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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火生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学维度———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和人
2009-04-24 00:00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学维度

———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和人本导向

陶火生

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多元化主体性要求主要是对人的实践方式进行生态控制。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以人的生态性存在为人性预设,人的生态性存在意味着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的统一成为了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的人性根源。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导性价值指向就在于人本导向,即以人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和归宿。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人本导向

作为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这里提出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学维度,即主体性要求、人性预设以及人本导向的立体审视架构。所谓主体性要求,即承担和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责任的实践主体应当如何通过认识和实践方式的转变以使得社会发展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之所以可能必然要以某种作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在动力的人性预设为基础,并且只有立足于这一生态人性预设,凸显生态向度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才能切实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性要求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关键在于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并通过有着蕴含了生态意识的人才能真正实现,人是什么样的,社会架构的建设就会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路径。

之所以要强调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因为现存的问题在于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甚至严重缺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德性自律和理性自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定者的生态意识状况会决定社会的整体性发展路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博弈选择会在具体的环境事件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值得关注;尤其是,生态文明的当代建设和对现代工业文明的批判性反思需要人们针对自己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重新调整自己的实践方式和实践观念。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通过人的认识和实践方式的根本转变才能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可能变成现实,如果仍然沿袭不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的旧的发展方式——例如粗放型的大量开采、大量生产、大量浪费的生产方式;用过即扔、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那么,正如发展问题专家英格尔斯评价现代化进程时所强调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1 ] ( P4)。没有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意识和与之相应的生态实践,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难以切实持续。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呈现为多元化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主体不仅归结于技术性实践主体,更主要归结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主体。换言之,如果把主体从个人推广到群体和组织层面,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二分为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在这里,执行主体包括宏观政策层面的行政执行者和微观操作层面的技术执行者;而参与主体则具有广泛的外延,即所有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以及全体主体。具体而言,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行为不仅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应该是市场的主体行为,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行为。技术性的处理——如制定新发展模式的规划纲要——是进行环境修复和生态建设;而生态主义的普遍性理念则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成为生产过程的拾荒者和日常生活的保洁员。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仅是技术人员和行政主体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成为一个生态主义者。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也是全体主体性、群体主体性和个体主体性要求的统一。全体主体性要求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在关乎社会发展如何具有生态持续性方面做出宏观的发展战略选择。群体整体性要求各个区域的生态化建设中人的主体性如何合理、有效的实现,从而推动区域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个体整体性要求日常生活和生成过程中的每一个人能够切实地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态。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宏观的全体主体性、中观的群体主体性和微观的个体主体性是辩证统一的,这种统一指向了社会发展的宏观架构和微观日常生活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性统一。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以建设和参与者的认识和实践方式的转变来实现的,这种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观念性层面来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须要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中逐渐形成深层生态意识,人是生态系统的成员,人的社会性、社会化的人类必然以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的先在性为基本的物质性前提;人要持续地生存和发展,必然需要稳定、平衡的良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形成具有自在的地质周期以及环境对于人类废弃物的降解功能受到环境承载力的决定,因此,生态成本必须纳入经济成本分析;人与自然的本体性和价值性的一致规定了人的活动具有客观的生态制约性,对这种生态受制性的认识程度标志了生态意识的认识能力,生态意识的深化推动认识的理性自觉性和德性自律性;人对生态环境的德性自律要求人的发展实践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在平衡,人不应该为了逐利而忽视其行为的自然后果或对于自然的长远影响。从实践方式层面来看,人的能动的实践方式必然是生态自觉和自律下的活动,各种具体的实践方式必然是生态控制的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实践方式不再是征服性、控制性、掠夺性和污染性的实践,而是生态可持续性、协调性、生态保护和建设性的实践方式。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实践性统一。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是循环型社会的两个基本要求,二者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实现辩证统一的。日本一桥大学的岩佐茂教授认为循环型社会的建构取决于人们在资源循环或者环境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在他看来,“以保护环境为主轴的前提下考虑资源循环”才是“真正意义的循环型社会”,仅仅滞留于资源循环的循环型社会“不过是大量再利用浪费型社会而已。”因此,“真正的循环型社会,是建立在合理生产和合理消费基础上的社会。”实质上,岩佐茂所强调的是“以人与自然的共生为目标的循环型社会”,这样的循环型社会“不仅是建立起了使资源充分循环的循环经济的社会,而且资源循环的方式,还必须是不搅乱自然的物质循环,以及人类与外界自然

的物质代谢的。”在此基础上,岩佐茂教授借鉴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森的“良好状态(Well- being)”的观点,指出“‘良好状态’是指保障人的潜在能力的可持续的发展,保持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文化的良好状态。”并且进一步认为,“取代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基础上的过剩消费社会的、合理生产、合理消费社会的目标,只能是能够造成提升生活质量、丰富生活的‘良好状态’的社会。当然,‘良好状态’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共生的可持续社会,是真正的循环型社会。”[ 2 ] ( P281 - 292)岩佐茂教授所阐述的循环型社会是一个保护环境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以人地共生为人们的实践目标和实践理念的可持续的社会。真正的循环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为实践目的,以节约资源为实践手段的社会架构,它规定了实践主体的在实践目的和实践手段方面的统一。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性要求,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体性要求。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强调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性,要求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实践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实现,但是这种实现方式已经不能复归到传统的发展方式,而是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经济社会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发展方式之中,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是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性相对应的另一重要方面,即发展不能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根本对抗。因此,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必然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来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必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体。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各种具体实践中,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是每个建设者和参与者的生态责任。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体性要求是对人的实践方式的生态控制。对人的实践方式做出生态控制首先是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践方式,这是一种末端治理的发展方式。对良好生态的需要推动人们迈出生态保护的步伐,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治理污染等生态修复实践表明了人们对破坏生态的检讨和纠正。生态修复和治理直接体现了人以治理实践的方式对人地关系的改善,通过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实践,人们部分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既是对失衡生态的修复,又是对新生态的建设。末端治理是人们在一定的发展程度上对生态环境的事后治理,这种环境治理方式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为目标,是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救和修复,是一种被动的优化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和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别无退路的回应。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方式,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很难具有长期持续性。全程生态控制是人们主动地对生态环境的优化实践,是对人们的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生态控制,全程生态控制反映了人们的边发展边治理的发展方式,是主动地优化环境的实践活动,是预防和治理的结合。目前,这两种实践方式都是必要的,一方面是对以前的不合理发展方式的生态修复实践,另一方面是以新的生态实践方式在实践之源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控制。在末端治理的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过程与环境治理过程是前后分开的,而在全程生态控制的发展模式中,经济发展过程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是一体化的,因此,全程控制较之于末端治理更应该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导方式。从对生态环境的末端治理到实践中的全程生态控制,是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实践深化过程,也是从直接的人地关系转向综合复杂的人——自然——社会系统关系的发展过程。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人性预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性要求实现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外在的制度性要素对建设的参与主体的必要的规定性,然而,这种规定性仅仅从外部力量就可以规定从事认识和实践的人吗?在我看来,对人的外在要求在人那里必然由于人的内在的本质诉求即人性的基本前提和预设才成为现实。没有内在的人性前提,外在的力量只是与己无关的、或者是压服性的约束力,而不是发展的推动力,因此,人性预设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前提。

人性是人的本质及其属性。马克思从实践论的哲学视界和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把人规定为“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3 ] ( P56)在科学实践观基础上,人的社会本质把人作为类与生物相区别以及把自我与他人相区别。对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理解处于不断深化和具体化的进程,其中,最核心之处在于对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的实践性理解,这一核心层面规范和制约了人性的各种具体规定,人性的理解和预设既是关于人的存在本身的理解,也是人的认识和实践方式考察的前导。正如莱斯利•史蒂文森所指出的,“对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对我们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得出不同结论”。[ 4 ] ( P5)尽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尚未提出明确的人性预设,但是,关于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观念依然隐性存在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总体设计之中。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人性预设究竟把人理解为什么样的存在者呢?我们认为,人是实践展开着的生态存在者。正是由于人通过实践展开自然与社会的整体性关联,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可持续性的实现才能真正揭示人的本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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