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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序言)
2008-12-16 00:00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

序 言

徐祥民

多年来从事环境法学理论研究获得的体会之一是,学习环境法、研究环境法学必从国际环境法开始。因为是体会,原本说不出什么理由来。日子久了,学者的究问习惯终于催促我尝试回答其中的缘由。不过,我今天的回答仍然只能是体会式的,这或许是因为“从国际环境法开始”的判断毕竟来自体会。

对通过环境媒介的侵权行为(英文中的nuisance、trespass等)及相关问题的关注曾经是推动环境法产生的重要力量。然而这股力量却无法像有力地推动人们去关心环境问题那样有力地保证环境法制建设走向正确的轨道。这是因为,沿着侵权——赔偿的路线展开的思考和制度建设只能在侵权人、被侵害主体、权利、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救济等这个狭小的圈子里兜来兜去,或者再给侵权人(一般都是给社会造福的企业主)的行为一个“社会正当性”的护身符,并据此展开社会利益(包括更多的工业制品带来的社会福利等文明成果)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利益平衡,说服受害人接受“必要的”牺牲,或者抬高“忍受限度”。这样的思考再周密,其视野也只在于环境行为人(诸如燃煤电厂等企业)和受环境行为影响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即使出于调整这两者之间关系的需要而在环境媒介上作某些文章,比如以一定的媒介质量作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的盾牌,也无法为根本解决环境问题,为人类享受优美环境提供具有根本保障意义的办法。这样的制度建设再完善,其效力范围也只在于对环境行为人与环境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即使为了这个调整的使命而划定某种环境标准,这样的标准对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也不是有效药方。这是因为,以具体的人为判断标准的标准无法保证人类环境的根本好转,因为具体的人的利益这种推动力无法造就那事关千秋万代的环境保障体系。

环境,已经发生了严重问题的环境,同时也就是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作为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环境,在本质上是属于人类整体的,而不是属于人类个体的,只要研究者的眼光还停留在人类个体的利益上,这个研究者就难以发现环境问题的本质,从而也就难以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正面的有价值的意见。

毫无疑问,国际环境法的知识系统比国内环境法更容易让研习者突破个人利益这个传统法学固守的营垒,摆脱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思维的套路。环境法学研究需要研究者把视野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分割,从微观的权利义务关系领域扩展到人类共同利益。国际环境法有利于帮助研习者形成与人类环境相适应的全球视野。本书涉及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等所具有的超个体利益的特点就能让研究者不自觉地扩展视野、提高境界。

我是在上述体会的影响上对国际环境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我所着力开展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也要求我更多地关注国际环境法,从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中获得理论突破所需要的方法论等方面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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