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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在杭州召开
2019-12-05 17:27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在杭州召开

2019年12月1日,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19 年会暨长三角区域环境法治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会议第一单元开幕式由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姜双林教授主持,浙江农林大学副校长吴家胜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合主任傅翔宇律师先后致辞;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陈真亮副教授宣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增选名单以及年会优秀论文、优秀组织奖的获奖名单。

开幕式上,浙江农林大学副校长吴家胜教授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向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介绍了浙江农林大学创建与发展沿革。吴家胜副校长指出,浙江农林大学法学学科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是我校第一批次招生专业、校级重点专业、省级新兴特色建设专业;经过20余年发展,形成了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等人才培养和学位授权体系;形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四个学科方向和优势。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于2005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和2012年两度获批为省级重点学科,2016年获批为家林业局重点(培育)学科。吴家胜副校长认为此次会议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承办,是对我校的信任,是对我校法学学专业的重大支持;并衷心希望诸位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浙江农林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会并致辞。他指出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是浙江省法学界、法律界多年来努力耕耘、收获丰富的一个领域,学界、政府、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共同参与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这是一大特色。环境资源保护和治理是上下五千年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和治理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当代复兴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环境治理必须举国治理,依法治理,靠发展来治理。尽管环境法治任务艰巨,但前途光明。环境法治从历史走向未来,这是今天吕忠梅会长等会要报告的主题,也是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最后牛会长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傅翔宇律师在致辞中首先对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的支持与信任表示感谢,随后指出当前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不能有机统一的问题,并且总结了近几年来参加会议的心得与体会,认为环境法治研究不能光喊口号;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加强理论与实务的沟通与协调。

年会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作《中国环境法治70年:从历史走向未来》的主题报告。报告分为导言和四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环境法治的基本理念和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国情基础。第一部分为历史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环境法治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艰难起步时期(1949-1979)、发展繁荣时期(1979-2013年)和新时代新理念时期(2013-至今),每个时期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标志性建设成果。第二部分是梳理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轨迹,经过70年的发展,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中国特色”,具体表现为环境立法体现中国理念、环境执法探索中国道路、环境司法体现中国制度、环境社会治理弘扬中国文化。第三部分是总结不断奋斗探寻环境法治规律的中国经验,吕忠梅会长中国环境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辉煌成就,得益与中国共产党接续奋斗、矢志不渝地推进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着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协调环境法治建设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些经验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第四部分是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未来展望,吕忠梅会长认为:当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的“黄金时代”,应该从推动环境权“入宪”、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形成中国特色“绿色”司法制度体系、提升生态文化素养、讲好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故事等方面不懈努力。吕忠梅会长在致辞和报告中,高度关注浙江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特别提到在她主持的相关研究项目中,观察到浙江省近年来生态环境质量好转与环境执法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双下降同时出现的现象,这是否意味着“浙江的今天就是中国的明天”,值得深入观察、加强研究。吕忠梅会长希望浙江的环境法治同仁们利用有利条件、抓住难得机遇,为美丽浙江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多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第三单元为学术研讨环节,由温州大学欧阳恩钱教授主持。在本次学术研讨环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张纵华副调研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董史统副主任、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潘守一分别做题为《环境资源审判视角下的长三角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长三角区域海洋环境协同治理的路径构建》《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研究》的主发言。

   

在第三单元的与谈互动中,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章诚编辑认为各位专家的发言对当前的环境法要点、难点抓得很准,同时提出司法是重要的保障机制,需要加强司法专门化。浙江工商大学俞香兰副教授认为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不仅有安全部们的职责也有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复查验收、环评机构的监管处罚、自身处罚等职责。加强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有必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统筹管理,比如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统一管理,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制度、环境执法和治理效率一体化,提高公众参与度等。其中公众参与度部分可以更加拓展更多的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监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而公众参与则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可以避免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温州大学曹可亮副教授认为高校教师做研究时难点之一是实证调研的开展,要得到实务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易,年会邀请和接纳大量实务单位的专家参加并作主发言非常好,实务单位专家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来和大家交流,对我们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很有启发。

 

会议第四单元的学术研讨环节由浙江大学百人计划何香柏研究员主持。在本次学术研讨环节绍兴市中院张明法官、遂昌县人民法院张晓珂法官、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沈秋豪、浙江农林大学蒋春华博士分别做题为《从多元到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整合机制探析》《冲突与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索赔主体机制的研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湾长制”的规范建构及制度回应》和《生态人权及其法治保障》的主发言。

 

在第四单元的与谈互动中,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张毅副院长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顺序问题、诉讼范围问题、执行问题,需要我们共商解决的办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李志庭长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基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侧重点不同,有重合也有差别,要积极行使赋予环保组织的磋商权利,以及检察机关的权力。浙江理工大学魏静副教授认为《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但尚有不明确之处。例如,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正在进行中,同一环境损害行为又被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是否需要等待磋商结果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规定》确定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但“修复”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证成是一个难题,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包括法院适用修复责任的裁判标准和环境修复后的执行评判标准。嘉兴学院马存利副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台的动机是民法、环保法、诉讼法无法容纳这个制度,还是为了变革在做准备?矿山的土壤污染修复和其他修复不同,如何修复?是否也要拥有类似美国超级基金法,打通环保市场和金融市场?最后,何香柏研究员作了总结并提出几个引人深思的问题:首先,现在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讨论已成燎原之势,但是生态损害赔偿政策本身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是否有坚实的权利基础是否有足够的讨论?换句话说,我们是否存在过度为不合理的政策辩护之嫌;其次,司法权显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第一顺位的权力。然而,在众多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取行政机关而代之,又有谁来监督行政监管权的规范化运行呢;再次,司法权要监督行政权,然而司法权能否对过于激进的监管权踩急刹车或者是否能对懒惰的监管权进行监督问责呢?

 

           

   

会议第五单元的学术研讨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主持上海律协环资委主任、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吴荣良律师、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朱伟法官、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丁叶莎法官、浙江农林大学陈真亮副教授分别做题为《营商法治环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浙江省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的调查研究》《谁来守护我们的碧海蓝天——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范围及顺位确定为视角》《环境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之图景:从生态之治到生态善治》的主旨发言。

 

 

在第五单元的与谈互动中,嘉兴学院杨华国老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的制度建构进入了整体性顶层设计与整合阶段。环境治理体系以环境行政监管制度为核心,其他制度如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督察等都是围绕核心进行织合。以此观照,可以呈现出现有环境治理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计量大学王勇博士指出,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不够完善,即便借助修法的机会,将该制度予以完善,因其是个舶来品,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如何推动该制度的适用和实效仍然任重道远;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顺位时,应注意该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互补而避免重叠,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第一顺位的原告资格,在理论上不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界分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恐造成法院的不可承受之重。浙江大学博士后莫张勤就前述的主旨发言提出了四个问题:①针对发言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和实践”,听证程序目前实施效果不理想,如何保障听证程序的实施?它的发展趋势有可能成为一个常规程序吗?②刚刚如发言人所说,浙江省遂昌县林权抵押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它是实践先行于法律,那么它在什么范围里是目前政策允许的?或者说实践中可以与不可以的界限在哪里?③发言人从原告主体资格这一角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应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并确定了相应的顺位。第一顺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本身有环境管理的义务,扩大原告资格会是对行政机关义务的减轻吗?④发言人提到目前环境发展的“绿左”、“绿右”、“环境一刀切”现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应如何去平衡?然后,四位发言人分别进行了相应的回应和互动。

   

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农林大学陈真亮副教授主持,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农林大学姜双林教授作年会的总结发言。姜双林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在省法学会的直接指导下,在承办单位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大会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本次会议呈现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主旨报告,干货十足。吕忠梅会长的报告将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作为报告的切入点,在生动回顾我国环境法治的历程轨迹后,深入浅出地阐释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和规律,全面系统总结了中国环境法治的经验,从实现环境权入宪等六个方面对中国环境法治建设作了展望,信息量巨大,是场难得的思想盛宴。吕会长的主旨报告为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对浙江省的地方环境法治建设和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学术交流充分深入。通过三个单元的学术研讨,共有二十多位学者、实务专家和与谈人作了高水平、高质量的报告发言,关于生态环境法治的各种思想在这里相互交流、启迪,让理论研究和生态环境法治实践联系更为紧密,相得益彰。

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承办。来自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温州大学、嘉兴学院等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金茂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天葵律师事务所、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墨西哥国际中心等法律实务界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附件:

 

附件【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综述.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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