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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论坛”综述
2010-01-31 00:00  

由浙江省林业厅主办、浙江林学院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承办的“生态文明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论坛”于12月4-5日在临安市昌化清凉峰山庄举行。来自全省8个国家级、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的负责人、浙江林学院环境法学科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论坛。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我校原党委书记陈敬佑教授、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安丽丹副处长、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院长钱杭园教授、浙江大学诸葛阳教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赵岳平副处长等出席了论坛,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叶胜荣亲切看望了参加论坛的专家。论坛由浙江林学院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华教授主持。

为期两天的论坛,是为探讨我省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而召开的。12月4日上午,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副处长安丽丹作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的专题报告,回顾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其功能定位、管理概况、目前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的未来发展目标。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院长钱杭园教授作了《人类文明瞰域下的生态文明》的专题报告,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几种认识进行了梳理,阐述了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视角,并提出对策性思考。下午,全省各保护区负责人就我省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成就与经验、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自然保护区自身建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发展思路进行了交流研讨。我校环境法学科提交了18篇相关论文。论坛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自然保护区问题研究”、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三大主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一、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也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新要求,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新任务,成为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李明华教授提出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生态文化是一种全新的文化观,它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价值观念。它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价值和观念的引领作用。鉴于此,有学者针对浙江省生态文化建设的条件,分析其不足之处,根据生态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从思想、教育、管理、文化产业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1]有学者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角度,分析论证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基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立法修改意见。[2]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者、管理者,根据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保护区内农民生活与自然保护的矛盾,在管理实践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有学者分析了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诸如重经济轻环境,立法缺失,缺乏国际交流等,建议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理顺自然保护区经营和管理的关系,加强交流与科学研究。[4]

二、自然保护区问题研究

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童彩亮回顾了保护区十年来的保护工作,在制度健全、硬件夯实、资金管理以及科研宣教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展望未来,希望进一步完善社区共管制度,实现水林权制度改革,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科研宣教作用,以人为本,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5]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保护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关于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建议清晰产权,推行租赁改革,放活经营权。[6]有学者总结天目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经验,立足保护,突出发展,加强合作,挖掘文化,提出自然保护区“二次创业”的大胆设想。[7]有学者参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提出建立自然生态自治保护区,以此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8]谈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问题,有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同参与式管理机制进行了深入探究,希望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9]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也是我们关注的热点,有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现存的相关问题和不规范之处进行了分析,阐释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中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制度设计,就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象、实行方式等方面详细论述。[10]另有学者从宏观和微观来个层面来论证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路径。[11]关注比较多的还有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针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现状,有学者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12]有学者对其补充到:修订与补充《中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增加资金投入,提出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13]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经济是不可忽视的,有学者提出生态旅游开发,在论证了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可行性之后,提出开展生态旅游的具体措施。[14]

三、环境法学相关理论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方位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涉及领域广泛,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从我国古代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规范中提取经验,提出要转变立法观念,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及完善地方立法。[15]有学者从野生动物法谈起,阐释了现代法的精神品格 。[16]也有学者以生态文明为视角,论证水法的精神品格。[17]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突起,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分析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从法律角度思考治理对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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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华、钱杭园、余田荣、李叔君,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2] 周莹莹,论法与生态文明——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视角

[3] 程樟峰、翁东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

[4]秦方,我国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童彩亮,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十年回顾与展望

[6]童彩亮、翁东明,关于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7]陈关富,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二次创业”开创新局面

[8]陈曦,浅议自然生态自治保护区的建立

[9]伍佳佳,自然保护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蒋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设计

[11]蔡燕燕,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路径

[12]赵萍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现状研究及对策

[13]田冰,浅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14]汤元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开发

[15]方俊飞,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16]解睿,论现代法的精神品格——从野生动物法谈起

[17]郭柯星,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精神品格——以生态文明为视角

[18]刘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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