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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
2008-12-16 00:00  

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

陈泉生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 350002)

摘要:科学发展观作为崭新的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反思和超越,它意味着要建立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这种全新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必将开启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新文明,即生态工业文明,并形成一整套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从而推动着法律朝着生态化的趋势发展。文章就法律的生态化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生态化趋势法律的特征和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律 发展

On the Scientific theory of Development and Juristic Evolution

Chen Quansheng

(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Abstract: As a brand-new theory of development, scientific theory of development is a reconsider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old theory of development. It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social mode of production along with a new civilization so called ecology industry civilization. This new civil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old civilization in many aspects including politics, law, economy and culture, hence impel the jurisprudence to develop towards ecological direction. Based on the new theory of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proposes author’s idea on the tendency of ecological law and states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tendency.

Key words: Scientific theory of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Development

一、 科学发展观的时代意义与文化背景

(一)科学发展观的时代意义

众所周知,人类正面临着一场新的人口、资源危机,由此也共同面临着一场新的文明转型。如果没有新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如果没有新的全球资源配置体系的革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矛盾将会迅速激化,人类就有可能越不过这次文明转型的门槛。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的那样:“当今世界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时期。它主要表现为“三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1] 可见,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关系到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三重转变”的根本措施。

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的那样,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威胁是生态危机,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然而经济增长方式尚未从根本上转变,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模式,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资源和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三分之二是在对生态环境透支的基础上实现的。据了解,目前中国正处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十分严重的时期,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总量大,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其二,中国生态环境面临着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生态破坏范围在扩大;其三,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工业、城市生活带来的水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和大气二氧化硫及颗粒物污染等老环境问题还没有解决,而诸如危险废物、微量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出现,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和压缩型特点,增加了治理难度。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尚未得到遏制。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和草地退化、江河断流、水生态系统失衡等生态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下降,生态灾害加重,生态问题复杂化。[2]

据世界银行估算,1996年中国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占当年GDP的8%;中国专家测算,2003年中国空气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占当年GDP的15%。2003年,中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产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但GDP仅占世界的4%。目前,中国经济总量虽排在世界第六位,但产业水平低、规模小,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煤炭、钢材和水泥消耗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消耗臭氧层物质产生量均居世界第一。在工业化过程中,管理水平不高,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和资源消耗水平以及污染负荷均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2003年数据还显示,流经中国城市的河段90%受到严重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城市人口生活在严重污染的空气环境中;酸雨区约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有关专家提醒,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中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未来的环境形势将是“雪上加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翻。专家预计,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翻,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专家测算表明,如果中国也像美国当时那样实现工业化,那么三个地球的资源也不够用。[3]

中国正处在21世纪前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中国人多 、地少、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如果不尽快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产业的生态化”和“生态的产业化”的道路,[4] 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有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有鉴于此,中共十六大提出,要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深厚的文化背景,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对于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科学发展观的文化背景

当前,全球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新世纪之初。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拯救地球,拯救人类,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被广泛接受,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从而将人类带进了向一种新的文明――生态文明转型时期。

有鉴于此,生态文化作为一种新型文化正在悄然兴起,并随着生态文明时期的到来而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作为一种新型文化,生态文化与传统文化有着天壤之别。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于当代人,生态文化的价值取向则在于当代人和后代人,人与自然。而正是这些区别将人类从自认为是自然界的统治者和主宰的误区中拉出。罗马俱乐部的创始人贝切利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创造了技术圈,入侵生物圈,进行过多的榨取,从而破坏了人类自己明天的生活基础。因此,如果我们想自救的话,只有进行文化价值观念的革命。[5] 而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其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把物质消费看作是个人经济成就和个人地位的象征,把成功等同于物质财富和消费方式;同时,其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的资源,因为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此外,其还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又一个“恩赐”。因此,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人们对资源的开发必然是毫无节制的,对废弃物的排放也必然是无所顾忌的。

也就是说,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是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为内容,以向自然的挑战为核心,以物质追求为目标的。因此,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下,人们的消费观必然是注重于对物质生活的强烈追求,而人们的价值观也以对自然的征服和物质利益占有的贪婪为重心。随着全球环境危机日趋严重,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弊端日益凸现。有鉴于此,一种以与自然相和谐为核心的绿色文化价值观念――生态文化价值观念日渐形成。其“以探索人类的生命本体、探索人对于环境的需求和适应能力,探索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为重心”,[6] 认为人类与自然应当是一种和睦的、平等的、协调发展的新型关系。为此,其主张:人类必须在研究地球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使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必须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这些条件的权利,承担保护这些条件的义务;人类在利用这些自然条件的时候,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宝贵的、不遭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遗产;人类应当改变以追求物质需要为核心的传统消费观念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观念。同时,其还提出,在追求人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时,必须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维护好人类和生物共同的生存环境,人类的发展应以保护和促进生物的多样性为前提,反对肆意剥夺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以维护生物圈的整体结构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其倡导人类应当善待自然,善待其他生命物种。

其实,上述生态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中国儒家提出“天人合一”,认为人事必须顺应天意,要将天之法则转化为人之准则,顺应天理,方能国泰民安;中国道家则强调“道法自然”,将自然这个概念提升到了形而上的高度,所谓“道法自然”,指的是“道”按照自然法则独立运行,而宇宙万物皆有超越人主观意志的运行规律,诚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中国佛家亦主张“佛性”为万物之本原,认为宇宙万物的千差万别,都是“佛性”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本质乃是佛性的统一,而佛性的统一则意味着众生平等,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7] 与世界其他昌盛一时的文明古国相比,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之所以能够同根同种同文完整地保留下来并延绵不绝,正是得益于这一深刻睿智的生态文化。

而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是在继承了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生态文化的基础上,又吸纳了上述世界生态文化的精髓,既是对传统工业文明作出的反思和超越,也是对中国现实生态危机作出的反思和应对,还是在更高层次上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并以这一浸润着天地人文和谐之生态文化为背景来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 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和法制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形态

大家知道,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则要求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

知识经济的思想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Daniel)提出的“后工业社会”观点,80年代,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Toffler)在他的名著《第三次浪潮》中,更把这一时代描绘成“超工业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奈斯比特(Naisbitt)在他的《大趋势》一书中,则把新经济时代称之为“信息经济”。英国的福莱斯特在其《高技术社会》中,又提出“高技术经济”的观点。在这些探讨的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正式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的概念。1996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对“知识经济”首次给予明确的定义。其认为,一个区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新的经济形态开始兴起,即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简称“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

而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则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波尔丁对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排放”的“开环”范式提出了批评。几乎同时,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一书,对“杀虫剂”等化学农药破坏食物链和生物链的恶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报告中倡导“零增长”;1992年联合国世界首脑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观深入人心;200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并制定行动计划。在这一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对于循环经济的概念,大多数专家是这样定义的: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范式。其实质就是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

我国在经历了25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高消耗、高污染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如影随行,我国经济正在遭受资源、环境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我国政府开始大力寻求经济增长模式的全面转变,走节约型发展道路。有鉴于此,“循环经济”如同“知识经济”一样迅速地成为中国主流经济的概念,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概念走向了前台。

2004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旨在节约能源的“循环经济”模式首次被提到了2005 年的我国经济战略里。据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近期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然,“发展循环经济”这一经济与环境共赢的发展理念已被党中央、国务院所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它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科学发展观的法制保障

如上所述,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一最终目标包括以下几项:

其一,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的发展,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其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就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因此,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尤其是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再生速率,否则就无法实现永续利用。

其三,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科学发展观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经济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其四,我们必须学会控制自己。人口过多,传统的消费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自由经济制度等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节制人们的消费、节制使用一切有限的资源、节制一切不利于持续发展的行为;必须重新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做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又要做到我们自身有控制的发展,以使自然资源既能满足我国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我国后代子孙的需要。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

1、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

2、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

3、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其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但处于当今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4、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5、科学发展观的实施,需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予以变革,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可见,要使科学发展观得以实现,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就涉及到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变革问题。

三、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

(一)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的要求

如上所述,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崭新的发展观,它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反思和超越,它意味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而这种全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必将开启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新文明,即生态工业文明,并形成一整套有别于传统工业文明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

可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日益深入,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科学发展观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环境破坏和其他生态灾难,以建设一个能永续提供自然资源、富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适合于人的生存发展、丰富洁净而又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使得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免遭环境资源问题所引起的种种危害,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其次,科学发展观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主要内容,主张当代人追求健康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不能因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追求今世的发展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和消费的机会。

第三,科学发展观以强调人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以及放弃传统发展的方式为基本内容,认为环境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没有发展的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没有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是不可能的,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使发展更持续、持久,更加健康、快速,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赋予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的发展机会,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以确保将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其承载力(这种承载力即环境向人类提供资源和同化废物的能力)以内。

第四,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为目的,强调必须放弃单纯靠增强投入,加大消耗来实现发展和牺牲环境来增加生产的传统发展方式,而应当运用使发展更少地依赖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与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有机的协调的方式来发展经济,从而要求法律以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而确定立法原则,确定立法目标和任务,架构立法体系,更新立法内容,健全基本制度,完善环境权利体系,并对现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补充和调整。

总之,科学发展观要求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现行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评价,并按照21世纪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正是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的这些新要求,使得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方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不得不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造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这一伟大变革。

(二)科学发展观与法律的生态化

大家知道,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是社会制度之一,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演变。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弗里德曼所指出的那样:“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8] 因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对此,庞德亦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9]

如上所述,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日益深入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我国正由传统工业化道路步入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产业的生态化”和“生态的产业化”的道路,这必将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不仅引发一系列文化价值观念的变革,还将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从而使我们社会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教育和管理等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这一切变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反映。这就使得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全方位的变革,朝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

尽管目前生态化的概念已为全社会所广泛接受,各行各业都以接受或冠以生态化为时尚,以致对生态化的定义十分繁多,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或主张“所谓的‘生态化’,其含义是: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10] 或认为“生态化是借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移植和延伸到其他领域,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11] 可见,在这一生态化的趋势下,各个学科既积极为解决生态问题做出贡献,同时也以生态学的观点来丰富本学科的理论。

而关于法律的生态化,目前虽已为法学界所接纳,然至今亦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解释。在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当属北京大学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他在1990年出版的《环境法学》中就已指出,世界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12] 随后,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骧聪教授亦指出,“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即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做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13] 紧接着,武汉大学的环境法学家王树义教授亦撰文指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俄在其《所有权法》、《联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私有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上述这些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14] 最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则进一步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15]

除了上述环境法学者提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外,近年来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也纷纷提出各部门法生态化的主张,比如有的提出“金融法的生态化”的观点,[16] 有的提出“国际贸易的生态化”的主张,[17] 有的提出“经济法的生态化”的论述,[18] 有的提出“生态主义的法哲学”,[19]有的提出了“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的理论,[20] 有的则提出了“绿色民法典的草案”,[21] 还有的甚至提出“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22] 和“侵权行为法应有‘生态化’的价值取向”[23]的主张等等。

由上可见,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先是由国外引入并逐渐为国内法学界所接纳,先是引起环境法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逐渐为各部门法学者所承认,目前正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但是,无须讳言,其毕竟才刚刚开始,不少重要问题仍留着空白,甚至连法律生态化的特征及内容等都尚未统一,还有待于从理论上予以厘清和界定,更遑论法律生态化基本原理所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律基本原理的复杂性,犹如一团乱麻似的正等着研究者去梳理、解索和比较。

以上各位学者关于法律生态化的论述,大多是从各自部门法的角度对其下定义,即均将法律生态化理解为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即都强调应在各部门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笔者以为,这一定义似嫌过窄,它只是强调了法律生态化作为立法的一种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而已,却忽视了法律生态化作为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潮流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即这种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的确立,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莫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更为全面。承认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指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

种种迹象已经表明,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世界各国的法律已呈现出一种趋同的倾向,即各国的立法均增加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以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和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从而使法律正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地推移。在我国,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断实施和科学发展观的日益深入,对建立在传统发展模式之上的现行法律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现行法律不得不做出全方位的调整、改造和创新,从而也推动着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其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即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即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笔者以为,这就是法律的生态化趋势。

可见,法律的生态化趋势是生态文明时期的产物,其以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变革潮流的进步性而显示出方兴未艾的趋势。而这一发展趋势与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的要求高度一致,其不仅揭示了21世纪我国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为传统法学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也就是说,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并将促使我国法律发生划时代的转变。

正如任何一种科学思想的提出,都是对其实践客观规律的正确总结,同时再反过来推动其实践的迅速发展一样,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运动(包括法律变革)朝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并由此拉开环境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序幕。

(三)生态化趋势法律的特征与内容

1、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所具有的特征

如上所述,法律的生态化趋势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在其影响下,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相同的如下特征:

(1)生态性

如所周知,传统法律以当代人为本位,注重的是当代人的利益,自然环境及其要素只不过是作为人类财产权的对象来看待,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支配和利用在原则上是自由的。而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强调的则是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可见,生态化趋势的法律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其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作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与传统法律迥异的特征,使得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均难以适用。唯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进行法学理论的创新,提出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方能奏效。

(2)代际性

我们知道,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当代人发展经济的自由,其认为自然资源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无须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任意使用的自由财产。然而,由于人类不顾一切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破坏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泛滥,并对人类造成了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这有限的自然资源,人类社会将难以永续发展。为此,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认为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而正是这一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以调整当代人之间行为关系为能事的传统法律束手无策,不得不重作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3)协调性

大家知道,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其只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己任,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则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主张在保护环境资源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效增长和代际间的公平,从而具有明显的协调性特征。其既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另一面。[24] 而正是这一区别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其在法律救济上颇具“利益衡量”之色彩,令传统法律的“侵害救济”爱莫能助。唯有改弦更张,重新调整,方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4)超前性

众所周知,传统法律既然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势必只关注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并以调和当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为己任。而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则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中心,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具有超前性的特征。其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其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而这一切也是传统法律难以替代的,唯有重作改造,方可适用。

(5)综合性

前已述及,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必将促成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这必将导致生态化趋势的法律颇具综合性的特征。比如,目前一些国家已经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诸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环境法、农业法、工业法、能源法、投资法、计划法、产业法、预算法、贸易法、诉讼法等对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事关全球的重大举措,各国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结成了“新的全球伙伴关系”。为此,国际法中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也促使了各国的国内立法更加强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从而推动了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朝着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互影响和相互结合的方向迅速发展。而正是有关可持续发展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使得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更具综合性的特征。

2、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所包含的内容

如上所述,由于生态工业文明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此,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亦十分广泛,不仅可以援引私法,也可以适用公法,甚至还可以应用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同时,又由于生态化趋势的法律不仅涉及当代人,还涉及后代人和其他生命物种,为此,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所调整的触角亦在时空上延伸,不仅在时间上延伸到后代人,还在空间上延伸到其他生命物种。也就是说,生态化趋势的法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传统法律对此却束手无策,为此,只有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并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同时,还必须对传统法律作出超越,按照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其不仅包括符合环境时代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法律观念――生态本位、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法律原理的确立,同时也包括符合环境时代的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涉及各部门法的变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内容来架构的:其包括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环境资源公平享用的确认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扩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

由上可见,顺应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是在传统各部门法扬弃和整合的基础上,有所超越,有所创新的崭新法律制度。它是人类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是法律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达致完善和成熟的标志。生态化趋势的法律将与生态工业文明长期共存,以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运动的深入进行。

本文发表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5年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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