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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十大环境新闻
2011-02-25 00:00  

一、墨西哥湾490万桶原油泄漏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漏油事件

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BP)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一座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其底部油井自4月24日起漏油不止,直至9月19日才被成功封堵。据美国政府数据显示,事故共造成原油泄漏490万桶,其中410万桶流入墨西哥湾,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件。

二、匈牙利铝厂废物池毒液泄漏 造成匈牙利最严重生态灾难

10月4日,匈牙利一家铝厂废物池发生泄漏,约100万立方米含有重金属的红色废液淹没了附近多座村庄,流入途经多国的多瑙河,造成9人死亡,150人受伤。这是匈牙利历史上最严重的生态灾难。

三、俄罗斯暴发大面积森林火灾 全球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频发

7月下旬以来,俄罗斯因高温和干旱暴发大面积森林火灾,损失十分惨重。此外,海地等地发生强烈地震,巴基斯坦等地遭遇罕见洪灾,欧美多国遭遇特大暴风雪,中国西南地区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旱……2010年,全球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频率之高、强度之大、范围之广,为历年罕见,促使人类必须认真对待气候变化的事实。

四、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最终宣判 曾使55万人死亡20万人永久残疾

6月7日,印度法院对1984年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做出判决,对7名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最少2年有期徒刑的惩处。此事件迄今已陆续致使超过55万人死于同化学中毒有关的肺癌、肾衰竭、肝病等疾病,20多万博帕尔居民永久残疾。博帕尔毒气泄漏已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

五、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达成新协议 17%陆地10%海域要建立保护区

2010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年。11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规定遗传资源利益分配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并提出了“名古屋目标”,要求“在2020年前,至少要在17%的陆地和包括公海在内10%的海域建立保护区”。

六、坎昆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均衡成果 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问题取得进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11月29日~12月10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大会所达成的《坎昆协议》在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问题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这一折中、平衡与灵活的“均衡成果”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在重建未来气候谈判的信心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七、地中海地区开始强制淘汰危险化学品 《巴塞罗那公约》实施进入新阶段

地中海盆地地区和欧盟的21个国家于6月16日正式启动逐步淘汰危险化学品强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废水所含的危险化学品、用做农药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滴滴涕及其剩余库存,计划在2015年到2019年间执行。各国开始将口头承诺付诸切实行动,标志着《巴塞罗那公约》步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八、9种新增POPs被全球禁用 总禁用量已增加到21种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修正案于8月26日通过生效,对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新POPs实现全球禁用。至此,列入全球禁止生产和使用的POPs数量已增加到21种。

九、全球禁汞限汞进入实质性阶段 有望制定汞污染控制国际公约

关于拟定一项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INC1)6月在瑞典召开,公约谈判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谈判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6月到2013年年初,召开5次会议,制定出关于汞污染控制的国际公约。

十、欧盟未来十年新能源发展战略出台将投资1万亿欧元以满足能源需求

欧盟委员会11月出台新的能源战略文件《能源2020》提出,未来10年将投资1万亿欧元以满足欧盟能源需求,从提高能效、完善统一能源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技术研发和创新、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用得起的能源5个重点领域着手确保欧盟能源供应。

附1:波澜不惊中新潮涌动——2010环境法治事件盘点

2010-12-31 作者:张俊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编者按 :走过这一年,回眸望去,似乎波澜不惊。思索滑过又一个365天,滑过那些离我们或远或近的事件: 从《刑法》修订草案中调整环境犯罪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到《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环境纠纷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赋予环保部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地位,多种法律手段合力惩戒环境违法的信号更加明显; 生态文明不仅仅是先进理念和文明成果,而且首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了刚性保障; 固镇事件虽然以6人停职决定被撤销而告终,但固镇现象凸显的基层执法人员面临的困境却依然存在; 大连的油污与福建的“紫金”事件之后,生态索赔谁来代言?污染责任如何承担? 它们静静地停留在2010年环境法治的一个个路口,或是绚丽的希望,或是黑色的警示,以自己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着今后环境法治进程。

1 环境公益诉讼稳步推进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公益诉讼方面释放出积极信号,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一条便是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同时,各地也在积极实践与创新。2010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即明确了公益诉讼人(原告)的主体资格,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

12月1日,与此配套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给予了明确。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支持环保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确立了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

有专家分析,这已经是“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接近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说法”。而在这一年,昆明等地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创新也在稳步推进中。

从最初的艰难破冰,到现在的稳步推进,我们无疑已经越过了环境公益诉讼该不该做的阶段。

方向既定,剩下的就是行动了。

2 罪名之变彰显刑罚力度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罪,调整了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刑罚适用的可操作性,为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草案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无论是否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以及程度如何,均不影响定罪。

□点评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体现了适度降低环境犯罪构成标准,严密刑事法网、强化打击环境犯罪的思路。在我国当前环境状况日趋恶化、环境违法行为猖獗的背景下,这种修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同时,环境刑罚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作用不容小觑。

3 后督察保障令行禁止

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其中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事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点评

前不久,有媒体曝出,重庆市一家化工企业连续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20多次,累计罚款高达3000余万元,却大部分没有缴纳。企业是边被罚边生产,处罚不停,污染也不停。

环境执法手段少、效力不高、钢性不足,是困扰我国环境执法的一大难题。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促使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的一项新制度。

我们期待着每一项行政处罚都能成为震慑违法的有力武器;我们期待着整而不改、关而不停真正成为历史。

4 固镇事件暴露基层执法困境

2010年5月,因为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3次到当地一家台资企业检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环保局包括正副局长在内的6名环保局干部,被固镇县政府以“影响招商”为由集体停职。

经媒体披露后,6月中旬,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保厅及蚌埠市委、市政府对此事展开了详细调查。6月19日,固镇县撤销了对这6人的集体停职处罚决定,并做出了整改通报。

固镇县承认存在法规意识不强、对此事处置失误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相关单位“调查不细、失之草率”,对环保局6名同志停职处理是明显错误的。

□点评

环境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本是履行其职责,既没有“吃拿卡要”,也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却被公然“另类追责”而集体停职。

固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因为它绝非个案,而颇具典型意义,是基层执法饱受“地方保护”干扰的一个代表和缩影。

它深刻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矛盾,表明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校正唯GDP至上政绩观的紧迫性。

5 生态文明首度地方立法

2010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通过立法程序,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条例》创造性地做出了一些有特色、有新意的规定。

《条例》抓住影响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虚实结合地进行了规范,特别注意解决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共性问题。

《条例》对各级政府做出要求:确定贵阳市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发展目标。对废止、中止此发展目标的,或对此目标进行重大变更的,将对相关负责人从重问责,直至免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特别提出实行“区域限批”制度,还对经营者及个人行为予以规范。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就是着眼全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适应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促进、规范、保障和引导作用。

□点评

生态文明的建设与普及需要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环境立法,作为连接文明与法律的桥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社会来说,单纯依靠环保民间组织和学界呼吁,或者依靠生态道德规范和倡导,其社会效果远远不像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来得有效。

法律可以对先进理念和文明成果起到保障作用,生态文明理念要被全社会所接受并转化为日常行为方式,就要用法律形式予以固定。

6 环境侵权有明确说法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有4个条款,涉及到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分配、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等核心问题。

如其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4条所规范的内容,较《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更加具体、明确,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更便于环境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

□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对保护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纠纷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层级,有利于破解长期困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污染责任说不清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环境维权的障碍,使受害者有望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的进一步明晰,使民事赔偿将成为污染企业不可回避的责任,环境民事责任追究迈出了重要一步。

7 紫金瞒报催生信息披露新规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约9100立方米污水部分进入汀江,导致汀江污染,造成1890吨鱼类死亡。在瞒报事故9天后,紫金矿业直至7月12日才发布公告,并称污染事件的原因为降雨和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

7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和福建省环保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系列人为错误所导致。随后,紫金矿业副总裁因污染事件被刑事拘留,上杭县县长因污染案停职。

9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9月26日,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下达956.313万元的处罚通知。

12月27日,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董事邹来昌分别收到福建省环保厅下发的70.5997万元和44.9768万元罚单。

□点评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后,当地企业和政府以怕造成“公众恐慌”为名选择了瞒报,其后果是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更严重的损害,给下游民众的健康造成了更大威胁。

环境保护部随后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做了专门规定。

从对紫金矿业瞒报的个案处理,推动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亡羊补牢,时犹未晚。

8 地方政府代民告企业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广东省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共造成22人死亡。

经调查,这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10月9日,广东省信宜市政府一纸诉状,把在当地开矿的紫金矿业两家子公司告上法庭。信宜市政府诉称,两家公司给信宜市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万元,超出此金额的损失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12月28日,紫金矿业公司公告称:“为帮助信宜紫金银岩锡矿矿区下游受灾人民的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公司决定向信宜市民政局捐赠5000万元。”

□点评

在以往类似事件中,政府往往与企业坐在一条板凳上,代企业对受害群众进行赔偿或补偿,而生态的恢复更“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而在此案中,政府不但没有抑制公众的利益诉求,而是以原告身份,代表了受害的公众和当地受损失的资源等利益,把可能为当地带来极大经济利益的企业告上了法庭。

信宜市政府提起的这起诉讼应引起深思:政府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为谁代言?

我们期待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越来越多的政府能站出来,为受损的群众和生态索赔。而政府环境责任的回归,于民是幸事。

本版稿件由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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