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机构介绍  环保学人  学术前沿  学术结晶  研究会专栏  电子期刊  求学浙林  省内立法  法律援助 
新闻动态
 图片新闻 
 本站新闻 
 综合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综合新闻>>正文

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和解
2011-03-01 00:00  

编者 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环保厅出台《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该意见要求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局运用司法手段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该举措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更有利于疏导化解环境纠纷。《意见》对于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协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完善了立案调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先向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意见》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并完善了督促起诉机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有起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对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意见》还将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并提出了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与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2011年春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的居民不再为污染问题而发愁了。就在春节前几天,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和区环保局向环境污染大户家饰佳橱柜厂送达告知函,宣布因该厂认真整改,检察机关对家饰佳橱柜厂污染案终止审查。至此,这起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在事发近三年后,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7年4月,朱某租用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湘店小学的旧址,成立了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家饰佳橱柜厂,主要进行橱柜门板的来料加工及销售。该厂自投产以来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也未在厂区周围配备污水管网等基础环保设施。不仅如此,该厂还将生产环节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农户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并随意排放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有机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为此,居民多次到南湖区环保局反映情况,强烈要求政府对该厂进行查处。 南湖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反映后,于2008年3月对该厂正式进行监察,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及时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2008年12月,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监察时发现该厂拒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008年12月25日,南湖区环保局向该厂送达了《关于要求嘉兴家饰佳橱柜厂另外选址的意见》,建议其另行选址。该厂负责人朱某虽口头答应环保局的建议,但一直按兵不动,我行我素。2009年7月,南湖区检察院和南湖区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精神,联合制定《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南湖区环保局于2009年12月将此案移送至南湖区检察院。 南湖区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进行调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决定支持相关居民对该厂提起诉讼。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检察官对该厂负责人朱某进行法制教育,使他认识到生产经营的违法性,并于同年12月14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0年1月20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搬离现在的厂址,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七星镇镇政府验收确认,倘若不能履行承诺,甘愿接受处罚。 之后,朱某立即按保证书条款履行相关承诺,停止了橱柜面板的生产经营,拆除生产设备,分批遣散员工和清理场地。鉴于朱某认识错误态度诚恳,整改违法行为积极,诉前和解的意愿强烈,赔偿方案使受害居民满意以及在停止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考虑到了企业及员工的后续生存问题等相关情况,南湖区检察院和南湖区环保局于2月9日向朱某送达了终止审查的告知函。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机构介绍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系统安装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