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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环境法治八大期待
2011-03-06 00:00  

又是一个五年的开局之年。在这一年,我们必将迎来更多的挑战、更大的压力;在这一年,我们也必将带着信心和希望前行。

这个崭新的一年,会给我们带来什么?

《刑法》修改带来的是环境犯罪罪名的改变,还是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改变?

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的一年又将何去何从?

环境损害赔偿能否实现立法的突破?环境损害评估能否为环境侵权责任追究破题?

环境税开征是箭在弦上吗?随之而来的会是绿色经济政策的突飞猛进?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1年将有重要进展,“按日计罚”能在今年闯关成功吗?区域联防联控能否入法?

这些是疑问,更是我们心底里的一个个期待。我们期待,这新的一年环境法制建设迈出更大的步伐。

1、环境刑罚成为有力震慑

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一草案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罪。这是罪名之变,更是立法理念之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有望获得通过,环境犯罪的构成条件将做出调整,入罪门槛将大大降低,适用范围将有所扩展。

环境刑罚在打击和震慑环境犯罪方面有着无以比拟的作用。但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不断,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在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中,刑罚远远未能成为震慑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2011年,我们期待,通过《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更严格规定,能真正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管齐下,加密环境违法犯罪的责任追究之网。从《刑法》修改的趋势不难看出,《刑法》在自身调整的过程中与社会发展越来越合拍。在环境污染严重的当下,增强刑罚适用的可操作性,加大刑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无疑是当前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法律的修订完毕,并非终结。如何界定环境严重污染程度?如何让《刑法》中的条文成为环境保护现实中的有力震慑?2011年,追究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我们需要更多的行动。

2、绿色经济政策更加有力

2010年岁末,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财政部提出“十二五”期间财政的发展改革,将开征环境税。另据悉,由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在加紧推进中,有望在2011年公布。

随着环境税开征的步伐加快,2011年的绿色经济政策进展值得我们期待。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推动各项绿色经济政策的实施,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环境行为,以激发企业保护环境的源动力,促使企业自发调整环境行为。

从排污权交易到排污权抵押贷款,各地试水不断;从在个别行业试点到在一些重点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渐成气候;越来越多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被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绿色信贷在各地全面开花……近年来,我国绿色经济政策大踏步向前,实践着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利用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的双赢理念。

虽然有些绿色经济政策还需要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虽然有些绿色经济政策在实践中还会遭遇诸多尴尬,但是实践推动着我们思索,实践推动着我们前行,实践推动着绿色经济政策日趋成熟,实践也让我们看到了市场手段正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其应有的魅力。

2011年,我们期待着愈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国家层面的政策设计,成为助推绿色经济政策的不竭动力;期待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政策得以绿化,成为助推经济结构调整的原生动力。

3、生态补偿立法渐行渐近

2010年4月,《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工作开始启动;2010年下半年,14个部委赴各地调研生态补偿机制;2010年10月,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已全面展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

2011年岁首,《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获得通过,将实施7年多的禁牧封育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此项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补偿和奖励机制。

2011年,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和地方的生态补偿立法将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以法律手段来调整相关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无疑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立法,将各地近年来在生态补偿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从法律上明确各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真正建立起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2011年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做出回答:谁补偿?补偿谁?补多少?怎么补?……而对这些问题的求解也将为我们搭建起生态补偿的法律框架。

我们期待,在新的一年,一部可操作性强的《生态补偿条例》能够真正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我们也期待着,在这一年里,有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能为生态补偿破题。

4按日计罚写入国家立法

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入法无望后,201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讨论中,“按日计罚”写入国家立法的呼声再次高企。

在新的一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有望获得通过。2011年,我们更期待,“按日计罚”能闯关成功,能在国家立法中占据一席之位。

近年来,为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我国重庆、深圳等地方借鉴国外经验,将“按日计罚”写入地方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重庆市施行“按日计罚”后,95%以上企业主动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与污染事件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损失相比,环境违法处罚的数额往往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法律制度设计下,企业往往缺乏停止违法行为的内在动力。“按日计罚”的设立,使法定的行政处罚与企业的违法责任及后果渐成正比,有望实现责罚一致。

“按日计罚”制度写入国家立法,无疑还将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将进一步加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境违法将得不偿失。

从地方立法实践到国家立法路有多远?这项制度能否在我国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在2008年闯关失败后,2011年国家立法的大门能否为它打开?当“按日计罚”摆脱了法理上的纠缠,以活生生的地方立法实践展示了它的威慑力,这些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

5、确立区域联防联控法律地位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到2015年要建立起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环保“十二五”规划体系也明确规定,我国将推进从单一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向区域联合防治转变。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们期待区域联防联控在更大的层面上发挥作用。

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再到广州亚运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成效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验证。总结积累以往成功的经验,2011年,希望可以看到更多地区借助区域联防联控,取得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联防联控规划是形成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长效机制的工具,随着《“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编制指南》的编制完成,我国重点区域“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编制工作也正式启动。

在此基础上,2011年,如何充分发挥区域联防联控规划引导建设、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如何加强非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设?如何发挥区域联动效应?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研究。

在这新的一年,如何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我们期待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我们做出解答。

6、环境公益诉讼畅通无阻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支持环保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最终得以确立。2010年岁末,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的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开审;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从2008年起步到2011年伊始,历经时间与事件的磨砺,已经艰难破冰的环境公益诉讼,由最初的“该不该做?”步入到“该怎样做?”的阶段。

在新的一年,环境公益诉讼将何去何从?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认识趋同的情况下,一套行之有效、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能否在2011年起步?

2011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之路将在探索中逐渐明晰。谁有权为环境和生态代言?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如何分担?谁有资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司法鉴定?在实际操作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仍有太多的待解难题。这些问题的解答也有赖于地方在实践中的创新与思考。

随着《民事诉讼法》即将纳入修订,公益诉讼也已进入全国人大修法的研究范围。2011年,我们期待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能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期待着更多热心环境保护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能畅通无阻地走上公益诉讼的舞台。

我们相信,在新一年里,国家立法和各地的积极探索将给环境公益诉讼带来更多的新意。

7、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制度化

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和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案件,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带进公众的视野。2010年,从全国“两会”代表提出《环境损害赔偿法》立法案,到同年11月致力于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科学化评估的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成立,环境损害赔偿与评估由务虚走向务实。

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损失如何认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以及环境犯罪案件中,环境污染损害如何评估?生态损失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确立?2011年,现实的迫切需要将进一步助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与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有望在操作层面上加快进程。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司法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亟待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制度化。

2011年,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立法与损害评估技术研究双管齐下。

通过立法,将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及制度具体化、系统化,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弥补其损失。同时,以此强化企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手段的支撑。缺失这项基础性工作,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一筹莫展,困扰着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难题将依旧无解。

8、双罚制让违法者付出双重代价

2010年岁末,福建省环保厅就2010年7月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再次开出罚单: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常务副总裁兼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分别处以人民币70余万元、近45万元的罚款。而在此前,紫金矿业因污染事件被处以956万元的罚款。

这几份巨额罚单再次展示了“双罚制”的力度。2011年,我们期待着“双罚制”这把利剑更锋利,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也给肆意违法排污者敲响警钟。

细细分析这几年来的环境污染事故不难发现,一起污染事故的发生,肇事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往往难辞其咎。而仅仅对单位进行处罚,很难让肇事者心存畏惧,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双罚制”在让肇事企业“出血”的同时,也让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肉疼”,将环境违法行为与其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让其为污染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这样的教训会更刻骨铭心。

从200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环境立法率先规定“双罚制”,到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双罚制”在各地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其效果也在实践中得以验证。

2011年,在行政处罚“双罚制”渐成趋势的同时,我们也期待刑事“双罚制”能成为惩处环境犯罪的利器,让更多的个人为其环境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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