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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森林资源物权多重效益的实现
2017-02-08 09:15  

森林资源物权多重效益的实现

——《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研究》评介

                           

 撰文/李  飞(南开大学博士生) 

 

我国法律对于林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学界对于林权的界定也没有一致的认识。而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人们通常所说的林权也就被进一步限定为森林资源物权。森林资源物权是指在尊重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以森林资源为客体,通过法律赋予森林资源物权人依法或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森林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森林资源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多重属性,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应该最大程度的兼顾或者实现森林资源的三重属性,才能够实现以生态价值为先,经济、社会效益兼顾的林业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林业发展迅速,但是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如森林资源物权主体虚化、森林资源物权种类规定不科学、森林资源物权权能残缺等缺点,不能够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物权人的利益。浙江农林大学周伯煌教授写著的《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研究》适时的关注了这一问题,并借用价值饱和这一用词,大胆创新森林资源物权理论,提出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就是在森林资源出让、流转时能够充分实现森林资源内部所具有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从而提出了相关的价值饱和实现路径和机制,这既有助于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理论的完善,也有助于我国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的完善和林业发展。

1逻辑严密,体系完整

本书在一般物权理论基础上,对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做出了详细论述。作者首先对林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林权的特征和法律性质,指出林权是一种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进而指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林权被进一步合理地限定为森林资源物权。接着,作者通过系统考察林权制度的发展和林权改革的实践,指出目前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而正是由于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存在着种种缺陷,使得森林资源多重效益不能得到最大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提出就有了现实意义。作者还借鉴国外森林资源物权价值实现的经验和林业发展理念,明确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合理限制和实现障碍并展望了发展前景。最后,提出了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路径选择和实现机制。本书通篇布局严谨,体现了作者缜密的思维逻辑。而作者针对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所提的建议从立法指导理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都有详细的叙述,构建了完善的森林资源物权体系。

2观点新颖,理论创新

其他学者在论述森林资源物权时,也涉及到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存在主体虚化、权能残缺等问题,并注意到森林资源物权的多重属性以及公共权力的介入,但是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论述。周伯煌教授则借用价值饱和一词,创新森林资源物权理论,系统性的论述了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就是指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森林资源在出让、流转时,能够充分实现森林资源内部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人文价值、生态价值,以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调节自然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追求的就是森林资源多重效益的充分实现,既满足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能够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本书的中心论点就是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作者对此展开了充分的论证。

在论及森林资源物权时,作者指出森林资源物权是传统民事物权和环境资源法律相结合的物权,除了具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传统物权权能外,还应该包括开发、保护、改善和管理的权能。这一对于森林资源物权权能的重新解读,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明确了森林资源物权的私权属性,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提高权利人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免遭公权力不合理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要求权利人承担起保护、改善森林资源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这要求在设计森林资源物权制度时必须考虑到森林资源物权这一特点,要兼顾到森林资源利用与森林资源保护两项功能。

3问题导向,论证充分

书中通过考察林权制度的发展和林权改革的实践,指出目前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存在着森林资源物权主体虚化、物权化不完全、种类规定不科学以及权能残缺等缺陷,可见作者有着明确的问题意识,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正是针对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做的回应。

作者详细阐明了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现实意义,例如蕴含有生态化导向的现代林业理论必然要求塑造新型的林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林业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也要求设计合理的森林资源物权制度,林农权益尤其是林农生态保护主体权益的难以实现也要求对森林资源物权能够实现森林资源的多重效益,保护森林资源物权相关主体的利益。此外,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首先,国家的林业政策要求设计出既能够实现森林资源经济价值又能够保护生态环境的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其次,相关涉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滞后于林业的发展,必然产生修改林业法律的需求,而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提出正是符合了这一发展趋势,能够为涉林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指导;最后作者也指出林业相关学科如林业经济学的飞速发展也为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提供了更好的理论支持。

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就必然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作者对此做出了系统的阐述。要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就必须要协调好森林资源基本权能与特殊权能、生态价值与经济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现行法律与先进理念、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作者对于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多元关系的厘清,有助于理解森林资源物权所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冲突,对于设计合理的森林资源物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4生态导向,生态经济并重

要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就要顺应新时代以生态文明为指导的中国林业的发展趋势,作者详细分析了新模式林业发展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以生态为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全面保护与科学利用。因此建立经济生态价值并重的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正是对新模式林业的响应,也有利于促进中国林业发展的生态化建设。

作者提出一系列的具体设想,如明确林地所有权主体,完善林地所有权的委托代理关系;改革林地征用补偿制度;建立公益林公益补偿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不合理的林业税费政策;以及改善森林资源物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等。我们发现作者的制度设计是能够满足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要求的。比如,作者论述森林资源物权制度完善时指出要保障森林资源物权收益权的实现,就要保证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并能够确保森林资源物权权利人能够因此得到合理的收益;其次,森林资源的其他价值也能够得到合理开发并使得森林资源物权权利人获得各种收益。这就是要实现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和附属权利的经济化。可见作者对于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制度设计确实兼顾到了森林资源的多重效益,能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也能够避免为了实现生态价值而损害森林资源物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目前的制度下,《森林法》等主要涉林法律关注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忽略或者抑制了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实现,忽视了对森林资源物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不仅仅符合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生态化的趋势,同时更进一步提出了要将森林资源的多重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在充分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在理论上是一种创新,对于森林资源物权制度设计也提供了更科学的视角。作者提出的关于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具体建议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的推进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诚然《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研究》有美中不足之处,但并不影响该书对于森林资源物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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