式数量实际上要大得多。”“地球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为什么会“越来越稀缺”? 报告列举的生物灭绝这个事例给出了结论———是“人类活动”“导致”的(现代社会发生的物种入侵也都是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报告称,“我们造成了巨变,这种变化相当于甚至超过自然生物学和地质学过程所引起的变化”,“美国社会的各种活动集合起来,正在改变土地、水和大气的化学成分,其剧烈程度比自然过程大得多”。这份报告告诉我们,不是别的,正是人们“造成”“巨变”的过程“正在影响”“自然资本”及其“持续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3]这是一份反映美国情况的报告,但它同时也是自然资本概念和自然资本投资需求产生过程的写照。它给我们两点认识:

第一,历史上并非不存在自然资本,之所以过去人们没有使用过自然资本的概念,没有提出过进行自然资本投资的要求,是因为那时“地球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稀缺,不具有资本意义。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自然资本,或者说是自然一直忠实地向人类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但它被当做免费的午餐被人类享用却没有被人类当做资本来看待, 更没有唤起人类进行自然资本投资的愿望。

第二,人类“造成”的“巨变”既是自然资本价值被发现的原因,同时也是把自然资本变成资本的原因。人类造成的巨变“改变土地、水和大气的化学成分”,把“物种”“推向灭绝”等,使原本不稀缺因而不具有资本价值的自然变得稀缺,那实际上参与人类生产活动的自然因为日益变得稀缺而让人们发现了它的资本价值并在事实上成为存在于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资本。

人类历史上的许多新发现都会引起人们的兴奋,让人感到愉悦,但自然资本的发现[4]却不能让笔者产生幸福感。这个发现是悲剧性的。因为它实际上是对人类以往的创造活动的破坏性的揭露。“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人类”造成了“环境日趋恶化”[5] ,其中包括“森林的砍伐、土壤与水质的恶化和沙漠化”、“动植物灭绝”等[6]。人类今天遭遇的环境危机是人类自身行为的结果。英国学者伊恩·莫法特把这种“因果关系”浓缩在下面这个判断中,即“拥有巨大生产能力的市场经济系统,将日益增加的压力施加于提供资源与生命支持系统的地球”[7]。今天,自然资本的发现,尤其是自然资本投资的建议充其量不过是个亡羊补牢之举。

如果说亡羊补牢本来就是主张面对已经出现的过错和失误而采取积极措施,那么,自然资本的发现和自然资本投资的主张也具有积极意义。我所说的积极意义主要不是体现在学者们设计的对自然资本进行评估的办法是否可行,或者鼓励投资的设想具有多大合理性,而是表现在这种发现和主张建立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承认不论其创造能力多么强大,人类都离不开地球生态系统的支持。沿着这个判断进一步思考的结论应当是:人类无论有多少智慧都无法脱离大自然。正像一些科学家所认识到的那样,“生态系统的服务是文明的基本条件”[8]。

自然资本也好,环境、生态系统也罢,说到底就是自然世界。人类原本就是且永远都是“自然的一部分”[9] ,“人类机体时时刻刻都要同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离开大自然就没有人类世界,就没有任何人类文明。[10]一切人造资本都是自然世界中的财富,离开自然世界它们就既不可能产生,也没有任何意义。人类与自然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人类对自然应取的基本态度:尊重和顺应。

以往的人类活动之所以酿成了一幕又一幕的环境悲剧,不是因为人类需求与大自然不相容,或者人类的创造力已经为人类生存繁衍于其中的大自然所无法容纳,而是因为人类活动没有对自然给予必要的尊重,不是顺应自然的规律而是违背它。“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并不必然“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损害”,只有在“使用不当”时才会造成这种结果。“公地的悲剧”不是“地”的必然归宿,而是过度放牧造成的。反过来说,如果人类“明智地”使用自己的改造环境的能力,“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11] 如果有节制地放牧,即便是“公地”也不会出现退化、沙化的“悲剧”。

人类不得不依赖大自然。人类要从大自然那里得到“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就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规律。老子有言云“道法自然”。自然自有规律,那“先天地而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的道也是法自然而成。[12]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是须臾不可脱离自然的物类,她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行事。如果我们把人类自身的存续、发展政策看做是人类之道的话,那么,这人类之道必须法自然而立,以自然规律为遵循。

人类的生存发展之道应当以自然规律为遵循,而自然资本投资的主张顺应了自然规律的要求。按照一些学者的看法,自然资本投资说到底就是把人造资本转化为自然资本,把人类过多集中起来的人造资本用来弥补相对不足的自然资本。这种“损有余而补不足”[13]的做法符合自然规律。然而,国家仅仅实行自然资本投资还不够。自然是比人类社会的任何系统都复杂的巨大系统[14],人类社会对自然的尊重,对自然规律的顺应一定是一项大政策,一种极其复杂的人类之道。自然资本投资即使属于这人类之道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只是并不十分重要的部分。

以自然规律为遵循的人类生存发展之道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这远不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至少不是一个已经解决得很好的问题。这里只能对它从法学的角度作一点猜测。[15]

第一,养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功能。环境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自然资源枯竭的危机,是自然的生态功能下降的危机。[16]要缓解这场危机,要想“从大自然得到持久益处”[17],我们的政策和法律必须对如何养护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的生态功能作出有效的安排。我这里所说的有效安排,显然不是实施诸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18]那样的一两个项目,而是具有科学根据和反复适用功能的法律制度。

第二,“量入为出”和“以出口定进口”。一切生产活动所共同具有的外部不经济性、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有限性等决定了现代经济系统的自由发展一定要冲破自然的承载极限。人类要想避免自然生态系统因人类的“涸泽而渔”而陷入崩溃以及因这种崩溃而必然带来的人类文明的终结,必须设法避免人类活动突破自然的极限。避免之法有二:一是量入为出,即根据自然可供的资源总量决定生产和消费的规模和强度。在法律上,这应当通过计划法来实现。这样的计划法实际上就是有限资源理性消费法。二是“以出口定进口”,即根据自然消解和容纳人类生产生活产品和副产品的能力(也就是人类活动带来的污染等的出口)决定生产规模、种类(人类消费物的进口)等。这个办法可以概括为“出口政治”。《京都议定书》就是这种政治在国际法律中的体现。

第三,适度繁荣。“有限资源理性消费法”和“出口政治”的实践对以往生产生活习惯来说一定会带来无数的限制。[19]这里所说的适度繁荣就是指这种限制所提出的要求。所谓适度繁荣主要指三个方面的限制: 其一, 适度的生产———对生产的限制。[20]所谓适度生产是对以往的肆意生产的矫正。这种矫正是通过增加生产的自然成本来实现的。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生产成本的增加可以通过广泛的资源税、环境税、“延伸生产者(对环境的)责任”、实行循环经济制度等来实现。其二,适度的人口———对人口的限制。这既是对人口总量的要求,也是对人口密度的要求。我国人口与环境发展相协调的政策是对自然的限制的积极响应。其三,适度的消费———对消费的限制。我们有视浪费为犯罪的文化传统,但至今很少有反浪费的法律制度设计。在当今世界,似乎应当对浪费设罚。一些宗教的教义中有消费禁忌,这种禁忌实践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消费的节制。法律上对某些消费设定禁止有助于实现消费的适度。适度消费在法律上还应表现为对“绿色消费”的义务设定、对诸如一次性消费的额外责任的施加等。

第四,建立尊重自然的社会制度。人类对自然的尊重绝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事,它应当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教育制度、环保激励制度以及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循环型社会制度等。建立尊重自然的社会制度既是尊重自然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上述的节制和适度的需要。

第五,建立环境政治制度。在以往的立法中有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21],已经把环境保护放到了政治的高度,但仅仅实行这样的环境政治还不够。从人类根本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从政治的高度承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且需要给予环境保护以决定力,如在立法和其他政务活动中确立环保优先的原则,或者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全民环保,全方位环保。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上升为基本国策,从宪法上确立了环保的法律地位[22],但仅有这种政策和法律上的宣示还不够。环境保护不仅需要高度———宪法的确认,也不只需要力度———如有人建议给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更大的权力,更需要广度和经常性。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看,环境保护应当是人人参与的事务。我们应当提出“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口号,应当提出全民环保的要求,应当努力实现一次历史性的转变,即把环保局抓环保转变为全社会保环境。

(本文发表于《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

徐祥民,男,又名徐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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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洪革、蒋敏元:《国外自然资本研究综述》,《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2期。

[2] 转引自[美]布朗:《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林自新等译,东方出版社, 2002年,第21页。

[3] 石上流:《认识自然资本的价值》,《国外科技动态》1999年第6期。

[4] 郭沛源先生指出:“自然资本主义者认为,一个健康的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四种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加工资本和自然资本。”(郭沛源:《论自然资本论》,《世界环境》2001年第3期。)而传统的资本理论只关注前三种资本。自然资本可以说是自然资本主义者的发现。

[5] 《人类环境宣言》第一、第三条。

[6] 《内罗毕宣言》第二条。

[7] [英]伊恩·莫法特:《可持续发展———原则、分析和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年,第6 页。

[8] 张可兴:《自然资本: 环保的新视角》,《环境经济》2005年第5期。

[9] 《世界自然宪章》序言。

[10] 甘大力、王震声:《环境资源与自然资本》,《中山大学学报》2001 年第4 期。

[11] 《人类环境宣言》第一、第三条。

[12] 《老子》第二十五、第七十七章。

[13] 《老子》第二十五、第七十七章。

[14] 张可兴先生曾表达了科学家们的一个共识:“生态系统服务的运作规模是如此庞大,运作方式是如此复杂且少为人知,以至于其大部分无法用技术来替代。”(张可兴:《自然资本:环保的新视角》,《环境经济》2005年第5期。)这个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然系统的复杂性。

[15] 在前不久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我曾按照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应当“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的判断,并提出:“立法者应当学会让自己的意志服从自然规律,应当自觉地把生态规律当成建造法律的准则,注意用自然法则检查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和制度的正确与错误。”(徐祥民等:《法与生态文明》,《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这些看法其实也是猜测。不过,我的这些猜测都是有源之水。

[16] 一些科学家的判断所显示的已经不是一般的危机,而是更严重的后果。张可兴先生在论文中引用了科学家的推测:“人类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已损害了生态系统的服务流,目前状况如果持续下去的话,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里,人类将极大地改变或者事实上摧毁地球现存的所有自然生态系统。”参见张可兴:《自然资本:环保的新视角》,《环境经济》2005年第5期。

[17] 《世界自然宪章》序言。

[18] 2006年《中国环境质量公报》

[19] 我多次强调过要接受自然的限制。在《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一文中我这样写道;“自然的环境资源给人类行为划定了边界,人类只能在这个极限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对极限的恰当的也是明智的回应是限制,或者说是自我限制。那些曾对环境问题做过‘明智’的极限性思考的人们,面对极限也做了明智的选择———自我限制,或者说要求人类自我限制。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的,所以明智的选择是‘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也就是限制对这种资源的使用。生态环境对热量、有毒物质或其他物质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为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人类所能做的只能是限制排放总量,节制排放强度。可再生资源的天然再生能力是人类使用这些资源的极限,人类只能有计划地使用这类资源,也就是在这些资源的再生能力的限度内有节制地使用这些资源。”(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学论丛》(第3卷)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1—22页。)今天,我依然坚持这段话所表达的思想。

[20] 1994年在法国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所作出的关于“10倍数”的判断说明了适度繁荣的必要性。“1994年秋,来自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印度等14个国家的科学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共16人,在法国讨论从材料到能源利用的生态和社会影响,认为人类活动已处于危险状态。他们认为,在未来50 年,世界人口将增加一倍,人均GDP增长5倍,全球资源效率必须提高10倍。”参见张可兴:《自然资本:环保的新视角》,《环境经济》2005 年第5期。

[2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2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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