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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综述
2020-11-02 21:09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综述

20201024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环境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农林大学召开,会议创新性采用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新模式举行。

开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姜双林教授主持,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朱红东代表承办单位对与会代表在特殊期间到会表示热烈欢迎及感谢,希望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携手为高水平推进环境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打造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智慧与力量。

姜双林教授主持开幕式


朱红东书记致辞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作了题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展望》的主题报告。杜群副会长在报告中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进展、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突出的法律问题、国家公园立法展望等三个维度循次展开,针对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资源保护、科研科普等四个方面分别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并处理好国家公园立法内容的五对关系范畴,以充分应对制度挑战。

杜群教授作主题报告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蔡先凤教授作了题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主题报告。蔡先凤教授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界定、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方法的运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体系、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制度逻辑以及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等六个方面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进行了阐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一种类型,或称抑损性补偿,是指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对可能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恢复或补救,适用于非过错行为或获批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责任方基于公平负担精神对其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给予弥补。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与政府、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而损害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责任者、社会组织、受益者。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受偿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者、因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而牺牲发展机会的地方政府和居民。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式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三大类。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制度是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制保障,有助于调动海洋环境资源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助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要内容的完善;三是有助于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开发利用者、保护者和受益者等多方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的完善。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发端于现行一系列生态补偿制度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需要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制度逻辑蕴含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使用权制度、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若干相关制度之中。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主要可分为总则、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监督管理等几大方面,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

蔡先凤教授作主题报告

会议学术研讨第一环节由浙江农林大学法学学科专业负责人张永亮教授主持。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国强律师做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的主旨发言,认为在实务存在错误地以超标排放直接认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欠缺考虑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难以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等问题。浙江农林大学贾爱玲教授做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与衔接问题研究》的主旨发言,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基于的利益起点和设计目的有所不同,但两种制度交汇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内容和功能指向上存在一定重叠,但又在诉讼权利人、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构造。两诉讼应当处于相同位阶,应以起诉时间先后确定诉讼优先顺位。在两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目的、被告相同时,可以合并进行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董史统副主任做题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务难点及应对》的主旨发言,梳理和总结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务难点,认为其具有起诉主体不明确、专业鉴定存在现实困境、诉前程序存在“空转”现象、队伍专业支撑不够等问题,破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着眼于构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大格局,凝聚社会公益保护共识,在组织架构上组建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办案团队,在体制机制上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延伸,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衢州市中院环资庭郑日知庭长做题为《生态损害赔偿的实务思考》的主旨发言,其结合自身充足实务经验,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存在启动责任主体职责不明晰、权属部门不明确、鉴定机构稀缺且鉴定费用昂贵、磋商主体在进行磋商和调解时的权利让渡界限不分明和有关行政部门主观畏诉等问题。

在与谈互动中,绍兴市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李志处长就自身工作情况,从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谈起,认为环境保护立法是地方立法权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接着,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口,认为虽然排入空气中的污染物虽然可以通过稀释自净,但其仍然对于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司法实践中把握的较为严格,还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浙江省三农研究会会长马永双教授认为上述主旨发言人从自身的实务工作高度凝练经验,从自身体验和法的实效性等两条路径来进行相应研究和分享,诉讼是国家公权力的表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对两者如何在一个诉讼法的框架下合理安排与构建进行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链条有益于浙江省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高层次践行“两山”理念。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研究生夏晨认为主旨发言人从理论、具体实践两个面向上进一步剖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针对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两个诉讼交汇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都是借助于司法机关救济生态功能损害。从社会功能论的角度来看,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两者属性不尽相同,侵权法的保护面向上需要从人的保护延展至人与物的复合型、全方位保护模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钟建军从新冠疫情下野生动物的保护切入,认为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务难点问题需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大格局,凝聚社会公益保护共识;组建环境公益诉讼专业办案团队,推进精准办案精准监督;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延伸,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学术研讨

会议第二环节的学术研讨环节由浙江农林大学李兴锋副教授主持。在本次学术研讨环节中,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徐强做题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视阈下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研究》的主旨发言,从适用环境修复损害责任的救济方式的实践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切入,选择了六十九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认为环境损害修负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修复范围存在局限、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缺位等问题,进而提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扩大修复范围、建立一定层级相关职能部门跨区域损害的鉴定评估机制、统一资金管理、增加公众参与的效度等多元化解决路径。上海律协环资委主任及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荣良律师做题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环境侵权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的主旨发言,认为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绍兴市中院张明法官做题为《新冠肺炎与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的主旨发言,认为随着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侵占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现象非常突出,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系统脆弱、退化的严重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针对此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利用。中国计量大学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做题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的主旨发言,其首先总结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一是地位突出但发展不平衡;二是公共利益的性质界定相对明确但实际操作难;三是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与生态资源损害种类和职能部门复杂多样;四是案件办理方式上倾向于诉前检察建议和刑附民(民事公益诉讼又往往单独提起),进而指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理论障碍和面临实践困境,并提出在理论思想上,破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观念惯性和制度偏见;在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方面,加强中央和省级层面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赋予设区市以及基层检察院更多的自主权,依靠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等权威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建立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及与交流任职制度;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借助外脑,弥补检察机关在类型多样的涉案领域专业性不足的短板,从而消解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各种内外部阻力和困境。

在与谈互动中,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沈倩颖认为在私益诉讼层面建议考虑纳入一定的生态修复责任,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费,甚至在公益诉讼里面引入惩罚性赔偿。浙江财经大学姜渊博士更多侧重于问题导向下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该具体现实问题提出法学的解决方案,其认为法律具有应然的横平功能,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冲击既有养殖户的合法利益,对于全面禁止需要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值得环境法律人更加深层次的思考,并表示今后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需要更多秉持多元方法、坚持实践面向的同时,重视规范分析方法的独特作用,促进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生长。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常务副院长曹可亮副教授认为实务部门对于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具有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对69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探讨现阶段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包括如何认定、如何修复等方面还存在的欠缺,对其进行原因分析,并全面理解生态修复责任内涵,创新环境修复责任形式,弥补传统环境修复责任存在的局限性,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制度是必由之路,为其他区域环境治理提供长三角的实践样本和范例。嘉兴学院马存利副教授认为要树立“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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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

会议第三单元的学术研讨环节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强主持。在本次学术研讨环节中,江西师范大学欧阳恩钱教授、嘉兴学院杨华国博士、宁波大学杜寅博士、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彭晓霞、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金洋洋、浙江农林大学蒋春华博士分别做题为《迈向环境法实效的守法保障》《环保垂改的制度逻辑》《社会系统下的环境法律认识论革新》《推进沿海地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障碍与完善》和《环境治理能力及其建设路径分析》的主旨发言。

在学术研讨环节中,江西师范大学欧阳恩钱教授从什么是守法保障、为什么环境法追求它的实效要注重守法保障、如何保障守法等三重问题去探寻实现环境法实效的守法保障,将公民守法从伦理学角度划分为自愿守法和非自愿守法,认为守法具体指涉充分激发企业的守法内驱力,通过宣传普及环境保护与环境法律的知识、降低守法成本等方面为人们遵守环境法律规范创造条件。嘉兴学院杨华国博士认为环保垂改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两方面都值得反思。必要性方面,环保垂改所欲实现的制度目标,在垂改之前已经取得历史性进展。在合理性方面,环保垂改可能会带来部门利益固化,并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宁波大学杜寅博士认为治理本身就蕴含着现代性与现代化的含义,从污染防治到风险预防与生态保护,其就传统意义上现代化问题,同时也是后现代化认知的开端。接着从环境法学与中国法学话语的分裂说开来,新世纪中国法学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快意恩仇”,在近20年中国法学研究意识觉醒与方法的自觉中,唯有环境法学“遗憾缺席”。在2019年环境法学与法理学的对话中,法学方法探讨中法教义学“姗姗来迟”。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彭晓霞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发现问题和破解之法等四个方面展开相应研究,其认为目前浙江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缺乏专业领域执法人才和设备,流域联动性明显不足,其次是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各地试点做法不一而足,进而提出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设,将企业的海洋污染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通过“河长制”与“湾(滩)长制”试点有机统一,促进陆海统筹。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金洋洋认为我国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种类、取证程序、证明标准存在的差异,从制度、程序等方面就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提出建议,为行政、司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浙江农林大学蒋春华博士环境治理能力的评判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的安全保障问题,通过行政许可授权、法律路径和公众参与等路径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最后,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姜双林教授作年会的总结发言。姜双林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在省法学会的直接指导下,在承办单位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遂昌县人民法院、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大会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本次会议在形式、内容和实践面向上具有三点成功之处,一是在会议形式上超越时空维度,开创性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拉进了与会代表、专家的时空距离,碰撞出睿智的火花,进一步推动环境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纵深发展;二是在会议内容上适当地切中了主题,有利于促进环境法治内嵌入立法、执法、司法的动态全过程;三是在实践面向上,注重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务的紧密结合,让环境法学理论研究转向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怀抱,并对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未来发展提出三点展望,希望研究会把握理论研究的新任务、新重点、新机遇,加强研究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机制保障。通过二个单元的主题报告和三个单元的学术研讨,共有二十多位学者、实务专家和与谈人作了高水平、高质量的报告发言,关于环境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诸多思想在这里相互碰撞、交流和启迪,使生态环境法治迸发出更为长久的学术生命力。

年会会议合照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文字记录和图片编辑:沈秋豪、汪李婷

审核:姜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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