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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7学术年会综述
2008-12-16 00:00  

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2007年学术年会综述

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7年学术年会于4月13日至15日在荣成召开,此次会议由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海洋发展研究院承办。会议共收到论文40余篇,来自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根据省法学会的批复,选举产生了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会议选举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王光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王诗成、省科技厅副厅长王家利、省水利厅副厅长刘勇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爱军、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李守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关宾、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益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滕征光为副会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时军为秘书长。会议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32人。

省法学会副会长陈泽沅到会并发表讲话指出,环境与资源问题是当今重要的全球性问题,深入开展环境资源研究对于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就研究会今后的工作,陈会长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研究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建设和谐社会,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指导。要深入探讨人与资源的关系,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第二,要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研究成果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研究成果向政府决策的转化,积极为当地环境建设献言献策。第三,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为法学工作者提供活动平台。要积极探索法学研究的内在规律,一方面加强区域联合机制,另一方面要创新合作联合机制,加强同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交流。

全体与会代表紧密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山东省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未来十年展望”、“海岸带管理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及环境保护的其它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现将会议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际环境法相关问题的探讨

与会学者探讨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CBD”对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应对、美国环境管理体制、韩国海岸管理等理论和实践问题。一致认为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法首先是国内法,但如果从全球的眼光看问题,人们会注意到,环境法的大踏步前进却是从国际环境法开始的。这提醒我们,要对环境法有更深刻的认识,真正把握环境法的本质,需要多一点国际的眼光,要从全球视野看环境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地球上发生的自然变化的规律、生态价值和对人类的意义。不同国家之间的环境法律制度的比较也有借“他山之石”以“攻玉”的意义。

二、关于环境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与会学者探讨了一系列理论前沿的问题。其中包括生态文明、生态损害、环境伦理、环境改良主义、环境教育、环境损害及其救济等。

关于生态文明。有学者主张“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针对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的诸多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内容和环节,主张应将生态本位的现代环境理念渗透到立法过程中,从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赋予环境保护法基本法性质等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关于生态损害。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是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研究不容忽视的问题。生态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沿用传统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应确立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对行为人施加严格责任,以尽量避免损害发生;在国际层面上,不仅要建立防止生态损害的法律协调机制,还要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确立环境义务本位,敦促各国各地区将保护环境资源及其生态功能、防止生态损害作为其法律上确立的公众义务,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生态利益受损。

关于环境伦理。有学者认为,对权利的理解统而言之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观点的分野。这两种“主义”都是提倡保护环境,关爱自然,但由于其立足于不同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导致出发点大相径庭。前者否定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认为人类关怀环境,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对环境的不道德行为循环导致对人类的不道德,而后者认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关怀环境,保护环境并不完全还原为关怀人和保护人,认为环境伦理不是传统伦理的逻辑延伸,而是整个伦理学基础的一场革命。也有学者提出,如果在法律上承认了自然体的权利,其权利如何实现?怎样履行义务?如何承担责任?在这一系列学术争论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会不断深化,环境法理论体系也将不断完善。

关于环境改良主义。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环境改良主义在人们的环境道德启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在法律改良方面却未取得预期效果。环境改良主义把适用于自然人的代理和监护制度直接适用于自然物是对人与自然关系区别及法律本身性质的漠视,把人负有的保护环境的义务解读为自然物拥有权利的佐证不过是一种充满感情色彩的误读。

关于环保责任理念。有学者提出,环保观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自然环境恶化,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人类劳动和生活环境所持的观点。企业应当坚持“关心生态环境就是关心自己的未来”的环保理念,积极解决环保问题,注重环保效益,逐步走上一条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三、关于环境法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问题的探讨

与会学者探讨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生态补偿、集团诉讼、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等广泛领域的问题。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法实施已久的一项原则,但它远不是一个无需争议的话题。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长期性,主体的多样性等环境固有的属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一个方面的疑问:从企业行为价值正当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污染不应由企业自身承担,而应由社会或国家这个“公共”来承担。另一个方面的疑问: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一切环境行为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公共的环境负责。

关于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立法上的和环评实践中的问题。有学者不仅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而且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中产生出延伸性产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程序法制传统等。这些问题的提出进一步说明,环境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事项,环境保护制度不是可以独立地产生理想效果的制度。这要求我们对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有更明确的认识。

关于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有学者对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共参与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如何加强政府环境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合力,共同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进行了探讨。我国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不足,如何让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处理,包括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为什么需要公众参与,在强势政府的客观政治现实面前,怎样看待公众参与?这已经不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指出,公众参与不只是环境保护或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手段,不应简单地被看作是实现政府环境管理目的的管理工具的延伸。环境保护事务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事务,这项公共事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寄托于公共管理机关的努力,而是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才能处理好。

关于生态补偿。有学者通过对生态补偿的发展过程的考察,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

与会学者提交涉及海洋的论文16篇,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成为本次学术研讨会最为集中的话题。

有学者对如何切实保护管理好海岸带提出建议:一是划清各个法律法规在海岸带的适用范围,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适用于海岸带的法律制度设计需要真正做到对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三是直排污染物入海控制。四是加强在海岸带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对海岸带开发利用规划上互相协调、互通信息,对开发前期共同性的基础工作,如基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测验工作进行互相交流。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海岸带管理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更应该对海洋管理做更为系统的研究,这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思考空间。

五、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

受省环保局王光和副局长的委托,省环保学校副校长张金智就山东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情况、面临的形势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作了系统的报告。近年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初步树立了环保优先的理念;分解减排指标,环保目标责任得到较好落实;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环保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强化;强化政策措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力度明显加大;强化组织协调,生态省建设扎实推进;严格依法行政,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一定遏制;强化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水平有明显提高;注重科技引领,环保产业取得较快发展;加强组织协调,环境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狠抓思想作风建设,环保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报告不仅总结了我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面对的挑战,而且就山东省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建立的新制度,积累的新经验作了系统的介绍,这对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和谐山东的建设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的达成需要环境法律的保障,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要建设成为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大省,必须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六、关于科技与环保紧密结合问题的探讨

有学者就油指纹分析及溢油鉴别技术在海洋行政管理方面的应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取证技术指南程序与基本要求、黄河口生态监控区的环境变化及对策、突发性海洋油污染事故溢油应急对策等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研究成果,要求环境法学者对自然科学予以更多的学习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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