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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经济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
2008-12-16 00:00  

西部生态经济开发的利益补偿机制

作者:胡仪元

陕西理工学院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02JA790019);《生态补偿机制下的汉中县域生态产业构建》,SLG0415。

摘 要:大自然也是依赖平衡的,面对我国比较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通过生态经济的利益补偿机制,建设一个生态资源能够自我补偿和修复的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在这个机制中,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基金的支付主体和接受主体),而人-自然-经济的协调则成为其补偿的客体;要实现生态补偿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等三个原则;作为一个运行机制,其实现路径是以利润分成制等五种方式筹集补偿资金,其实现方式是对生态资源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其实现手段是探索和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 主体与客体 原则、路径与手段

莱斯特·布朗在其所著的《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中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1]对我国而言,生态环境的问题更为严重,据世行估算,我国1986年环境污染损失之和为381.55亿元,占GNP的6.75%;1993年上升到约1085.1亿元,占GNP的3.16%。1997年统计,仅每年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54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8%。生态破坏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仅1998年就高达3007亿元;1994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值约为4201.6亿元。[2]如此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就要求我们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生态经济开发的制度机制,[3]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和利益手段,建立生态资源自我修复和再生的补偿机制。这种利益补偿机制的内容可以图示如下:(编辑特殊,省略)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与客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客体就是谁对谁的补偿,以及补偿什么的问题。

1、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政府在现代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它对企业进行管理以便保证它们不实行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不误导消费者,不忽视员工的安全问题,不污染空气或水源。”[4]我们用了8个月时间就西部生态投资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高达65.9%的人认为制约西部经济发展和企业投资环境的是缺乏科学规划,于是我们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政府机制是企业投资与发展的首要环境与决策依据,这一结论受到了陕西省汉中市的几大主要工业企业老总的极大赞同(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品质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品质”,并建议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赔偿和补偿的主客体。政府之所以能成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还在于其特殊的经济职能和地位,即它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特别是具有政策信息的绝对垄断地位(垄断了政策的解释权、控制权和目标制定规划与引导权),还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以及超强的监督与奖惩力。政府的职能与地位同样也决定了其职能行使的方式,即通过宏观的政策规划与引导,强化市场的功能,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搞好规划和管理,如果能够拿出一个比较具体的、可行的、带有战略性的规划蓝图,许多事让民间去做,可能做得更好。”[5]

另一类公共主体是各类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两种情况下产生:一种由于执行政府职能或共同的公共目标而产生的非盈利性组织,如环保委、环注委等;另一类是在自发的基础上产生的盈利或非盈利的组织机构,如爱鸟协会等。这类公共主体成为政府与市场或企业联结的桥梁,它在接受政府宏观指导的前提下组织市场运行,为各类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特别是民间组织对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利,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调控的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荷兰农民60%以上的收入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合作社在化肥和精饲料市场上占52%,在销售和加工行业中,牛奶占82%,蔬菜占70%,花卉占95%、甜菜占63%、马铃薯达到100%,90%左右的银行信贷也来自于信贷合作社。美国的专业协会如谷物协会、小麦协会、大豆协会、种子协会等,在争取政府扶持和海外市场开拓方面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6]

市场主体是生态补偿的微观实施主体,主要是指直接与生态资源发生关系的各关系人。从与生态资源的关系角度看,可以分为生态资源的破坏者、培植者和维护者三类,不同的主体应该支付或享受的补偿金额、渠道和方式都应该是不同的;从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角度看可以分为生态受益者(补偿费用的支付者)、受损者(补偿费用的获得者)、及公共主体的利益分享者。

2、生态补偿机制的客体

生态补偿的客体是自然资源的协调,即要实现人―资源―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是生态资源、人或经济发展本身。这是因为:第一,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本身是不能衡量其自身的大小与状态的,人口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发展快了还是慢了无法于其自身及其历史比较中得出结论,而只能把它们放在人口、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才能进行比较,如果人口的数量超过了自然资源的承载力,那它当然是发展快了多了,反之则相反。因此生态补偿要实现的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平衡,不仅包括以生物链为基础的自然平衡,和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人类社会的平衡,而更为重要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也就是新发展观所强调的持续和协调发展。第二,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三者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经历了自然优势阶段、人类优势阶段和人与自然相协调的阶段。当自然占据优势时,人类往往居于屈从的被动地位,自然不仅不是美丽可爱的,相反却是可怕的,就象赤手空拳的人面对一只凶残的大老虎,不是老虎怕人而是人怕虎,于是人用猎枪让老虎屈从于人,但当遍地都是老虎时,即使有猎枪,一个人也免不了被吃掉的命运。于是人要努力地强化自身的地位和能力,发展为人类优势阶段,这时的人不仅让自然屈从于自己,而且通过自己的创造让自然发挥出了更大的效应,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如埃及、伦巴第、荷兰等地的治水工程就是例子。或者如印度、波斯等地,在那里人们利用人工渠道进行灌溉,不仅使土地获得必不可少的水,而且使矿物质肥料同淤泥一起从山上流下来。兴修水利是阿拉伯人统治下的西班牙和西西里岛产业繁荣的秘密”[7]。但是也正是人的这种创造造成了自然的无情报复,恩格斯曾尖锐地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步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牧畜业的基础给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8]第三,解决人与自然平衡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通过其生物链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平衡法则和制衡机制,象森林对大自然的调节,它能调节空气,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1公顷阔叶林一天可吸收1吨二氧化碳,放出700 多公斤氧气;还能调节气温、温度,夏季可降温3—4度,冬季可升温15—20%;还可降低噪音26%等等。但是对于一个已经被破坏的环境与生态就不能完全依赖于自然本身的自我修复,因为它们的修复功能连同它们本身一起被破坏和削弱了,要满足人类和其相应经济增长的需要,就必须快速地修复自然,并提升其自我维持的能力和对人类的承载力,这就只有用科学技术的力量才能实现。第四,人对自然的协调和平衡必须以自然本身的客观规律为出发点,否则不但解决不了环境问题,反而造成了更大的环境威胁,例如加高加固河堤是治水最简单易行的办法,但是其结果却使河床越来越高,黄河已成悬河,开封、新乡段已高出地面20—30米,长江有些地段也高出地面10多米,这反而是更危险的。

二、生态补偿的原则

1、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就是说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或损害谁付费。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况:

(1)生态资源的培植者受益。由于生态产品的公共性、有益外部性和生产的长周期性,而使其生产者不能完全补偿其生产成本(包含环境资源的生产成本),因此必须以生态补偿的形式把生态产品的有益外部效益和社会效益转移给生产者,否则谁也不能进行持续性的生态产品生产,如一片树林,至少要10年以上才能获得收益,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谁也没有能力进行连续性的投资。

(2)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者付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森林资源的采伐等,一方面利用生态资源获得了相应的价值,另一方面又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应对这些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一定的补偿费,如上海浦东、广东、广西、福建、江苏等地所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其补偿金额可以依据其开发利用量和对环境的净效应量来确定,即补偿金额=单位环境净效应×开发利用总量。

(3)生态资源的受益者付费。资源禀赋给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比较优势(绝对的和相对的),但是,这部分超额利润实际上是由资源本身带来的,即资源的地租收益。由于资源的共享性(同代人与代际间都应该得到资源环境的这种地租收益的共同分享)决定了这部分收益不能为企业主体独得,而应该以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方式组成资源维持和持续开发利用的保证基金,以体现这种共享性,否则,一旦破坏了资源的持续发展,不但失去了其贸易优势中获得的比较利益,最终还会导致人类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因此应该根据成本等于收益的原则,让生态资源的受益者付费消费。如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会使全流域受益,这些受益者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以维持这个防护林体系。

(4)区域之间生态资源生产与使用的平衡补偿。不同区域的生态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应避免一方面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断把污染转移给后发展国家或地区,另一方面又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来限制这些有害产品的回流,形成了后发展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双制约。因此只有通过生态转移支付,给欠发达国家或地区以适当的补偿,才能真正实现环境资源保护下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原则。生态环境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首先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资源优势阶段,人是资源的依赖者;人类优势阶段,则使人对自然的改造速度超越了自然本身的再生速度,人迫使自然屈从于自己;只有在人与自然的和谐阶段,才能达到人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换的动态平衡。正如李瑞环同志所说:“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9]这样就形成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倒“u”字关系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在经济起飞初期,环境会伴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恶化,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环境恶化会得到遏止,并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向好的方面转化。[10]其次是不同经济水平条件下,环境保护的能力是不同的。经济越发达就能够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成本,其环境保护能力也就越强,反之,一个只能靠打猎为生的人,要让他保护环境而不打猎,恐怕是不现实的。[11]因此牺牲发展而保护环境就必须得到外部的补偿,否则就会形成落后的循环。再次,发展是一个过程,当人们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上时,为了解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延续,就必然建立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因为自然资源禀赋既是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前提,又是获得贸易相对优势的基本条件;当人们跨出这样一个阶段以后,才可能利用自己的主体性力量去改造自然,而这种改造既是一个生态环境的再造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本身也是一个环境的破坏过程。因此要让处于较低发展水平的国家或企业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再造,就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3、收益与成本对等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不依赖和利用资源是不可能的,环境和生态保护不是要不要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而是说要在这种开发中遵循生态学的规律,保持其物质、能量和价值的平衡,也就是说在生态资源上所得到的收益与资源成本应该是对等的,一项资源的开发只有在其预期纯利润超过了该资源恢复的治理成本时才能被允许开发利用。也就是说一项资源被开发利用的生态价值补偿金额=该项生态资源的重置成本,超过补偿金额后的利润才成为企业的真实利润。

三、生态补偿的运行机制:路径、方式与手段

1、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资金怎么来和怎样去,以及谁来筹集、管理和支付这些资金。

(1)资金筹集的五种方式

一是对环保产品实行利润分成制。即对利用生态资源进行环保产品开发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从其利润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该项生态资源开发的使用费用,以用于该资源持续性开发的培植费用。

二是对污染和环境破坏者实行征税、收费或罚款制度。皮古税就是意在解决环境使用与环境优化及其持续发展的矛盾,只要使税率相当于作用于环境后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就可以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开征和强化资源税(即对资源的使用征收的税收,如在94税制以来,开始对原油(8-30元/ )、天然气(2-15元/ )、煤炭(0.3-5元/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 )、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 )、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 )、盐(2-60元/ )征税。)和污染税(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及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征收的税收,如对氟里昂、杀虫剂、汞和镉电池等产品征收污染税)。还可以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征收相应的费用,或者进行排污权拍卖,谁拥有这个排污权,排污者就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由排污权拥有者进行净化处理,实现付费排污有偿处理。罚款是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的常用手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罚款数额偏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3月)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剧毒废液和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理成本很高,而将这些废物偷偷排入水体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如果被发现,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拨款和募集。就是由财政拨款建立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专项基金,拨付的多少可以根据生态资源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大小从国民收入中按相应比例提取;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以定向或面向全社会的环保资金募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力量参与环保的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的力度会越来越大,积极性会越来越高涨。

四是生态转移支付。就是根据科斯理论进行产权界定,直接由环保的受益者或破坏者向环保的提供者或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五是实行绿色保证金制度。即规定企业按照其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在年初或某项目建设之前缴纳一定的对环境污染的保证金,如果在到年末或项目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危害超过了一定标准,那么这笔保证金就自动地被充公并入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专项基金中去;反之则可收回。

(2)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这是要解决由谁来实施生态补偿的问题,即建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由政府结合民间力量组建有一定专家参加的生态保护与开发的管理机构——绿色委员会,其业务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性质是非盈利的公共管理机构,职责包括:补偿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生态保护与污染的评估和补偿费用的界定与支付,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正常运行的监督,以及生态转移支付组织实施等。

在具体的拨付方式上可以在银行体系中给每个单位(主要是企业)或部分个人设立绿色帐户,通过银行转帐就可以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转入和转出。

2、生态补偿的方式

生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价值补偿,即生产所获得的效益必须能够补偿生产中所耗费的生态资源价值,也就是环境成本补偿;二是实物补偿,即维护生态资源的生产能力、恢复能力和补偿能力,它主要是通过抑制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鼓励生态资源培植实现的,如义务植树、退耕还林还草等,这更多的是一个实践问题。

⑴价值补偿

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效应的外部性,使其内部效应+外部效应 0,实现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生态价值补偿总额 ,即由生态开发的成本和平均利润的总和决定。由于生态效应既存在于本代人之间,又存在于代际之间,既有当期效应,又有延期效应,因此其成本 ,其中 表示生态的当期效应成本(Look on as an effect cost),而当期效应成本 ,其中CL1为污染者或环境破坏者的生产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之和,即CL1=Cpr(环境破坏者的生产成本)+Cx(环境破坏者的污染治理成本);CL2为环境污染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直接损失;CL3为环境污染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间接损失。 表示生态的延期效应成本(Postpone the effect cost),其存在有三种情况:一是污染治理一次性投入:CP=Ck,即由投入的治理成本Ck决定;二是污染治理等成本投入: ,其中Ck是每年的固定投入成本,r是利率,n是投入年限;三是污染治理不等额投入: 其中CP1、CP2、CP3…CPn分别代表第一、第二、第三到第n年的治理成本投入。任何一个项目或生产,只有投资净收益大于或等于生态补偿金额才可以进行投资和生产。而 则取决于部门之间竞争的结果。

⑵实物补偿

就是对生态资源的实物恢复,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偿性的实物补偿,就是说从事生态资源培植的主体不计任何报酬地付出劳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虚拟其实物补偿的价值金额,并把这部分报酬转化为生态保护与治理基金续存,如义务植树等活动所实现的生态资源的实物补偿;二是有偿的实物补偿,就以实际支付劳动报酬和实物购置(如所买树苗等)的多少为补偿的价值金额计量。从实物补偿的模式上来说,又分为两类:一是复原型重置实物资源,就是说破坏多少恢复多少,如砍了一株树再种一株树,并让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于这类实物补偿,在扣除资源的时间价值损耗后,返还破坏时所征收的补偿金,即 。二是更新型重置实物资源,就是说所重置的资源具有了更多的新功能,如新培植的树的排氧能力是原来的2倍等,对于这类实物补偿则应该根据资源功能综合平衡法则适当调整补偿金额,即 。

3、生态补偿的手段

⑴建立多层次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国际或全国范围内,发达国家或地区要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生态保护和重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二是生态位势低的下游地区对生态位势高的上游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相应的补偿;三是局部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或自然资源开发单位之间的补偿。

⑵探索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方式。如财政转移支付,即征收环境保护税,给污染治理区或潜在污染区补贴;项目支持,[12]即对有关生态保护的科研、建设和开发等项目给予资助和扶持等。

总之,大自然也是依赖平衡的,生态经济开发必须建立一个生态资源能够自我补偿和修复的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在这个机制中,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成为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基金的支付主体和接受主体),而人-自然-经济的协调则成为其补偿的客体;要实现生态补偿就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等三个原则;作为一个运行机制,其实现路径是以利润分成制等五种方式筹集补偿资金,其实现方式是对生态资源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其实现手段是探索和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The interests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studied

Hu Yiyuan

( Social Science Dept.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Humanity, 723001, )

Abstract:The nature relies on balance too, in the face of our country's more seriou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must through ecological interests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economy , build one ecological resource can compensate and new economic growth mode that person develop with environment in harmony that repair oneself, Among the mechanism , participate in ecological all relation people of activity become ecological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whether payment subject of compensating fund accept the subject), people- natural- the economic coordination becomes its object compensated; Realiz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ust follow three principles to waiting a moment of right and obligation ; As a operating mechanism, its realization route divides the profit into five ways of making etc. to raise and compensate the fund, realization its way to compensate with the material object compensating to ecological value of resource, its realization means is to explore and set up multi-form and multi-level and multi-channe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Keywords: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Subject and object;Principle , route and means。

[1] 陆亨俊:关于生态经济[N],经济参考报,2002.6.19。

[2] 张鲜堂:野蛮生产的代价:中国生态环境损失报告 中国经济时报2002.3.26①。

[3] 王孔雀、胡仪元:生态经济的制度机制研究,生态经济[J],2004.4.76-79。

[4]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4页。

[5]翟峰:西部城建多渠道融资解析,西部论丛[J],2002.4.36。

[6] 李成贵: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基本思路[EB/OL] ,

[7]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页。

[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517-518页。

[9]李瑞环:关于我国绿化的几个问题,环境工作通讯[J],1999年第8期。

[10] 王长征,刘毅:经济与环境协调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⑶。

[11] 如四川甘孜州农民纯收入的13%来自林业,天然林禁伐之后,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消失了。由于天然林禁伐,四川阿坝州林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减少了200元,马边县的6.8万名工人和农民失业,减少务工收入1亿元。[EB/OL] , http://www.jstvu.edu.cn/xuebao/2001-6/xueshuyanjiu/yizhiduchuangxin.htm

[12] 王钦敏: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机制[J],中国政协,2003⑷。

作者简介:胡仪元:(1968-)男,陕西南郑县人,陕西理工学院社科部、科技处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生态经济学和劳动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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