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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荣:法律学学门成就评估报告
2012-01-05 00:00  

法律学学门成就评估报告

报告人:叶俊荣

来源:《清华法学: 二十世纪汉语文明法学与法学家研究专号》

一.前言

法学在台湾的发展,一直扮演者两个相互作用的功能。在一方面,法学与现实国家社会发展需求的紧密联结,彰显其应用科学的特性。由于法规范必须真实社会中才能发挥功能,因此法学的第一个重要课题便是如何使得真实生活世界中的法规范能够充分并适当的发挥其「定纷止争」或「经世济民」的功能。就这一层意义而言,检证法学成就的标准便是法学是否能够支持满足社会需求的法规范的形成、作用及演进?也就是,法学是否能够促成现实生活中所需求的法规范(包括立法、司法甚至行政等),透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逐渐形成、作用及随时演进,来有效规制国家权力运作、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增进公共福祉,进而促成整体国家社会发展。

在另一方面,法学与所有其他学科相同,都面临其作为一门学术领域,如何在学术理论层次,不断透过研究方法的讲究,寻求研究成果在质与量的延申与突破,以促进学术卓越与精进的课题。在这一个层次上,检验法律学门成就的标准主要是我国法学是否在论证的严谨度与方法论的创新上有所建树。什么是「比较有学术性」的法学,并不是本报告要回答(也还无力回答)的问题,在此我们只能透过描述国内法学社群的互动与法学议题的变化来勾勒我国法学的学术发展。当然,将法学分为应用与学术两个层次,绝不表示这两个面向应该相互独立。事实上,法学作为规范科学,其问题意识往往来自真实社会的需求,学术成果也不断回馈到真实社会。如此划分,毋宁是基于说理上的便利。

从应用与学术两方面来看法律学门过去的成果,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必需在五十年来台湾的发展历程与转型脉络中探寻。由此方可以看出法学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通性与特殊性。

在台湾过去五十年的发展脉络中,法律系统历经了多种形貌,包括主政者用来控制社会的工具、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及定纷止争的标竿、以及确保公共决策理性形成的制约等等。而相对于法律系统的社会机能,法学的发展也呈现多元面向,包括体系建构与维护、价值的形成与引导以及公共政策与制度内涵的形塑与发展。法律学门在台湾的演变与发展,可以说是法律系统与法学形貌递移轨迹。简单的说,台湾法律系统的发展,乃是主政者用来控制社会的工具递移至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及定纷止争的标竿,再逐渐强化确保公共决策理性形成的制约的过程。而相对的,法学的发展,也是从体系建构与维护递移到价值的形成与引导,并逐渐强化公共政策与制度内涵的形塑与发展的过程。

二.发展现况

(一)三个学术世代的传承与递移

台湾法学的成果检视,可从法学社群的世代演变切入。台湾五十年来的法学社群可以分为三个世代,目前第一世代大都已凋零,第二世代与第三世代共同成为当今法学社群的主轴。大体而言,第一世代的法学社群指战后原受日本法学教育或从事司法实务的台籍人士加上大陆来台法学人士而言。此一世代肩负中台(日)法学文化融合及法律制度肇建的使命,学术研究偏向法律概念的引进、建立及体系的初构,概念法学与法律注释盛行。因此,少有批注的教科书、或短篇概念诠释的文章,成为研究成果的主轴。许多实务界的司法人员,也成为重要的法学教育人员。梅仲协、王伯琦、史尚宽、林纪东、戴炎辉、韩忠谟、蔡章麟、洪逊欣、钱国成、姚瑞光、李模、陈朴生等乃是典型的代表人物。而偏向英美法教学的吕光、桂裕等,则在另一发展轨道上作育人才。

如果第一代的法律社群生长于战乱与政权更迭,那么第二代的法律学者则大都生成于威权统制之下。第二代的法律社群大都于民国四O年代末期或五O年代初期自台湾的法律学系毕业,有机会出国留学,并大都学成回国投入教职。由于当时出国机会及奖学金的分布取向,大部分都留学德国,少部分留学奥国、法国、或日本、美国。第二代法律社群接受较完整的法学教育,在研究方法上发展出台湾本土案例研究,虽仍以撰写教科书为职志,但法学文章已愈发扎实,批注严谨性大增,并大量引进国外(尤其德国)法学学理,进一步构筑并维护法学体系。由于时处戒严与威权统治时期,就法律学门而言,较不涉政治性的民事法以及作为统制所必要的刑事法,仍是发展的主流。民法的王泽鉴、刑法的蔡墩铭乃是引导学术潮流的重要人物。民事法、刑事法在台湾的体系大备,以及实务与学理的结合,都是此一阶段学者的重大贡献。虽然整体研究仍然偏向法律体系的建立与诠释,但此一基础建设甚至已深深影响对岸中国的法制发展。然而,尽管如此,宪法、行政法在少数人的努力下仍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翁岳生、城仲模、吴庚、廖义男、李鸿禧都是主要人物。

第三世代的法学社群,乃是于一九八O年代中期以后自国外留学返国投入各大学与学术机构的法学研究者。相对于前两个世代,第三世代的学术研究历程与台湾民主化相当,在一方面坐享先人开创自由研究环境的果实,另一方面也投身改革与体制重建的重任。此一阶段的法学发展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特别大。在一方面,由于经济的持续成长以及社会问题在政治解严后的大量呈现,许多传统法学延申的专业研究领域不断出现,包括知识产权、财税、国际金融、土地、环境、社会福利、劳工、医疗、信息等,造成法学研究内涵大规模的延伸,并大幅强化法学「应用」的层面。在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世代的法学社群在国外接受更新、共多元的研究方法,留学国取向也较为平均,不再以德、日为绝对主流,造成运用其他学门研究方法的趋势,包括法律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公共抉择理论等,使法学与其他学门整合的可能性大增。此时,法学著作以教科书为主的趋势已逐渐被打破,专论渐多,法学期刊所刊载的文章也日渐专门化,学术性的要求日益攀升,在外在因素促动与内在反省之下,法学期刊的审稿制度也已逐渐在建立中。由于法学研究者的数目仍然有限,在研究范围一时大幅放大下,基础学科的研究反而有失血的疑虑。

在另一方面,由于外在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学者研究取向的转变,法学者申请研究计划或接受委托进行专题研究的数目日益成长。许多重要的法案,其原始版本都出自法学者的研议与草拟,举其要者包括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科学技术基本法等等。这些研究往往能切合立法与政策上实际需求,藉法学研究持续支持司法、行政及立法实务。

(二)法学发展的动向

从上述三个法学世代的传承与递移,可以进一步归纳出当前台湾法学发展上的动向:

1.司法论转向立法论

在民主化的脚步迈开之后,法律的形成取得更多代议民主的正当性,国家社会对法律系统的需求也从单纯法律解释的司法论扩张到形塑法律内容的立法的立法论证。这样的演变也造成法学研究的转向。在早期阶段,台湾法学研究的重点在于法释义学,基本上就是如何解释法律条文的问题。法学者的心力主要投注在对法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当的运用在实际案件中。法释义学的工夫,虽然一直是法学的基础,但近来法学已摆脱以既有法规作为权威前提的消极心态,进一步拓展至立法论的范畴,亦即如何设计出妥适的法规范。

2.领域扩张

正如社会的分殊多样化,法学在近年来也快速的扩张研究领域。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中出现了更多样的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学扩展关怀的领域。以往被认为应该由科技学者、技术官僚决定的专门领域事项,法学者都开始认知到,即使是这些事项仍然需求着法规范来形成秩序。因此,这些领域也被纳入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领域的分类,代表的是规范主体或规范行为的不同,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同会型塑出该法规范不同的运作逻辑。举例来说,民法基本上规定的是两个私人间的关系,因此整个民法的建制精神会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愿」与「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但是,行政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或国家与人民的行为,因此自由意志便不是规范的基础预设,而是「依法行政」或「人民权利的保护」。正因为面临多样的课题,传统法学分为民、刑、诉讼法、行政法等领域及其代表的规范基本逻辑已经不足以统摄现实社会问题的全貌。因此,法学开始对各个不同领域进行更专精而深入的研究,而呈现了法学界对各个特别法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社会福利法、证券交易法、国土规划法、财税法、商务仲裁法、环境法、国际金融法、银行法、公平交易法、工程法、医疗法等等均是。

3.理论的深化

在法释义学为主的学术阶段,法学者的一般印象是应用科学不断冲击着法学的发展,即使是在释义学的传统上,国内法学也更进一步地深化法学的运用层次。对法律的解释不在限于求其文字理解的统一,法学者更有能力超越表面意义,能够掌握法规条文(尤其当这些法规往往是继受而来时)背后的整体制度意涵。此外,对法律的解释不只是对个别文本的厘清,而努力在方法论上加强,使得法律解释逐渐发展出可检证、有体系的可操作模型(例如民法上请求权基础的论证、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刑法三阶说与两阶说、行政法上的单层次或多层次分析方法等等)。

4.从外国法制度的引进到发展自己的学说

我国的成文法典大多继受德、日、美等国,面对外来法制,法学初期的研究目标集中在正确的「翻译」外国法律条文、正确的理解学习外国法学说。法学者多以引用外国学说、立法例为论述最重要的左证。尤其在法学社群规模较小的时期,甚至整个法学界对某议题的认识往往系于个别留学生片片断断引介回来的知识。

当法学界研究容量逐渐加大,一方面对国外学说的了解更加全面,而不至于囿于少数有机会被引进国内的学说。另一方面,随着法律适用于真实社会的过程,法学也从中汲取经验回馈,在法规范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了解国外法制学说在本国社会的局限性,进而开始发展自己的问题意识并思考解决之道(至少会对外国法制学说不再全盘接受)。例如,因为我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在宪法学的思考上,学界便进一步企图提出台湾本身的宪政思考。

5.其他学门的引进与整合

即使同列于社会科学,法学与经济、政治、社会等经验科学仍有基本差异。一般社会科学重点在于「说明」与「描述」,法学则涉及了规范性的评价。独立的逻辑再加上法规范在现代社会中成为权威的来源,使得法学(不论是在法实务或法理论)常误认凭己身内在逻辑即可自我满足,而自绝于与其他部门的对话,造成了法学的封闭与缺乏和外界的互动。

当法学的课题是对整体社会进行规范性思考,而社会中各次系统快速地灌注各种议题到法律系统,自我封闭的法学已经呈现无法掌握多样化社会的窘境。了解「纯法学」的不足,国内法学界已积极的展开与其他学门的对话。这种对话大概可从三个面向来描述。首先,法学经由向与规范对象相关的学科学习来补强相关规范的可行性,例如信息法、工程法等规范研究与相关科技发展的相配合;侦查科技的进步也反应在刑事法政策上;少年福利法则体现了心理学、社会学上所主张之青少年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另外,经由与其他学科的对话,法学也完备且更精致化自身的规范概念,如心理学上对人类心里状态的研究便影响刑法学上对行为的理解,政治学上对政治行为的描述则深深影响了宪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的思考。经济学上的效率与交易成本等概念,也深深影响法规范的诠释与形成。最后,法学也藉由其他学科进一步反思「法」本身(包括规范的意义、正当性来源、与道德的关系、与权力机制的关系,甚至法规范的哲学基础)等等。

6.大型或整合型研究

历年来,法律学门所进行的大规模整合型研究并不多,少数几个都是由国科会所支助。最早的是民国五十二年开始的德国与瑞士民法的译注。此一学术工程由第一代精英学者梅仲协、戴炎辉、蔡章麟、洪逊欣、韩忠谟共同进行,在一方面表现出当时学术研究的重心,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对德国法典的重视。接着,民国六十一年开始,法学界又进行了最高法院判决整编工程,共整编自民国三十九年起近二十年的重要裁判,累积达四十二巨册,使国内的案例研究奠定基础。此一研究彰显出法学研究本土取向的开端。在沉寂好一阵子之后,法学界才又开始作法律的注释,包括民法、刑法及商事法。法律的注释进一步将法院判决、法条及学说结合,彰显当前法规范的实况,进一步推进法学的本土化。最近,则又有一波司法判决的研究。虽然此等研究大都集中在行政法院的判决,但不论在议题选择上或方法上,都相当具有时代性。

从上述几个大型研究,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议题的递移现象。从外国法典的「翻译」,到本国判决的「整编」,到本国法条的「注释」,到本国判决的「研究」,愈来愈具有学术加值。

(三)资源条件

如果上述是法律学门在国家社会变迁与需求下的「产出」的话,那么法律学门的投入又是如何呢?法律学门必须支持一个庞大的司法系统运作背后所需的理论建构与人员养成,行政系统或立法系统也与法律学门的产出息息相关。而工商业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相当殷切。但是,国家对法律学门的资源投入却是相当有限。这可从公部门的直接投入与对市场机制的压抑两方面来说明。

首先,法律学门被定位为「社会科学」,不论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或楼地板面积的比例上,依教育部的明文规定,平均比理工科系来得低。在教育预算紧缩的政策下,连期刊、书籍采购预算也难逃删减命运。重大仪器采购预算,几乎从来没有社会科学学门的分。其次,在市场机制之下,本来经费自筹的政策下,法律学门具有相对优势,但是大学校方对校友捐款,却多有统收的限制,阻却法律学系大张旗鼓对校友募款的动机。法学被归为一般社会科学,法律学系未能充分展现其professional schools的特色,相关资源条件非但没有较为优厚,反而相当不利。相对于其他理工医农学门,法律学门是苦过来的,也已经穷习惯了! 这种情状直到最近来有些微的改变。

(四)相对特色

不论就投入或产出,法律学门在台湾当今的发展,与国家发展的历程息息相关。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相对于自然工程医学逐渐被赋予其重要性之余,在大学自治的趋势下,也不断受到主流学术社群所认同价值的挑战,大者包括学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争辩,小者包括SSCI的定位等。固然,此为社会科学的共同问题,但法律学门在学界整体作检讨与转型之际,也必须探讨其与其他学门的共通性与特异性,方能在一方面获得合理的对应,在另一方面也能自我检讨而有所精进。

在台湾,法律学门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学门,有以下几个特色。首先,法律学门背后有一个庞大的司法部门仰赖法学研究成果与法学教育的持续支持,即令是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也对法律学门的产出需求殷切。就此而言,法学研究的实务取向浓厚,大部分的法学研究课题往往必须在国家体制内形塑,学术研究的国际平行或国际同步,在先天上有其限制。

其次,法学研究在发展历程上曾受威权时期的压抑,在社会变迁后则需求面充分彰显,法学社群面对快速变化的需求面,往往造成调适方向与态度与方向上的典范递移作用,内部整合与共识形成的压力颇大。

最后,当代法律制度与理念大半来自西方,台湾法制与学理继受的结果,造成德、日、美等多元典范并存的现象。社会科学各学门中,很少像法律学术社群大量引用德文资料者。这种学习典范的高度岐异,在一方面增加比较制度的优势,但在转型社会的动态中,也造成共识形成以及法律社群与其他学门共同合作或对话上的额外障碍。

三﹑面临挑战

虽然在社会科学里,法律学门的重要性不断被肯定,法律学系也成为热门科系,但当前法律学门仍面临不少挑战,有待社群与各界共同关心。

(一)社群论辩文化的缺乏

相对于其他学门,法学社群在台湾社会中,乃是相对封闭的族群。法学社群讲共通的术语,运用共通的推理,甚至一反整体社会主流地以德国法制为师。在学术研究上,法律学门恐怕也是其他领域学人最难「穿透」的学门。然而,在这相对封闭的系统里,却相对地缺乏学术互动与论辩的文化。由于法学含盖面广,各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不多,相互之间的区隔也很大,往往学术论著的讨论与互动不多,在互相尊重之余,影响学术论辩文化与检证机能的形成。唯一稍具论辩规模的是由邱联恭教授等所组成的民事诉讼法研讨团体。尤有甚者,由于个别差异过大,学术标准难以建立,造成学术的「赏罚」难以分明,学人对于学术性的了解仍然南辕北辙。

(二)殖民法学与考试取向的摆脱

直到今日,台湾法学界仍充斥着片面引介国外法理的现象,造成本土研究与比较法学不分的现象。事实上,台湾根本找不到真正的比较法学,因为大部分的议题讨论都在作跨国引介。因此,如何终结殖民法学的心态与实践,将国外学理制度的引介导入纯粹的比较法学,将有助于法学根基的扩植。此外,由于考试制度的扭曲,直到今日台湾法学仍存有浓厚的科举观念。考试影响教学,甚至影响学术研究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如何合理区隔法学教育与考试,乃是既持续又难解的难题。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摆荡

在殖民法学的限制下,台湾法学面临既不够本土化也不够国际化的问题。在一方面,真正以本土的现实法规范(living law)着眼的研究仍然相当有限,相关的实证研究更是欠缺。在另一方面,台湾法学研究也少与国际社会有所对话或衔接。法学论著投稿国外主要期刊者少之又少。如何在一方面从所在社会中产生切实的问题意识,在另一方面避免自我封闭,提升与国际学术社会的对话,乃是法学社群应共同努力的目标。

(四)学术与实务关系的厘清

法学必然也应该支持法律实务,但是,也许是因为目前实务上对学术支持的需求太大,使得法学界绝大多数的心力仍然放在协助实务(尤其是司法实务)上,使得法学本身对学术、理论深化的速度迟缓,削弱前瞻性的引领功能。在另一方面,学术与实务的对话仍然相当有限,政府机关法律人才比率较低,也影响法学理论在政府施政上的运用。

(五)缺乏学术成就评价机制

随着国家机器对学术发展的逐渐「松绑」,在学术自治呼声愈高的同时,各学门间对适当之学术成就评价机制的需求也就愈强烈,这已经具体的表现在各大专院校及学术单位的人员进用、升迁过程中,以及各种学术奖项的颁发上。

但是观察法学社群,却会发现客观的评价机制一直无法建立。甚至,常常有时是以「资深」、「习惯」甚至「服务学校」等与学术成就不直接相关的因素来代替学术评价。

法律学门缺乏学术成就评价机制的现象,可以从国科会今年进行的「法律学门期刊评比与学术标准之研议」计划的结果报告中得到印证。

学术期刊是学者发表研究成果最重要的场所,因此,学术期刊往往是学者研究水平的重要评价标准;进而一个学门学术期刊的发展情况正可以作为我们观察该学门是否对学术有适当评价途径的窗口。然而,上述法学期刊评比计划的结果却正显示出,国内法律学门成就学术评价机制的不足。

该计划的调查过程中显示了:

1.期刊编辑严谨度普遍低落

大部分法学期刊呈现出编辑体例不一致、出版时间不固定、对引注格式未加要求等编辑严谨度十分低落的现象。

2.国内学者不引用本国的论文

该计划在调查被引用次数时,发现了令人惊讶的现象-国内学者在撰写论文时竟然殊少引用本国相关的文献资料。

这种被引用次数很低并不是因为国内学者写论文时都不引注,相反的,随着国内法学学术水平的日渐提高,学者在写论文时引注有日渐增多、严谨的现象;有趣的是,在众多的引注中,鲜少看到引用我国文献者。而此现象的症结点应该是在于国内的法学社群间并没有互动的习惯,也就是学者间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并不关心。

3.审稿制度与退稿制度普遍未建立

审稿及伴随其会产生的退稿是维持一份期刊学术质量最重要的的机制。但是这两项重要的机制在国内法律期刊中却似乎未扮演重要角色。调查显示,法学期刊的审稿制度宽严不一,除了少数有外审制度外,绝大多数并没有足够客观的审稿程序。在退稿率上,国内竟没有任何法律期刊已经有正式的退稿率统计。根据实际的调查,各法律期刊的退稿率都非常低,几乎可以说是「稿件原则上都会刊登,不刊登是例外」。

因此,在该计划最后得出的评比报告中,被列为「值得信赖」等级,也就是该期刊可以作为评断学术标准的期刊只有台大法学论丛一种。大多数学校刊物都被列在「可为参考」的等级,也就是表示这些刊物所刊登的文章水平并不够整齐。至于,大多数一般民间出版的的法学刊物则都被列为不适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不建议参考」与「无鉴别力」的等级。

这份报告相当程度的表现出我国法律学界未建立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的沈痾。缺乏客观评价机制使得优秀的学者未能得到适当的鼓励,因而会严重影响整体法学的进步,这应是现今法学界必须尽速解决改善的问题。

四﹑展望

(一)法学教育的兴革工程

由于社会的高度需求,传统的法学士班未必能训练出合乎时代需求的法律人才。继东吴硕乙班及政大学士后法学班后,台大也即将成立法律学院,并往学士后法学教育发展,此一法学教育的改造工程,将影响未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法律系统的社会角色与功能定位。然而,目前并非每个法律系所都有共同的看法,法学教育是否应随时间的经过全盘转型为学士后,也缺乏共识。但是,由于台大与几个主要大学的投入,未来仍有随实际实施经验而逐渐强化转型的可能。

(二)法律系统的自我再反省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呼声愈来愈高,台湾在自由化与去威权化之后,去不当的政治或行政干预,仍成为司法界的重要话题,许多改革涉及「圈外」高层的支持,但也涉及「圈内」人的认知与魄力。事实上,法律系统不再只立于「规范者」、「裁决者」的上位姿态,也开始反省法律部门本身是否扮演好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的确,面临社会上普遍对司法不信任,司法系统在快速转变的社会中却显得颟顸保守,种种危机都使得法律人深切体认改革司法(法律系统)的急切需要,而成为法学未来的重要议题。这些「改革」的背后,需要法律社群的深切反省,也需要一连串的实证研究作支持,并与其他学门合作推动。

在实务运作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历时十余年,「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也已经陆续完成研拟与送审。法学界将面临这些新诉讼体制施行后,如何协助实务界适应与运用这些堪称是相当进步的法律。另外,继东吴、政大之后,台大也将成立学士后法律研究所;以及各新兴学校纷纷成立法律相关科系,这代表的是作为法律人才养成机构的学校也开始调整、思考法学的训练与培养过程的应有的走向。进一步即将考验法律界的是,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的培训、选任过程应该如何调整,以及「法官法」的制定、检察官制度的调整,来使得法律人的功能更能得到发挥。最后,法学必须不断自问、探索的是:规范的意义、规范的功能、规范正当性来源等这种哲学性的反思,这表示我们在法理学的研究上仍有许多发展的空间。

(三)响应国际社会

在今日信息化世界中,已经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再自身于国际社会之外,尤其台湾是个蕞尔小岛,唯有踏入国际舞台才能找到生存发展的空间。在进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严重的内国法秩序与国际法秩序调和的问题。最明显且迫切的是国际经贸相关法令的脱节,例如要加入WTO必须修改我国众多经贸法规并建立自由经济秩序;另外,面临国际环境议题,无论是物种保育与生物多样性、有害气体管制、毒性化学物质的运送等等也都亟待修、立法工作;即便在非经济层面,我国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人权议题的研究与合作将也都等待法学界的参与。

除了内国法秩序的配合外,在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发现,身为世界公民,台湾法学界对美、德、日以外国家的法制了解太少。除了现今最常被提及的对中国的法规了解的现实需求,我们对于关系密切的东南亚地区等邻近国家的法制也是处于空白阶段。而这些国家却是真正与我们利益攸切相关,祸福与共的「邻国」,法学界必须将关心焦点重新移转至台湾的周遭,来协助台湾进行与周边国家的互动。

(四)因应社会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台湾社会结构的确面临快速的转型与发展压力。法律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支持协助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对经济发展所带来之负面影响的关怀,使社会能够均衡且健全的发展。

台湾面临转型压力与国际竞争,必须在内部做体质的调整以加强竞争力,而体质调整相当重要的一环正是法律系统的配合。经济自由化的要求下,金融法规面临全面翻修检讨;新型态的经济型式,如BOT的营建方式,需要相对应的裁决规范;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信息、智能财产等权利的保护也等待健全的法规范来落实。在消极方面,如公平交易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持;金融股汇市监督系统的健全与落实;甚至重大金融犯罪的防治,也都需求法律系统介入从事防弊的工作。

追求经济成长之外,法律必须付出同等(甚至更多)的关怀在这个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所以,对于劳工权益的保护、环境生态的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与农业等产业政策,都是法学界长久以来不够重视,在未来却必须积极参与关怀的课题。

(五)正视本土社会

我国法体系,以「外来」法律的姿态,在台湾生根成长五十余年,在适用过程中,法学者逐渐认知到从外国学习来的法体制适用于本土真实社会中的局限性。而长期以来,法学者习于引介国外学理,但对本土法律实践面的现况调查,或法律史的考证,都少有耕耘。例如,乡镇调解委员会的实际运作及评断、商务仲裁的实施成效调查、政府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现实样态调查、诉愿制度的实施成效、国人法律观的演变、政府官员法治观念的演变等等均是。近来在此方面虽然风气已稍开,但仍是未来相当值得努力的方向。

(六)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再厘清

随着民主化的浪潮,在八○年代至九○年激烈的政治、社会抗争运动后,法学必须与国家社会一同省思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从政府内部来看,最先面临的是政府内部组织改革的工程,这主要包括了权力分立的宪政设计、地方自治制度,以至于机关组织调整、公务员法制的设计。政府运作的合理化规范,包括公法学界长久以来推动的行政程序法与信息公开法,仍应持续研究并关怀其走向。

在与人民关系方面,对于基本人民权利的保障,在被国家忽视几乎长达四十年之后(即指戒严之前的威权统治时期),法学界(尤以司法院大法官成就最卓著)已积极思考并发出建言,确立法律最原初的功能:保障人民权益。虽然经过近年的努力,在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保障、与两性平等多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但是,随着国家机器的愈渐庞大、政府介入面向的拓展,权利与权利间或利益与利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大增,如何更精致深入的掌握基本权利的意涵与功能,却是法学尚未完成的课题。

此外,福利国家的兴起使得现代国家面临更大的挑战,法学也同时产生法典范的移转。从全民健保、劳动基准、少年福利、身心障碍者福利到研拟中的失业保险、老人年金制度,各项庞大的国家任务的实现运作,都还有待法学界在制度层面深入探讨。

(七)统合多元社会

台湾已经进入多元社会,传统的规范(道德伦理、家族等)已经无法应付多元的价值与无所不在的利益冲突。这时候,就要依赖相对中立的法律制度来维持一个最低度的秩序。如何深化与巩固得来不易的民主制度,如何确保表达自由来实现多元意见的并立,以及如何维持中立而为人信赖的司法裁决制度。这将是二十一世纪台湾法学,要深层思考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苏永钦,台湾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学的发展,刊于「当代法学名家论文集」,法学丛刊社印行 (1996)

2.叶俊荣,法治斌,法律学门期刊评比与学术标准的研议,国科会委托研究报告 (NSC 87-2418H-002-014)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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