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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法治论坛综述
2010-04-29 00:00  

2010年4月27日,省法学会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法治论坛在杭州举办,来自省林业系统、省内部分高校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宋光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是省法学会下属第30个研究会,是联系全省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是继海洋经济法治论坛之后成立的第二个省内区域经济法治论坛,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了一个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能够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优势开展研究活动,产生更加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对策建议和法学理论支持,必将有助于促进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会上,省林业厅助理巡视员蓝晓光致词;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陆剑锋宣读了《省法学会关于同意成立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及领导班子主要人选的批复》;研究会当选会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作了表态性讲话。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这一主题学术研讨活动,省林业厅吴晓平处长就浙江省集体林主体改革情况,森林资源流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做了专题报告,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会李明华教授就山区法律问题做了的专题报告,从法律理论层面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山区法律政策的不足,并强调了建设“山上浙江”的战略意义。大会共收到了51篇不同研究领域的高质量的参会论文,对该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根据论文内容我们将其分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论基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我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取得的成就”及“我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四大主题,与会者从理论、司法、实践等方面就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取得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效果,对完善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我省山区经济法治研究起到推动作用。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论研究

浙江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的省份,已经在林业改革的先行道路上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各地都在实践并继续摸索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做法。为了巩固过去的成果,并推动改革的步伐向前迈进,我们需要梳理保障改革深化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在建章立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作一些法律理论方面的定性和法律关系的建构,由此林权流转政策的制定才能在内在逻辑上保证规范的严谨及其可操作性。学者江海提出要明确林地所有和使用经营权,赋予承包者可转让的产权,对流转的方式范围和程序,以及流转的限制和纠纷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的探讨和设计,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林地流转制度作了很好的参考。[1]而学者骆梅英以林权流转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为出发点,从梳理林权流转的制度流变开始,解读林权流转的制度根本在于解放林业生产力。将市场作为林权资源配置的基础,需要在法律上厘清林权的属性,从而在林权流转的私法建制基础上,阐述了行政权运作在培育林权市场、促进林业改革方面的作为空间。[2]学者蔡燕燕在相关概念如林权、集体林权、规制等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林权规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对现有林权规制存在问题的分析,从林权产权规制、林木采伐规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3]有学者以环保NGO为视角,阐述了环保NGO的发展历程以及对山区建设所作的贡献。[4]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9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再次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思熟虑的。

其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浙江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省份。全省共有林业用地10019.5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4.3%。51个林区县人口占全省总人口63.6%。其中宁波市50%的面积是山区,44%的人口生活在山区;衢州市有7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大多数低收入农户分布在山区[5]。因此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确定经营主体,落实经营权到户,“盘活”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所有权的依法流转,是加快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第三,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浙江的林改应更加绿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因此作为一个面积狭小、生态脆弱、经济发达、山林广袤的经济大省,生态小省,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浙江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6]

三、我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为了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充分调动以林农为主的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经济的积极性,坚持不懈地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和山区经济的繁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林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十分活跃,据统计,近五年来林业资金投入年平均增幅达27.7%,2009年全省共到位林业建设资金达350多亿元,特别是林农自己经营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2008年全省林业总产值达到157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其中山区林农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林业。学者王明生、郑永祥系统的阐述了仙居县乡镇集体林场所取得的成就和改革的探索。为了寻找乡镇林场新的出路,仙居县进行有益的改革探索,出现了继续集体经营、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引进外资经营、采伐后林地返还原主等经营形式。[7]作者认为从仙居县的实践看,通过改革,在一定时期内缓和了乡村矛盾和干群矛盾,林场管理得到了加强,采伐迹地更新加快。宁波市积极创新林业融资模式,推进区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通过银林合作,是活树变活钱,使林农从中受益,推进了林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宁波市区域特色和林农特点,学者谢远程、刘强对其银林合作的思路进行了几个方面的探讨,主要包括政府主导,配套服务,以及流转平台的搭建等。虽然认为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相信通过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宁波的银林合作一定能够为宁波市的林业发展、林农增收,林区的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8]学者洪金亮、王为芹在对开化县林权流转的调查中统计到,截至2008年底,开化县各类林权流转面积已超过2万hm2,发展了一大批名茶基地、林产品加工原料林基地、综合开发农庄等。山林经营大户已成为该县林业发展的生力军,涌现了一大批兴林富民的典型[9]。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与综合,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有序流转的对策建议,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政策改革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四、我省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促进和规范林地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由之路。加快林地流转符合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司法、执法层面仍然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农村林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的诸多难点。省高院吴卫忠从司法角度阐述了审理林地流转纠纷案件存在罚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主要包括:发包方调整承包方土地的合法性问题,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林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的效力问题。学者周伯煌从林权争议司法裁决应用现状的介绍和理论分析,认为林业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裁决的现实弊端等是林权争议司法裁决方法应用不多的根本原因,[10]使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法律、政策等制约着林地流转的深入进行。吴卫忠认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林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审判中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2、林权基本稳定,但山场界址模糊。学者方郎天、祝春敏、姚伟认为,山场界址模糊不清的现象非常突出,在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矛盾不易显露,一旦实现林权流转、林木采伐、生产经营等活动,山林纠纷就会大量涌现,随着时间往后推移,这种矛盾还将日益加剧。[11]

3、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激化社区矛盾。学者朱伟认为,由于生态消费存在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而在林业改革中牺牲了许多发展经济的机会,因此林农必须得到相应的补偿,而当前的生态补偿立法是相当法分散的,不具有体系性, 使得林农并没有得到补偿。[12]百山祖保护区的林木每年产值100元/亩,而在2006年政府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只有每年年每亩8元。学者陈晓飞认为,补助额远远低于实际产生的林木价值,造成当地林农以牺牲自身利益来承担资源保护的责任,所以林农不易接受,这是社区矛盾产生的根源。学者胡海波对此也持相同的意见。[13]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诸多问题。学者蔡斌、朱伟认为林权抵押贷款缓解了林业发展的资金困难,但是 实行森林资源评估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森林资源缺乏统一标准,评估机构少,评估抵押成本高、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没有被评估等。[14]并对此提出了解决对策,认为需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规范引导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加强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5、林权流转刚刚起步,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和林权流转后的经营过程中,面对许多的新情况,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学者认为主要体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滞后,林权抵押贷款关系不顺,森林资产保险业务滞后等方面。[15]对此,有的学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健全林权流转机制,建立流转平台,完善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应该尽快研究林业信贷产品开发、林业信贷投放数量、信贷风险防范以及处分抵押物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办法。

参考文献:

[1] 江海. 《论林地流转制度》.

[2] 骆梅英.《林权流转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3] 蔡燕燕、蒋培.《林权规制的新构想》.

[4] 林燕、陈真亮 .《浅析我国环保NGO对山区发展的贡献及其制度导向》.

[5] 徐土土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化集体林改革》.

[6] 巩固、孔庆江.《面向生态文明的集体林权改革》.

[7] 王明生、郑永祥.《仙居县乡镇集体林场存在问题和改革探索》.

[8] 谢远程、刘强 .《宁波市银林合作思路的一点探讨》.

[9] 洪金亮等 .《浅析当前林权抵押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10] 周伯煌 .《林权争议司法裁决方法的初步研究》.

[11] 方朗天等 .《江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12] 朱伟 .《对建立山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3] 陈晓飞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的和谐发展》.

[14] 蔡斌、朱伟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探讨》.

[15] 何丽聪等 .《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问题与探讨》.

(陈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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